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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版权保护中区块链存证问题研究
摘要:传统的版权保护技术在应对数字作品保护时存在证据能力瑕疵、司法成本高企等问题,表现出其难以应对数字作品保护新形势。而区块链存证作为一种依托区块链技术的证据存储方法,其能够有效为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提供证据的存取和保护。然而司法实践中区块链存证的适用仍显现出一些真实性和合法性层面亟待解决的问题。在真实性层面存在上链前证据真实性无法保障的问题,需要以真实性认定规则的构建予以应对;对于证据审查标准不一的问题,则需要通过对真实性审查内容构建统一的标准进行规制。在合法性层面存在的平台合法性标准不一的问题,应当通过构建对平台资质审查的一致性标准予以解决;在隐私权问题上,则是应当融合技术与法律建立隐私权保护框架来应对区块链存证与隐私权边界模糊的问题。
关键词:数字版权保护;区块链;存证
随数字化时代进程加快,数字版权保护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关键。因其电子化易传播、易盗用的技术特征,面临着巨大挑战。区块链存证技术通过其不可篡改的特性保证针对数字版权的侵权证据完整留存。但数字版权保护中适用区块链存证仍面临一些法律问题。
一、数字版权区块链存证概述
(一)区块链存证的概念和特征
区块链存证是区块链存证平台以区块链(Blockchain)作为底层技术,将证据(尤指电子数据)存储于区块链上的过程和方法,在数字版权保护的登记及维权阶段提供独有的技术价值。具体而言,区块链存证将需要进行存证的证据上传至区块链上,达到防篡改、可追溯、数据来源可信任的目的。存储时采用证据原件与证据原件哈希值分离的方式,链上只保存证据原件的哈希值,证据原件则保存在链下。证据被上传至链上某一节点后,也会被同步上传至其他节点,上传完成后无法通过某一节点对篡改该证据,对其作出任何改动都需要经过 50%以上节点主体同意才能进行,且只能在该证据上添加数据,无法对其进行修改或删除,以此在保证证据不被篡改的同时做到存证公开化、透明化。
(二)区块链存证保护的优势
区块链技术提升了司法效率、降低成本、增强电子证据能力。首先区块链存证技术给电子数据更强的证据能力。将这些电子数据上传至区块链存证平台,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就赋予这些数据足够的真实性保障。区块链技术的稳定性取代电子数据的脆弱性,将电子数据证据能力的问题从技术层面有力解决。其次区块链存证技术赋予司法过程更高的运行效率。利用区块链存证,将数字作品的关键电子数据存证于平台之中,法院在司法过程中直接以电子数据形式调用相关证据,并且区块链的技术自证能力使得存证至平台的证据采纳跳过了繁琐的公证过程,提高司法效率。最后区块链存证技术赋予司法过程更低的成本需求。一般来说涉及电子数据的案件诉讼费用整体偏高,繁琐的公证过程带来了成本负担。使用区块链存证技术,能降低公证成本,使诉讼费回归合理区间,提高被侵权人的维权意愿,推动数字版权健康发展。
二、区块链存证应用法律问题
(一)存证证据上链前真实性无法保障
数字版权的侵权证据从产生到成为定案依据需要经过产生、收集、保存、提交、审查五个阶段。对于区块链证据而言,其保存、提交、审查的三个阶段因受益于区块链技术的保护而免于鉴真,但是在证据的产生和收集阶段,“事后上链”的证据相比“直接上链”的证据并不当然的具备真实性而免于鉴真。
“事后上链”则指的是证据的产生和收集阶段并不发生在区块链之上,该证据是在链外产生之后被固定并存证至区块链之上的。如当事人在发现版权受到侵犯的事实发生后,通过区块链存证平台的取证工具对侵权证据以固定,再将相关证据存证于区块链之上。“事后上链”其与“直接上链”相比多了一个证据在不同证据载体间流转的过程,多了一个脱离于区块链技术保护的阶段,证据在上链前的收集可能出现被篡改和替换的情况,导致区块链证据失真,也即区块链存证对证据真实性的保证仅指向上链后的阶段。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特性只能保证真实证据上链后不被篡改,而对于上链前失真证据的真实性则无法保障。
(二)存证证据真实性审查标准不一
