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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项目的风险控制研究

蔡斌
  
电商
2024年12期
北京市炜衡 南通 律师事务所 江苏南通 226004

摘要: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在新背景下还出现了“对赌式招商”、“资本招商”等新模式,由此产生一些新风险亟待控制。对赌条款签订时应当严格投资方补偿条款,设立低效企业退出机制。在税收优惠、国有土地出让时应注意避免条款无效导致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在“资本招商”时政府方出资可以采用政府引导基金直投的方式分批注资,同时要求投资方跟投来分散风险。当投资方采用知识产权出资时,应当注意确认权属、公允评估和及时交付,对于知识产权可能的被宣告无效、被撤销、严重贬值,应当设置出资人补足条款。同时对于特殊形式的非专利技术出资应当做特殊安排。在项目公司落地后实际运营中应加强政府监管,将对赌目标考核纳入政府审计范围,切实要求投资方履行补偿义务。

关键词:招商引资;风险控制;对赌条款;税收优惠;政府审计

招商引资是地方政府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招商引资抓得紧与不紧,好与不好直接关系到地方经济发展持续动力和未来前景,这是40多年改革开放的基本经验。当前,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的重点已经从追求速度的增长转变为追求发展质量和效益新质生产力。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工作在新背景下已经呈现许多新的特点,例如:由过去在税收、土地等大规模让利的“砍胳膊砍腿”式招商下变为项目公司想要获得优惠政策扶持必须达到一定业绩的“对赌式”招商;地方政府勇于采用提供超低利率贷款给项目公司或运用引导基金等对项目公司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资本招商”等。新的招商模式出现也蕴藏了新的风险,亟待防范控制。

1.“资本招商”项目出资风险控制

对于拥有符合国家战略方向但处于初创或早中期急需资金投入的科创项目,地方当局在传统的招商引资政策中,除了提供土地和税收优惠外,越来越勇于采取“资本招商”的方式充当“风险投资人”为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1.1投资方知识产权出资

在项目实际落户当地时,创始团队作为出资人往往更多地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以其所掌握的专利权、商标权、甚至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为全部或部分出资换取股权。例如在如皋引进赛麟汽车时,创始团队控股的四家企业均以一款车型的技术资产出资,四款车型总估值为66.5813亿元共占股66.58%,而国有股东南通嘉禾货币出资34亿元却仅占股33.42%。以上种种都体现了地方政府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重视知识产权的价值,但不得不提由于知识产权无形性以及价值不确定性等特点,在接受出资时如无防范,往往存在巨大的风险。

1.1.1知识产权出资时的风险及应对

1.1.1.1权属不清晰

权属、来源清晰是知识产权出资中的第一环。出资人对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有合法处分的权利,常见的权属不清晰的情形包括:

第一,用于出资的成果属于职务发明、职务创作。《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法》等对于职务发明创造、创作等规定了单位属于权利人或拥有优先使用的权利。因此,在处理自然人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时,必须评估该知识产权是否涉及职务发明或创作的情况。

判断该项知识产权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应当对其原任职单位进行走访、问询,核查出资人在知识产权形成过程中是否为执行其任职单位的本职工作任务,或者是否主要利用了任职单位资金、设备等物质技术条件。

第二,共同开发、委托开发。对共同开发的知识产权成果,即按照技术成果的原始取得的规定,属于所有的发明人、创作者共同享有,但若一方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擅自进行知识产权出资,很可能会侵犯其他共有人的权益,造成出资无效。在委托开发的情况下,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所开发出的知识产权归属属于受托方享有。发明人、创作者会具有适格主体的外观形式,但由于外人难以得知委托合同的具体内容,从而导致难以明确其实际的权利人。

因此在知识产权出资时,还应当重点核查其是否属于多个主体共同享有权益。要确认该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人是否属于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各方对于该知识产权出资是否已经达成合意。另外在委托开发的情形下,应当审查委托合同当中有无对该知识产权成果权属进行约定,是否存在使用收益以及出资等方面的限制条件。

1.1.1.2评估不实

由于知识产权的价值不确定性特点,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该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作价是整个出资环节的核心,相应的评估结果将会直接影响知识产权出资的作价。实践中,评估报告水分多的现象屡见不鲜。

在选择评估机构时,推荐选择那些拥有证券和期货评估业务资质的机构来对技术出资进行评估和验证。依据证券监管的规定,发行人在提交IPO申请时,为了确保知识产权评估的准确性,必须聘请具备证券、期货评估资质的机构来进行评估。这样做可以增强评估结果的公允性,并减少上市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复评估。同时,政府方必须独立聘请评估机构,对投资方知识产权出资应当去做再评估或鉴定,复核股权评估价,减少风险。

