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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权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声音权伴随法律制度的完善,作为一种新型的独立人格权,应当受到司法保护。本文简述了声音权的法律属性,并对相应的民法保护问题进行了简要探讨,旨在推动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
关键词:声音权;法律属性;民法保护;研究
引言:
信息时代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声音作为信息传递的重要载体,是人们沟通交流过程中不可获缺的部分。声音权作为独立人格权,逐步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
一、声音权的法律属性
声音权是一种特殊的独立人格权,权利人有权利对自己的声音进行处置、支配与排他侵害。声音权能够基于个人意愿表达上存在于社会发展过程中,并受到法律保障与社会尊重。声音权作为一种新型人格权,具有特殊的性质,从而成为学术界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
(一)声音使用专有权
声音权作为财产权利的组成部分,在法律体系中包含较多的内容,最为基本的法律条款就是限制声音权,促使其能够服务于社会发展。简而言之,权利人对于自身的声音权享有精神层面以及财产性收益层面的独家权利,任何单位与个人在未征得权利人同意时,不得擅自仿真、使用或进行各种形式的应用。除此之外,任何商家在复制或使用他人声音进行产品宣传、销售过程中,违反了法定义务,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商家为了提升产品知名度,在未征得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模仿变声技术仿照知名演员的声音给产品录制宣传广告,此种行为就属于侵犯他人声音专有权的违法行为,权利人有权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
(二)声音录制专有权
声音权利人可以结合自己的主观意愿来确定声音录制过程中的各种相关问题,因此他人未征得权利人同意,不得对其进行违法干涉或记录使用。但在声音制品在传播过程中所必经的录音录像途径,必须由法律条款进行相应的限制,从而有效保护声音所有者的正当权利。人类听觉器官通过声音来感知外界信息,也通过声音与他人交流沟通。因此,无论是自然人自己的声音,还是利用技术手段处理的声音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2]。
(三)声音处分、收入专有权
声音权是声音人对自身声音产生占有与支配的权利,不仅享有声音经济利益权,还享有对自身声音的惩罚。因此,声音权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从法律角度而言,声音权还具备保护人的权利与义务属性,但必须由声音人行使这份权利,同时受法律约束的前提下确保声音权不会丧失。声音权作为一项独立人格权,所产生的精神利益具有不可转让、不能任他人随意使用的特性,但精神利益必须借助特定的载体进行传递,因此可以衍生出财产性收益。例如,在商业活动中,声音权利人可以与商家签订声音有偿使用协议,从而在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时保护自身正当的法律权益[3]。
(四)排他侵犯权
声音权不仅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而且具有一定的复杂与特殊性。从理论层面讲,声音权可以理解为权利人享有自己声音及其来源的法律自由支配能力。同时,声音权稳定性较好,当权利人获得了此项权利就不会轻易失去,是一项特定的人格权,具有排他性特征。声音利益享有独立法律地位,包括精神利益以及物质经济利益等,是权利的客体部分。当面对非法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进行维权。
二、声音权民法保护界定
(一)声音权民法保护范围及法律限制
声音是声音权法律保护的笼统范围,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必须从法律层面对声音权保护进行限制,从而正当维护公共利益。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具体而言,法律层面对声音权保护的限制通常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为了充分满足文化教育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范畴的实际需求,允许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声音权利人的声音;二是为了满足社会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报道的真实性需求,允许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声音权利人的声音;三是政府机关单位为了履行公务,在必要范围内可以使用声音权利人的声音;四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需要使用权利人声音的情况[4]。
(二)侵权行为的判定以及构成要素
声音权属于独立的、精神性的人格权。在民法侵权责任划分中,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对此种人格权的侵害行为,简而言之,在侵权行为判定过程中,侵权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前提条件以及侵权认定标准,都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重要判定依据。针对声音权的侵权行为,应当采用此种归责判定形式。在过错责任判定归责原则应用的基础上,声音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违法行为。声音权侵权行为必须具备违法性;二是损害事实。声音侵权行为发生后给权利人造成损害事实,不仅包括经济利益方面的损害,还包括精神方面的损害;三是因果关系。声音权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二者间必须存在相应的因果关系;四是主观过错3.侵权方具有主观层面的侵权过错。
(三)证据形式与举证责任
从证据形式角度来讲,在依法维权过程中通常采用视听资料的方式呈现。在侵权与违法证据收集与整理过程中,视听资料可以作为一种关键的证据形式,在维权过程中进行合理应用。例如,举证责任主体,在发现违法犯罪或侵权行为时,可以使用电子设备的录音录像功能进行记录,作为重要证据使用。
从举证角度来讲,适用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一般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声音权利人有权利提出声音权主张,并承担举证责任与义务。主张人不仅包括声音的属主,还包括其相关亲属人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声音权利人相关亲属在以下法律特定情况下才能提出权利主张:一是声音属主已经死亡;二是声音属主丧失了行为表达能力。并且声音侵权行为确实造成声音属主与其相关亲属人格利益遭受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权利主张。在声音权保护中,对相关亲属在声音权利主张过程中有顺位要求,与民法中近亲属要求范围一致[5]。
结束语:
综上所述,声音权是在民法中属于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用于保护权利人声音的独立性与独有性。民法对声音权的立法保护,切实体现了对公众个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伴随社会飞速发展,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法律条款的持续完善与优化,更应当重视对声音权的保护,从而依法维护个人声音权的自由表达和独立性权利。
参考文献:
[1]赵晟基. 民法典中声音权益参照适用问题研究[D]. 广西师范大学, 2023.
[2]刘姝钰. 民法典视阈下的声音权保护研究[D]. 湖北大学, 2023.
[3]邢旭婵. 声音权民法保护问题研究[D]. 河北经贸大学, 2023.
[4]邵羽,陆晓燕. 人工智能时代声音权的民法保护——必要性、法理基础与路径 [J]. 商业文化, 2021, (11): 28-29.
[5]王权. 我国声音权的确立及其民法保护问题研究[D]. 内蒙古大学, 2021.
本文系大学生创新实验(实践)项目:项目名称: 声音权的法律属性及其民法保护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