对于存证上链的区块链证据真实性审查,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件中,各法院审查的侧重点不同,如在(2020)浙0192民初1641号的案件中,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确认存证方式可靠、技术环境安全判定了区块链证据真实;而在(2022)粤0304民初13160号的案件中,福田区人民法院则是通过存证平台资质合格、存证方式可靠来确认区块链证据真实。不仅如此,甚至在同一案件的不同程序中,一二审法院的审查重点都各有不同,如在(2020)京 73 民终 3456 号案件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审中将证据真实性审查重心放在设备及网络清洁性和存证时间准确性中,后该案件进入二审,二审法院考虑到区块链技术仅能保证上链后不被篡改,于是又将重心放在证据上链前的真实性核查,后经过逐步检测发现证据存证流程存在瑕疵,故无法确定证据真实性,对此证据未予采纳。对于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审查从不同角度进行,可能得到完全不同的结果。而在目前司法实践中看,各法院间似乎并未对区块链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标准达成统一意见,这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有损司法权威和公平公正。
(三)存证平台合法性认定标准不一
区块链存证的合法性审查与传统证据审查有所不同,其不仅需要关注主体合法性,形式合法性以及程序合法性,还要额外关注存证的合法性。因为需要保证运用区块链技术时,对区块链所产生的证据的基础数据给予法律层面的解释,以此来确保区块链存证的合法性。各地法院对存证平台的合法性认定标准即资质的认定却未能达成统一,司法实践中分别从不同的审查角度做出判断。例如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津03民初3号案件中一中立性作为认证标准,对IP360数据权益保护平台的归属公司进行核查,认为该公司和原、被告均无利害关系,因此判断该存证平台具备中立性,平台具备资质;而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在(2021)粤0304民初60538号则将备案程序所谓认证标准,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联平台进行核查,认为其已经通过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因此判断该存证平台具备资质。
(四)存证合法性与隐私权边界模糊
区块链存证证据不但需要关注证据来源合法、获取手段合法的形式合法性,也需要关注其实质合法性问题,即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特性对作者隐私权边界的侵蚀。当区块链存证运用于数字版权保护后,作者在区块链版权平台中在线创作的作品信息和创作者信息都会被实时的同步存证到区块链上,在该场景下作者即便决定后续不发表该作品,由于相关信息早已在创作时就被区块链固定,作品的信息事实上已经脱离了作者个人的控制,导致作者的隐私权遭到侵蚀。除发表权外,作者的“被遗忘权”也会因区块链不可篡改的技术特性受到冲击。“被遗忘权”赋予作者删除其早先发布于网络中的信息的能力,从而保护其隐私权。而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导致作者难以做到抹除其主动或被动存证于区块链中的信息,这意味着作品一旦被公之于众,从发布起都将因无法被删除而持续暴露在可能遭受的攻击之下,作者的隐私权将难以得到保障。在诉讼中,与案件无关的作者信息也可能因为无法被删除而在提取证据时一同被提取出,从而遭到泄露。即便有学者提到可以采取转换编码的方式来降低隐私权被侵犯的风险,但实际上转换后的新数据在提取时需要额外的解码步骤,额外的解码步骤就带来了额外的成本和效率负担,在司法环节的举证步骤也会因此变得更加复杂,从而在技术维度也会承受更高技术风险。显然解决问题同时引发新问题的方法难具可行性。
三、区块链存证应用法律对策
(一)构建存证证据真实性认定规则
对于事后上链的区块链电子证据,因为脱离于完整证据链条,上链前可能遭到破坏,其真实性认定规则不应该适用“推定真实”,即不应该按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8条中对上链前证据“推定真实”的规则进行规制。事后上链的区块链电子证据更适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3条的“条件真实”视角构建规则,即符合环境清洁、设备可靠、主体适当等技术条件,再对相应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将上链前证据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举证人,由举证人对区块链证据的存证平台资质及提取过程可靠性负责。上链前相关证据的取证环节的流程和标准同样需要细化,以保证上链前的证据具备足够真实性,对“事后上链”保管链条的缺失进行补充。通过对数字版权纠纷的存、取证流程进行分割,并对每个关键节点制定相应操作标准,就能通过证据存证流程的前置合规来确保电子证据真实性。数字版权作品从确权阶段的作品原始载体证据上传,到维权阶段的侵权损失内容取证的每一个保护节点都需要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
