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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院对司法裁判公正的消极影响与规制路径
摘要:在司法裁判领域,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已促使计算机科学与法学的交叉融合取得显著成效,诸如“智慧法庭”和“网络审判”等司法现代化实践,它们借助人工智能技术,使司法裁判的工作模式得到了有效优化。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上仍存在若干挑战。一方面,我国的司法机构尚未完全获得公众的信任,部分学者观察到司法机关正经历信任危机;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结构的快速变化和阶层间冲突的增加,社会秩序的不稳定性加剧。在这一关键时期,法治建设的推进尤为重要。对此,必须及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进行规范,以避免损害法治建设的成果和公众对法治社会的信心。因此,如何充分利用像“睿法官”、“杭州互联网法院”等智慧法院试点来规范裁判行为,重拾公众对司法裁判工作的信任,加强法官与人工智能技术的融合,成为了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信息技术引领变革的关键力量。
关键词:人工智能技术;智慧法院;司法裁判;司法公正;规制
引 言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首次提出了“智慧法院”的概念,并达成了司法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化的“乌镇共识”,标志着人工智能在法学领域应用的又一次重大突破[1]。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明确“智慧法院”是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借助于现代人工智能技术,以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为出发点,将司法规律、司法技术变革与司法体制改革相融合,并依靠高度信息化的方式来支持法院的审判和管理活动的组织、运行和管理形态。其中,最具代表的是北京法院的“睿法官”智能裁判系统和苏州法院的“智慧审判苏州模式”,表明我国人工智能仍以较好势头向前发展,人工智能技术与司法裁判的结合不断深入。但是,运用人工智能系统进行司法裁判工作的隐患和争议,无论是在理论界和学术界,都具有一定的争议性。
一、智慧法院在司法裁判中运用的法理价值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正确引领下,我国智慧法院建设发展迅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7 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智慧法院是指“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先进信息化系统,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实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组织、建设和运行形态”。
“智慧法院”的概念在法学领域的应用既是司法改革的时代需求,也是走进新时代,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学领域应用的重要表现。单就法理方面而言,“智慧法院”的建设具体给我们带来了以下重要价值:
(一)“司法为民”理念的进一步深化
追其溯源,“司法为民”的理念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由意大利法学家卡佩莱蒂提出的“接近正义”理论,强调了接受裁判权的实质性、全面性实现,即任何人均在需要法院时都可以不受阻碍地诉诸法院,且得到法院的实质裁判[2]。他针对当时西方社会出现的司法制度存在专业性过强、诉讼成本过高、审判流程过慢等问题,掀起了改革运动,并随着权利保障理论的不断精进,克服了经济障碍,社会障碍等问题,使司法工作为更多的人敞开法院大门,逐步担负起实现社会平等的责任。
在中国,“接近正义”理念被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为民”所吸收,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在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亦是“以人为本”在司法领域的必然要求。融合了西方的“接近正义”理论的智慧法院,不仅使审判程序中心化,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等程序难题,而且通过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使司法活动的“专业性”进一步转化为结合群众的“人民性”,降低司法门槛,促进司法公开,做到落脚于“司法为民”,推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转变。
(二)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有机结合
智慧法院建设内含的人工智能技术运用于司法裁判,最直接的动力就是对于司法效率这一价值的追求[3]。司法裁判的价值一直以来都是多元化的,而在其中“效率优先还是公正优先”更是理论界一直探讨的热点问题[4]。
传统观点认为,维护公平与正义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而经济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效率的最大化,彼此不产生联系,互不牵扯[5]。实质上,司法裁判活动既要兼顾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又要兼顾办案效率价值得到最大化发挥,不断权衡公平与正义,二者互为表里,互相联系,相得益彰。
智慧法院通过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合理运用,优化诉讼过程,节省法官精力,并通过规范化、智能化的诉讼活动减少司法任意性,提高审判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动态平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具体的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日后的司法裁判工作中起到良好的价值导向作用。
(三)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
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呈现多元化、多维度、多角度的特征,他们具有诉讼活动便捷高效、诉讼信息公开透明、诉讼过程公平正义等迫切需求[6]。
