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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中的金融债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破产程序已成为处置僵尸企业、盘活存量资源的重要手段。在破产案件中,金融债权通常占据债权总额的较大比例,金融机构往往成为企业最主要的债权人。如何在破产程序中平衡各方利益,切实保护金融债权,关系到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及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本文在梳理金融债权特点的基础上,重点剖析了金融债权在破产程序保护中面临的担保物认定与处置、表决权行使、清偿顺位等方面的现实困境,并就完善金融债权保护制度、维护金融债权人合法权益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建议,以期为破产程序中金融债权保护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提供参考。
关键词:企业破产;金融债权;保护机制;制度完善
引言: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决定了其在经济发展中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面对错综复杂的经营环境,一些企业难免会陷入经营困境,甚至最终走向破产。破产程序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化解债务危机、维护各方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实现“优胜劣汰”、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意义重大。金融债权通常在破产企业的债权结构中占有较大比重,金融机构能否及时、足额收回借款本息,不仅事关自身资产质量和经营安全,更关乎整个金融体系乃至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因此,研究破产程序中金融债权的保护问题,对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破产程序中金融债权保护的困境
(一)担保物认定与处置的不确定性
金融债权作为破产案件中的主要债权类型,大多以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等担保。然而,实践中担保物的认定和处置往往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一方面,担保物未办理抵押登记或交付手续,导致担保权利无法实现。另一方面,破产重整程序启动后,担保权的行使会受到限制,金融机构难以及时处置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权落空。此外,在担保物价值评估方面也存在较大争议,评估结果与实际处置价款往往存在较大差异,进一步加大了金融债权实现的难度和不确定性。
(二)担保债权表决权难以有效行使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财产的处置、分配方案等事项不享有表决权。这导致金融债权人作为担保债权人,其表决权与实际债权额无法对应,难以通过表决方式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同时,担保债权额的认定标准不统一,进一步加大了表决权行使的难度。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指引,管理人、法院在处理担保债权表决权问题上往往存在较大分歧,严重影响了金融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表达意见的权利,损害了金融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三)担保债权与其他债权清偿顺位不明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于各类债权的清偿顺位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在特定情形下,如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等,其清偿顺位可能优先于金融机构担保债权,使得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难以兑现[1]。尤其是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金融债权与购房人债权的清偿顺位问题更是困扰实务界多年的难题。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虽有涉及,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难以有效指导司法实践。清偿顺位的不明晰,加剧了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冲突,影响了债权清偿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二、完善破产程序中金融债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明晰担保物认定标准,拓宽金融债权保全渠道
立法层面,应进一步细化担保权利的设立、登记、公示等规则,明确担保物认定的标准和程序,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引。同时,应完善担保权暂停期间的利益平衡机制,赋予金融债权人必要的担保权行使救济途径,如建立担保物价值减损预警机制,允许金融债权人在特定情形下申请提前处置担保财产等。司法实践中,应加强破产程序与担保权实现程序的衔接,积极探索简化担保财产处置流程、提高变现效率的方式方法,如引入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机制等,最大限度保障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此外,可建立金融债权人与管理人的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掌握担保财产状况,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担保物价值进行动态评估,为金融债权的行权提供有力支持。
(二)合理界定担保债权表决权,确保金融债权参与破产程序
在尊重《企业破产法》关于表决权规定的基础上,可以考虑结合担保财产价值、担保债权数额等因素,在特定事项的表决中适当赋予担保债权人相应的表决权。对于担保财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情况,超出担保财产价值的债权部分可以参与相关事项的表决。管理人应当建立金融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举行债权人会议,及时通报破产程序进展,听取金融债权人意见建议,确保各方利益诉求得到充分表达和合理对待。同时可考虑对金融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席位比例作出倾斜性安排,以保障其参与破产程序的实质性权利。在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可能严重影响金融债权人利益时,可设置表决门槛,经金融债权人同意方可通过,以制衡普通债权人可能存在的不当表决行为。
(三)厘清金融债权与其他债权清偿顺位,强化司法裁判说理
破产案件的债权清偿顺位确定,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在不同利益主体间进行利益平衡。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可参考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在特定情形下适度调整金融债权与购房人债权的清偿次序,如区分全款付清的购房人和贷款购房的金融债权人,分别对待。在司法裁判文书中,应对清偿方案的制定依据、考量因素等进行充分说理,详细阐述案件争议焦点的裁判理由,增强裁判结果的可预期性和权威性。同时加强与立法机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出台金融债权保护的专门性规范和指引,为司法实践提供制度支撑[3]。可考虑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设立金融债权保护工作机构,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形成金融债权保护合力。
结语:破产程序中金融债权的保护关乎企业良性退出机制的构建,以及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只有切实维护金融债权人合法权益,平衡各方利益诉求,才能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秩序中的积极作用。未来应进一步健全完善金融债权保护的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加强实务部门的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在坚持依法破产的同时,注重社会效果,最大限度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保护。同时,还应加强金融机构自身风险防控能力建设,提升抵御信用风险的水平,为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安全、更可持续的金融保障。
参考文献:
[1]魏杭周.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银行金融债权保护问题思考[J].法制博览,2024,(18):88-90.
[2]孙江东.企业破产程序中金融债权的保护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23.
[3]邢瑜.企业破产中金融债权保护法律问题的规范化处置[J].法制博览,2023,(11):8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