(二)完善存证证据真实性审查内容
针对各法院对电子证据核查内容各有不同侧重,为统一电子证据审查标准,需完善区块链存证真实性审查规范,涵盖技术、程序、内容三要点。技术层面,核查存证的技术环境可靠性,即电子证据从产生到取证的整个流程依托的计算机软件和硬件可靠性,能否正常运行,以及检测和排除异常、故障的能力。程序层面,关注存取证整个流程的可靠性,审查存、取证主体身份合格,如举证方提交事后上链的存证证据时,需要审查该证据的存、取过程是否由其本人独立完成,以避免无关第三人的介入导致避免证据失真。内容层面,虽区块链技术不能保障内容真实,法院仍需结合案情、庭审和举证质证综合核查。实质真实是证据内容本身真实可靠。法院要从技术、程序和内容三个方面综合审查判断,以确保区块链存证证据真实性。
(三)构建存证平台资质审核一致性标准
麦考密克指出法官审查科学证据如同“力不从心的裁判”,揭示了法官面对区块链证据的痛点,即除法律问题外还需对专业性的技术问题进行审查,尤其对于结合了密码学、计算机科学、经济学等多个领域的复杂区块链技术而言。应推动技术标准前置审查,脱离审判环节,解放法官于技术审查。前置审查还促使存证当事人选择更可靠的存证平台以保障证据能力,也能推动行业规范。于此应设立存证平台准入一致性标准,即存证平台只有符合相应标准才能从事业务。此时法官仅需关注法律问题。所以这种审查标准规则至少包含:首先存证平台的计算机系统需要安全可靠,符合行业标准,其次存取证的过程和方法符合加密、传输方式标准,最后存证平台的员工具备专业能力,确保证据存取合规,防止人为证据污染。
(四)构建“技法双治”隐私保护框架
保护用户隐私权,应对区块链技术+法律问题,需技术优化和构建隐私权保护框架。在技术优化上,在作者想删除相关信息时,将作品节点的正式密钥由数据处理方或监管方等主体提供给作者本人,同时在受监管的环境中清除系统中其他私钥,实现个人信息独占。即使没有对区块中先前存证的数据信息进行直接删除,也因为实现了事实上的作者信息独占而保护了隐私权。在完善法规层面,借鉴德国数据保护法中的对于遗忘权的弹性规定:对不可删除数据实施阻滞,通过限制访问、使用、传输等方式对数据的后续处理及访问进行限制,以实现与直接删除等同的隐私保护效果。同时应当注意收集数据时保护隐私,平衡数据控制与个人隐私。
参考文献:
[1]曾潮缤,林银艳:《区块链存证技术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载《价值工程》2020 年第 39 期,第 214-217 页
[2]谢登科:《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本质与适用边界》,载《兰州学刊》2021年12期第5-15页
[3]参见刘学在,阮崇翔 :《区块链电子证据的研究与思考》,载《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第1期,第52-59页
[4]参见曾炜:《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下区块链的数据保护义务》,载《科技与法律》2020年第4期,第86-94页
[5]参见胡柏源, 张怀志:《区块链技术视城下电子数据取证问题研究》,载《中阿科技论坛(中英文)》 2023年第 3 期,第 103-107页
2024年北京市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区块链存证在司法领域中的运用与规范”成果,项目代码:10805136024XN139-263
作者简介:
张若寒(男、1998年2月出生)北京人,汉族,法学硕士,北京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科技法学。
李享(女、2004年11月出生)北京人,回族,北方工业大学法学本科生。
付雪梅(女、2005年8月出生)山东人,汉族,北方工业大学法学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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