综上,经过上述两步之后就应当监督投资方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将相应知识产权交付至项目公司。

1.1.2知识产权出资后被宣告无效、被撤销、严重贬值等风险及应对

1.1.2.1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被撤销

在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是专利权的授予过程中,国家行政机关会依法进行审查,但这种审查并不能保证所有授予的专利权都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标准。因此,各国的专利体系都包含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机制,这个机制允许公众与审查机构合作,以纠正专利审查过程中可能遗漏的问题,并撤销那些本不应被授予的专利权。若知识产权在出资或增资时有效,且经专业验资机构评估,后续由于种种原因被宣告无效、被撤销的情形发生,将会给项目公司带来巨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审理的青海威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威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殷洪、张翔公司增资纠纷案。北京威德公司的三项知识产权经评估以1300万元价格于2010年向青海威德公司增资,后该三项知识产权陆续被宣告无效。青海威德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京威德公司向其补充缴纳出资1300万元。最高法经过审理认为:“公司后续经营中,案涉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公司请求增资股东履行补足出资的义务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高管承担连带责任。因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股东出资时存在恶意,双方亦无知识产权出资后需补充出资的约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股东不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公司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据此,最高法的观点明确:出资人出资的知识产权在出资后被宣告无效、被撤销,出资人并不必然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1.1.2.2知识产权出现严重贬值

招商引资的项目公司接受出资人的知识产权出资,根本目的在于利用该知识产权,使得公司掌握相关领域的先进技术,以及利用该技术为依托研发出相关产品实现销售并取得经济效益。但在出资人以该知识产权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严重贬值,如该项技术未来得及投产就已经显著落后于市场竞争者等使得其无法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时该如何处理?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据此出现该种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出资人不承担补足义务。

综上,知识产权在出资时完全合法已经经过合法程序评估作价,同时办理完成产权转移手续,出资人在出资时并无主观恶意,基于公平角度考虑,知识产权出资后被宣告无效、被撤销、严重贬值的风险由接受出资公司承担。该情形出现时,政府作为货币出资的出资方,其股权价值必然受到严重减损。因此完全可以在出资协议及项目公司章程中约定出资人以知识产权出资后被宣告无效、被撤销、严重贬值时,出资人应当履行补足义务。

1.1.3知识产权出资的特殊形式:非专利技术出资

非专利技术通常指未注册专利的技术,但在生产经营中已经采用的可以带来实际经济利益的工业技术、经验或诀窍,包括工业设计图、数据、工艺流程、配方等,通常以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但由于非专利技术保密性的特点,并没有明确的权属证明,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交付手段。实践中出资人未交付完整的非专利技术,另行利用或转授权第三人利用该技术等将很容易导致接受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公司的资本产生严重减损。

对非专利技术出资的问题,深圳市曾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其中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技术出资方应当完成提供资料、设备、进行辅导和培训等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能够为公司所完全利用。由此可见,出资人以非专利技术出资时,应当“穷尽”方法使得接受出资公司充分利用该技术并获得效益。

结合司法实践,建议接受非专利技术出资时,企业尽可能做好尽职调查及评估工作,要求出资人提供用于出资的非专利技术及其他相关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并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在交付时对其完整性、关联性进行核对,同时以书面的形式对相关非专利技术的移交进行确认。日后核查是否利用该非专利技术就能进行实际生产经营。同时为保障公司对非专利技术独占使用,应当在项目公司章程中明确出资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及不得向第三方再转让该技术成果。

1.2政府方出资

如前文所述,政府方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公司的情形已不罕见。特别是在一些重大项目上,政府方直接投资对当地有战略价值的产业,这种“招商投资”方式,所获收益不仅仅是以往的就业和税收。同时,政府作为股东,还能直接分享到项目成功带来的分配红利,这大大提高了政府财力和对项目再投资的回转能力。但凡是投资则必然会有风险,如当前投出京东方、蔚来,接盘科大讯飞等的合肥市政府,其一时无限风光的背后,也有过许多投资失败的教训,如2009年,合肥新站高新区斥资20亿元引进日立等离子面板项目,这在当年成为中国大陆第二条等离子面板生产线,后来彻底失败,项目公司“鑫昊”最后变成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这样失败的案例还有熔盛造船、赛维光伏、北大未名生物等,合肥政府的投资几乎都是打了水漂。失败的背后自然有许多的因素造成,做为政府方来说在出资层面,如何将失败的损失降低,下文将通过合肥投资蔚来以及如皋投资赛麟来进行探讨。