智慧法院作为科技与司法活动深度融合的产物,为全面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提供了有力支持。一方面,它提高了法院审判效率,缓解了“案多人少”的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优化了诉讼流程,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提高案件裁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智慧法院通过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辅助法官办案,实现了“同案同判”这一司法裁判内涵的最优化发挥,提高了裁判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增强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感和满意度,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二、智慧法院对司法裁判公正的消极影响
在“智慧法院”的整体架构下,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被整合到四大应用场景之内一一服务社会公众、服务案件审判、服务判决执行、服务司法管理[7]。在裁判实务上,智慧法院的建设还可以运用于多个应用场景,一些服务于案件审判的人工智能系统也可以用于服务司法管理;但在司法裁判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会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深入而出现,处理不好甚至有损司法裁判公正,破坏司法活动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现有的问题主要在于:
(一)法官队伍建设参差不齐
智慧法院既是新时代司法裁判工作既是司法改革的重大创新,也是对司法工作人员素质的重大考验,体现在对法官传统审判技能的转变和对现代网络技能的提升两个方面[8]。因此,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不仅需要进行制度设计,还需要培养审判工作人员运用现代科技辅助案件审理的新理念,从而使智慧法院的优势 得以充分发挥。
但在当前司法裁判工作中,部分法院只注重制度上、形式上的创新,却忽视了审判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建设和技能的提升,并且不同地区法官接受新生事物的敏感度、学习能力不同,导致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法官网络技能熟练度不足。尽管他们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但对现代网络的熟练操作还有待加强,这可能会导致他们在智慧法院的系统中存在操作问题,延长案件审理的时间,浪费司法资源,甚至影响程序公正。
其二:部分法官过度依赖信息技术,可能导致案件裁判的自主性丧失,产生机械化的裁判结果,有损司法公正。例如,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建设初衷是通过推送案件相关信息,辅助法官审理案件,从而保证裁判的公正性;但部分法官基于业务考核的考虑,盲目依据系统推送的判决建议裁判案件,导致价值判断的法律适用过程变为机械化的运算过程,产生机械化判决,智慧法院不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对司法裁判工作的公正性产生消极影响。
(二)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价值的失衡
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确实为司法效率带来了显著提升,它能够处理大量数据,快速筛选出关键信息,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提高审判效率。然而,这种进步的背后也需要我们警惕可能带来的价值失衡问题。
公正、秩序、效率等是司法裁判的多元价值,它们相互制衡,共同构成了健康的司法体系,保障司法公正[9]。我国智慧法院的应用和功能延展,无疑为提升司法效率提供了有力工具。但在我国司法裁判工作中,仍然存在建设重心把握偏差,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价值失衡的现象,表现在我国对所运用的人工智能技术合理的规范和配套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善,对产生的后果估计不足,甚至有些不成熟的裁判工作会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消极影响。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后果远胜于十次犯罪,因为后者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前者则是污染了水源;只追求司法效率而忽视司法公正,忽视司法裁判工作中所需要关注的对社会公正和伦理的影响,那么技术的发展也很难服务于我们现存的法治社会,产生法律价值。
(三)“智慧法院”的系统配套机制有待完善
智慧法院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长效完备的数据基础及合理的法律人才培养方案作为支撑。当前,部分法院为了追求司法效率,过分追求快速审判案件,重审判结果,忽视配套设施的过程及管理机制,法官在司法裁判工作时无法与先进技术相配套的问题时有发生。
在顶层设计方面,虽然智慧法院的框架构建已完成,但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仍面临着专业人才短缺的问题。智慧法院构建的成熟和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根据实际使用过程中的反馈进行持续的数据更新和系统优化,这一过程不仅涉及法律知识的应用,还需要信息技术知识与法律专业知识的深度融合[10]。当前,既掌握法律知识又具备信息技术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极为匮乏,这对智能法院的效能发挥产生了一定影响。
在技术发展方面,智慧法院的构建突显了其高度的技术密集性和对专业性要求,为确保其稳定运行及后续优化升级,专业法律人才和计算机人员是不可或缺的。智慧法院所运用的人工智能系统,大数据技术的应用确实为司法裁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对于大数据的利用水平还是稍显不足[11]。
目前,我们大量法律大数据研究的数据来源主要是公开的裁判文书,这些公开的裁判文书仅占案件总量的极小部分,况且裁判文书只是案件处理过程与处理结果的官方记录文件,部分司法信息并未记录到公开的裁判文书中,直接影响着大数据预测功能的实现程度及智慧法院的建设水平;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内部司法人员往往无法独立解决,而需要依赖外部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维护管理的滞后性。