首先,在出资来源上,合肥政府投资蔚来所采用的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直投方式。作为项目公司的蔚来控股有限公司将接受合肥建设、国投招商和安徽高新产投三大政府平台旗下的四只基金联合投资70亿元入股,占股24.1%。如皋市政府投资赛麟汽车时采用的国有投资平台公司出资入股项目公司的方式。如皋市政府以南通嘉禾科技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义货币出资34亿元占项目公司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33.42%股份。政府引导基金是由国有控股平台公司出资设立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本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政府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一般在20~30%,其余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金融、投资机构等社会资本,因此风险也得到了分散。如果以国有平台公司出资的方式,则一旦项目失败政府方要承担100%的风险。同时本案例中,合肥政府采用政府直投,有别于传统的政府基金做母基金,参股子基金,把资金交由市场机构或团队运作,本身不直接进行项目操作的做法。政府直投的方式避免了参股方式导致的政府很难有市场话语权和资产掌控权,以及“委托代理”机制的严重不对称:即政府“委托”出去的是机会与收益,留下的是风险;市场机构“代理”的是商业经营,推掉的是责任。

其次,在出资的步骤上,根据公开资料显示蔚来汽车和政府方对于蔚来控股有限公司100多亿元的投资,分五次进行:一期:政府方35亿元,蔚来12.78亿元,交易结束5个工作日内,部分战投方还有个别期限,最晚的不迟于今年9月30日;二期:政府方15亿元,蔚来12.78亿元,不晚于今年6月30日;三期:政府方10亿元,蔚来8.52亿元,不晚于今年9月30日;四期,政府方5亿元,蔚来4.26亿元,不晚于今年12月31日;五期,政府方5亿元,蔚来4.26亿元,不晚于2021年3月31日。除此之外,蔚来汽车现有的核心业务和资产,包括车辆研发、供应链、销售和服务以及NIO POWER,合计资产对价177.7亿元人民币,未来也要注入蔚来控股有限公司。如皋政府方共计向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三笔资金,除上述出资外第二笔资金为2019年7月8日向赛麟汽车提供12亿元的股东借款(赛麟以价值12.11亿的28套成套设备抵押)。第三笔资金是在2019年7月至11月由赛麟汽车获得的20亿人民币股东贷款。这笔贷款由赛麟汽车的实际控制人王晓麟所控制的其他四家公司提供,这些公司股东以其技术出资获得的股权作为质押。而作为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王晓麟方没有进行任何货币资金投入。从上述的注资安排能够看出,合肥政府并非“土豪”式撒钱,而是精打细算。每一次政府方注资蔚来中国,蔚来汽车也要投入差不多同等规模的注资。相较于合肥,如皋政府的注资安排,对投资方赛麟汽车几乎没有任何约束,至始至终,赛麟汽车没有跟投过一笔资金,因此也在坊间落下了空手套白狼的说法。

综上,在政府方出资风险防控上,可以考虑采用政府引导基金直投的方式;政府方分批注资的同时要求投资方跟投来分散项目失败后的风险。

2.招商引资项目“对赌条款”的风险控制

近年 “对赌式”招商成功项目不在少数,如上海引进特斯拉、合肥引进蔚来、重庆引进惠普等。这些项目的成功除了地方政府的善于抓住机遇的眼光外,离不开“对赌条款”的精妙设计。

2.1合理设定对赌条款内容

2.1.1双向补偿机制

“对赌式”招商项目中政府方给予的补偿有国有土地低价出让、税收优惠、行政奖励或其他类型现金补偿(如重庆承诺惠普三年内达不到笔记本整机所需要的零部件80%本地化时补偿其全部物流成本)。对赌目标未完成时,投资方给予的补偿通常为现金补偿、股权补偿、股权回购以及如返还国有土地、厂房等特殊类型的补偿。对赌目标大体上可以分为业绩对赌、利润对赌、上市对赌以及如控制权变更等特殊目标对赌。其中业绩对赌的使用最为常见,如固定资产投资、营业利润、年度产值、产量、纳税贡献甚至是人才引进、企业获奖等。

这类双向补偿机制赋予了政府调整优惠政策的机会,为清退不达标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而对于投资方来说,为了获得政府方的补偿或不被清退则必须专注经营达成相应业绩,这极大地增强了公司的动力和危机感。

2.1.2严格投资方补偿条款,建立退出机制

实践中,有时候出现双向补偿机制设计的不合理,无法达到“鞭策”的效果,未能有效防止投资方拿到优惠政策(特别是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即“躺平”风险。最常见的情形在政府方对对赌目标设计虽清晰明确,但投资方不达标时的补偿责任显著轻微,没有威慑力。因此必须结合当地招商实际要求,量化业绩指标,严格投资方补偿条款。例如:在合肥引进蔚来中国项目时,与蔚来汽车约定具体包括IPO、公司控制权、蔚来汽车对蔚来中国的出资以及汽车交付量在内的五项苛刻的对赌目标,一旦触发任意一项则政府方作为股权投资人有权要求蔚来汽车回购其持有的全部蔚来中国股份,赎回价格为投资总额77亿元并按每年8.5%的利率计算利息。正因为如此严格的补偿条款,蔚来才会全力以赴,销量屡创新高,市值最高峰时飙升至1000亿美元。

在投资方的补偿条款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是缺少退出机制。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大部分土地出让都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50年来进行的,这使得土地出让的周期显得过于漫长。当部分企业出现经营低效甚至“围而不建”及“建而不投”等情况时,极其容易造成旧项目不退,新项目难进的困局,形成较长时间的土地资源浪费风险。因此有必要在招商引资协议中设立退出机制,设置回收国有土地的投资方补偿条款。

2.1.2.1直接回购

该类模式下,如未达到对赌目标,则项目公司已经购入的土地,政府方按原价收回,厂房等固定资产按投入成本加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也予以收回。同时项目公司已获得的各类优惠、奖励等全额返还并自行搬迁。在2019年上海引进特斯拉时,上海政府给特斯拉提供总额150亿元年利率仅3.9%的贷款,并允许特斯拉从上海临港以一成价格拿地(最终以9.73亿拿下1297.32亩土地)。但特斯拉自2023年起在上海的年度纳税额必须达到22.3亿元人民币。若未能满足该条件,则需将土地归还。

2.1.2.2先租后让

这种模式的操作流程是:首先,土地管理部门与投资者签订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合同。然后,投资者与政府及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在租赁期结束并且项目经验收达到合格标准之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将土地使用权从租赁转为出让。租赁期间内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转租和转让,租赁期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产业类型、投资力度、产值等指标,经宽限后仍不达标,政府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采用先租赁后转让的方式提供土地,有效地减轻了企业在土地使用上的成本负担,有助于筛选出并保留下高质量的项目,同时提升了政府在土地供应方面的精确性和效率。

综上,对赌条款的合理设定能够使政府确保投资方没有其他“旁门左道”而专注于项目本身的积极推进,同时也体现了政府用市场化手段而非管制的措施来达成推动经济发展的目的。

2.2对赌的对象:与项目公司赌或是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赌?

传统的对赌协议三类,分为投资方与项目公司对赌的公司对赌型,投资方与项目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赌的股东对赌型,以及以上两种混合的共同对赌型。做上述区分的一个意义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海富案”再审判决中确立的“与股东对赌有效,与公司对赌无效”。因此公司对赌型的对赌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这一观点随着时间推移至2019年11月14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称九民纪要)的发布,最高法改变了之前的看法,原则上认可了“与公司对赌有效”,但是公司对赌型协议毕竟涉及了股东和项目公司之间的交易,为了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原则对项目公司履行对赌协议进行了限制。在股权回购的情况下,如果要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项目公司必须满足减资的条件。如果不满足减资的条件,要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同时现金补偿对赌协议只有在项目公司有可供分配利润时,才能得到履行。当公司没有可分配利润时,就会受到法律上的障碍而暂停。

因此当政府方作为投资人在直接股权投资时,如果与项目公司对赌,当项目公司没有达到对赌目标,政府方要求补偿时,将面临一定的法律上障碍。而在没有其他导致协议无效的原因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政府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对赌型协议时,通常认为这些协议是有效的。除此之外,一些情形下未达到对赌目标也意味着项目本身失败,项目公司本身可能已经失去了实际偿债的能力,此时再要求其进行补偿则往往不具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

综上,为了最大程度的激励投资方以及当项目失败时政府方能够最大可能地挽回损失,应当把项目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与项目公司捆绑,将其纳入对赌协议的签订主体范围。在可能的情况下,甚至可以要求创始团队的成员对业绩未达标的现金补偿、股权回购等承担连带责任。

3.招商引资项目涉税收优惠、国有土地出让风险控制

在吸引投资的过程中,税收减免是政府常用的激励政策,而国有土地的提供是招商引资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地方政府在税收优惠和土地承诺方面没有相应的权限或超越了权限,导致这些条款被法律认定为无效,从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地方政府将不得不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3.1税收优惠

在实践中,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而给予投资商的税收优惠政策类型通常有三种,地方政府直接减免退税、先征后返以及财政奖励。

3.1.1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时给予投资方关于减免退税优惠政策的,原则上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的明文规定,地方政府在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关于优惠政策有明确规定时,而给予投资方关于减免退税优惠政策的,因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而应当认定无效。