在法律法规运用方面,虽然各地法院纷纷响应最高法院的号召建设有地方特色的智慧法院,但是在裁判实务运用方面,案件数据、裁判数据的正当性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12]。正如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行业巨头一般,针对,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对应行业规章对购买数据、不合法的刷单行为等进行配套处理,而智慧法院的建设,针对同类行为,目前的解决措施是技术外包或者与商业公司进行合作进行综合处理,而这些做法因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支撑或者缺少明确的法律授权,而让其权威性、公正性受到质疑。
三、智慧法院建设背景下司法裁判公正的规制路径
我国智慧法院正处于高速发展期,互联网法院、“睿法官”智能研判系统、“智慧法庭”等各类试点蓬勃发展。在司法裁判工作中,如果把司法效率价值比作是高速发展的重要评判标准,那么司法公正价值就是评判智慧法院高质量发展的首要标准。
为规范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实现智慧法院系统的高质量发展,需优化司法工作队伍、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明确其定位及作用、并完善智慧法院的工作逻辑,充分发挥其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一)优化法官队伍及考核机制
智慧法院是一个高度智能化、信息化、专业化的法院,它的外在标准与科技水平发展程度具有紧密联系、内在因素是“人”[13]。
因此,智慧法院建设的首要任务,要对法官进行统一专业化知识培训,从思维上变革传统司法裁判工作的概念;还要加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为培养一批既能运用互联网思维,又能运用所学法律知识的新时代司法工作人员,提供源源不断的后备人才力量。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官队伍的优化不仅包括思想上、培养方式上的优化,还需要以增强法官队伍现代化、专业化为目标,在审判工作、裁判工作、类案检索系统的运用等方面优化法官考核体系,善于利用现代技术辅助办案,通过定期、逐次考核树立起现代化的审判管理观念,保障裁判工作的公正性。
(二)树立诉讼当事人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当事人在法律层面的纠纷逐渐呈现出主体、形式、过程等都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而信息技术与司法活动的深度融合更是信息化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14]。
其中,有学者主张要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纳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15]。信息化时代下大量纠纷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双方沟通不畅、信息不对等,这种纠纷往往只是缺少一个双方沟通、化解矛盾的平台,通过提供在线磋商平台或者引入第三方中立机构进行斡旋调解就能解决。
拓展诉讼当事人多元化融合式调处机制,是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夯实稳定根基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在建设智慧法院的发展进程中,我们在学习借鉴“枫桥经验”的基础上,还应当融合传统线下诉讼、仲裁、调节等方式,整合各方资源,充实法院案件数据库,利用智慧法院节省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优势,相辅相成,从而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为人民群众司法活动公正提供重要保障。
(三)强化智慧法院与法官在司法裁判工作中的“边界感”建设
所谓“边界感”,就是需明确智慧法院的定位为:它是一个司法辅助工具。有学者认为,“智慧法院”一词的特色和亮眼的地方就在于“智慧”,出发点与落脚点是承担审判职能的“法院”[16]。人民群众看重的就是承担审判智能的法院在司法裁判工作中的权威性与公正性。司法裁判的内容包含着非常广泛的情理分析、价值判断等复杂因素,法官仅靠人工智能技术进行司法裁判的工作,违背“人主智辅”基本原则机械地对案件进行审判,是有失偏颇的。
因此,在法官进行司法裁判工作时,应当明确禁止人工智能的干预,杜绝“法官造法”“人工智能造法”的现象发生,并且需要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将智慧法院的辅助作用具体化,最大化智慧法院辅助法官办案的优势。例如,按照案件所属责任类型分类,在刑事案件中可用于辅助量刑、提出量刑建议、检测是否有程序错误等辅助工作;在行政案件中可用于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分类、属性等,以及过往的行政案例参考,或在何时何地受过何种行政处罚,实质性地提升法官办案的效率;在民事案件中可用于为双方举证责任的运用,侵权责任的判定、合同违约责任、违约金界定等,在不违反法官“自由心证”的前提下,提供补充意见;再例如,按照案情分类,对于一些责任聚合、责任竞合的案件,在符合“情、理、法”的重大前提下,提供类案审判实例、辅助意见等,助力法官审理案件,实现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双价值“双兼顾”。
(四)完善智慧法院在司法裁判工作中的逻辑进路
根据《乌镇共识》以及智慧法院建设的价值目标,智慧法院建设的重点包括效能管理、诉讼服务以及司法公开三个部分。
在总体思想指导下,智慧法院在司法裁判工作中的的逻辑进路也应当从完善裁判工作效能管理、多元化诉讼服务体系以及裁判工作的信息公开三方面进行。
在裁判工作效能管理方面,遵循“人主智辅”基本原则,定期更新类案检索系统,因地制宜地根据案件、案情等进行分类、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案件数据库,助力法官办理案件[17];在不违背司法裁判工作原则下实现裁判工作的公平与公正。
在多元化诉讼服务体系方面,鉴于线上诉讼具有审理渠道方便、审理速度快捷、审理流程透明的特点,融合线下诉讼的基本优势,照顾边缘人员群体的基本诉讼权益,让每一个人民群众的司法公正得到保障。
在裁判工作的信息公开方面,做到审判流程公开、裁判结果公开、审理依据公开[18],为后续法官的裁判工作借鉴经验,做到合乎人情与法理,有理有利有节,让每一个裁判结果为人民所信服,将智慧法院的人工智能技术优势、大数据优势、辅助案件审理优势最大化。
结 语
智慧法院建设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环,以“司法为民”理念为根本基础,标志着我国司法现代化乃至社会的进步。然而,在享受智慧法院带来的司法效率提升时,要辩证看待“智慧法院”建设的效率性与司法裁判公正性的结合。尽管人工智能技术促进了对于司法裁判工作的重构,但因人工智能技术与人脑的思维不同,其实际应用存在局限性,在司法实践中带来隐患。司法裁判是一项专业化和综合性的法律实践活动,需要法律思维和经验进行公正裁量,机械化的人工智能在实务操作中反而难被赋予更高期望。只有更好地贯彻和发展“智慧法院”的概念,逐步解决其在司法裁判中的不足,才能提高司法裁判水平,优化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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