3.1.2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时不应再采取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

2014年11月2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再次明确违法违规给予企业或投资人的先征后返、财政奖励等形式的税收优惠坚决予以取消。

但2015年5月1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其中第二条的内容可以看出中央关于先征后返政策的口径发生了转变,从“全部清理”到“逐步过渡”,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反映出对于地方政府已经制定的优惠政策,中央并未全盘否定。

3.1.3政府给予等同于优惠税款金额的行政奖励是可行的做法

2004年8月20日,如皋市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公司)以公开竞价方式取得丁堰镇三河居317省道南侧原丁堰食品站7005.04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并与如皋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当日,广信公司(乙方)与丁堰镇政府(甲方)签订附属协议,作为乙方竞得上述土地出让协议的附属协议。附属协议第四条约定“乙方在该地块开发中向甲方所缴纳的税收,甲方确认后按乙方所缴纳的50%奖励给乙方”。后双方关于税收奖励是否应当支付发生争议,并最终诉至法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第二条、第三条关于优惠政策过渡期的规定。案件中虽然丁堰镇政府依法不得擅自作出减免税收的决定或约定,但广信公司在签订合同中的的信赖利益应受保护,案涉附属协议签订于2004年,根据国务院国发[2015]25号文件的规定,协议中涉及税收优惠政策的事项,继续有效。况且,案涉协议的第四条是通过奖励的形式予以支付,该约定不等同于税收的先征后返,法律并不禁止行政机关依据特定的标准,通过对企业给予奖励等优惠政策从而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虽然地方政府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而直接给予投资商“减免退”的优惠政策,但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而使用地方财政资金对投资商给予奖励的,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2国有土地

土地是招商引资过程中必然涉及的事项,也是投资商进行项目投资的重要载体。地方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越权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将导致合同无效,承担投资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终340号北京中科拜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科公司)、绥中中科拜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绥中中科公司)因与辽宁东戴河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东戴河管委会)、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绥中国土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东戴河管委会代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给予北京中科公司土地优惠政策,招商引资协议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司法解释第二条,作为同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东戴河管委会没有权力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又无相关土地管理部门追认,故有关招商引资协议应认定无效。与此同时,因有关合同无效而给投资方造成实际损失的,存在过错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承担有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只有土地管理部门才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合法主体,因此政府方在签署招商引资协议,应该注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约主体,地方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不应就“土地供应”问题作一揽子安排以免因合同无效承担赔偿责任。

4.招商项目考核管理

4.1将对赌目标考核纳入政府审计范围

无论签订多么精妙的对赌条款,对赌目标考核失位将使得其沦为一张白纸。有些招商项目引入时,会对其准入标准进行较为细致的审核,待落地后的考核往往流于形式。甚至有些项目公司为了完成对赌目标获得政府方补偿,大搞“数据造假”,在“纸面上”提高资本投入、虚增利润等。为此,建议将对赌目标考核纳入政府审计范围,提高项目公司对赌目标考核的监管力度,使得骗取政府方补偿的行为没有生存的土壤。

4.2切实要求投资方履行补偿义务

如果投资方在招商项目中实际运营中,无法达到对赌目标。政府应当勇于要求投资方履行补偿责任条款,这既是对投资企业“估值”的合理调整符合双方合意,又是政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必然要求,更有利于清退低效企业,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只有切实要求投资方履行补偿义务才能真正地对当地项目公司起到激励作用,达成政府与投资人双赢的局面。

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政府方开始要求投资人履行补偿义务,例如:2014年,常州武进高新区与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对赌协议。根据协议,高新区向项目公司提供了8050万元的项目奖励基金和1亿元的财政奖励。协议中还特别规定,如果项目公司未能在2018年底前按照投资协议累计投资30亿元,并且累计销售额达到50亿元,武进高新区管委会将有权要求项目公司退还所获得奖励的一半。

2018年,斯太尔在武进高新区设立的两家子公司的销售收入分为2.85亿元和0.45亿元,较2018年底累计销售50亿的目标相距甚远;斯太尔公司还通过捏造技术许可交易的方式,将园区提供的1亿元奖励资金记作专有技术许可收入,从而在账面上虚报了9433.96万元的利润总额。为此2020年1月,江苏常州市武进高新区就要求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一半奖励款9456万事项申请仲裁,最终仲裁庭支持了管委会的仲裁申请。

参考文献

[1]朱克江.“合肥模式”之后,政府引导基金还应如何发展?[J].华夏时报,2021-09-08.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EB/OL].[2019-11-14]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99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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