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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商平台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马玲
  
电商
2025年8期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安徽合肥 230031

摘要: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电商平台已成为个人信息处理的核心场域。伴随海量用户数据的汇聚与利用,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日益凸显,对公民权益、市场秩序乃至公共安全构成严峻挑战。本文立足于法学视角,聚焦电商平台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首先厘清个人信息的法律内涵及其与公共安全的内在关联,奠定理论基础;其次系统剖析平台在个人信息处理全生命周期中面临的现实困境,揭示过度收集、安全保障不足、算法滥用及跨境传输风险等关键问题;最终提出构建以平台责任为核心、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治理体系,涵盖制度规范、技术防护、算法治理及跨境监管等维度,旨在平衡数据利用与保护,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电商平台;个人信息保护;协同治理;算法监管

一、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深刻重塑了商业模式与消费形态,电子商务平台凭借其便捷性、高效性迅速渗透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驱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在这一进程中,用户注册、交易支付、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环节均不可避免地产生并依赖于海量的个人信息。电商平台作为关键的数据处理者,在享受数据红利的同时,也肩负着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重大法定义务与社会责任。然而,现实状况却不容乐观。近年来,电商领域个人信息泄露、滥用事件频发,从大规模的数据泄露事故到精准的“大数据杀熟”,再到隐蔽的算法歧视,用户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乃至财产权屡受侵害,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忧虑和信任危机。

我国《民法典》明确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纳入人格权编,奠定了民事保护的基石。2021 年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专门立法,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赋予个人一系列权利,并特别强调了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守门人”责任。此外,《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也构成了规制电商领域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重要法律框架。尽管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电商平台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效果仍与立法预期存在显著差距。平台在履行告知同意、安全保障、算法透明、跨境传输合规等义务时,普遍存在执行不到位、机制不健全、透明度缺失等问题。其背后折射出的是技术复杂性、利益驱动性、监管滞后性以及协同治理机制缺位等多重因素的叠加影响。

在此背景下,深入研究电商平台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困境,探索构建有效的协同治理体系,对于切实保障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维护公平诚信的网络市场秩序、防范化解因数据滥用引发的公共安全风险、推动我国数字经济行稳致远,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理论价值。本文即旨在回应这一时代命题。

二、电商平台个人信息保护理论概述

(一)个人信息的法律界定

个人信息作为法律保护的核心客体,其内涵与外延的清晰界定是构建保护制度的前提。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采用“识别 + 关联”的界定模式,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此定义包含三个关键要素:其一,信息载体不限于电子形式;其二,核心在于与特定自然人相关联,无论是直接标识(如姓名、身份证号、生物识别信息)还是通过与其他信息结合间接确定特定自然人(如设备标识符、行踪轨迹);其三,明确排除了经过匿名化处理、无法复原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为数据合理利用留出空间。电商平台处理的个人信息范围极其广泛,涵盖基础身份信息(姓名、电话、地址)、账户认证信息(用户名、密码)、交易信息(订单记录、支付信息)、设备及行为信息(IP 地址、浏览点击记录、搜索关键词)、位置信息、甚至通过分析推断得出的偏好画像等。这些信息在电商场景下具有高度敏感性,一旦泄露或滥用,将直接威胁用户人身、财产安全与生活安宁。

(二)个人信息保护与公共安全的关系

个人信息保护并非孤立的个体权利问题,其与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紧密交织,呈现出鲜明的公共利益属性。首先,大规模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本身即是严重威胁网络空间公共安全的事件。电商平台汇聚的海量、高价值用户数据,使其成为黑客攻击和内部人员窃取的重点目标。一旦发生大规模泄露,不仅造成个体权益受损,更可能被用于精准诈骗、勒索、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增加公共安全治理成本。其次,特定类型个人信息的滥用可能直接危害公共安全。例如,非法获取并利用公民的身份证信息、人脸信息、行踪轨迹信息,可能被用于实施身份冒用、跟踪定位、甚至策划暴力恐怖活动,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直接威胁。再者,电商平台利用算法对用户进行深度画像和自动化决策(如定价、信贷评估),若存在系统性歧视或偏见,可能加剧社会不公,影响群体性权益,损害社会和谐稳定,这也是一种公共安全维度上的风险。最后,个人信息的跨境流动涉及国家数据主权和安全。《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均对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的出境设立了严格的安全评估等监管要求,旨在防范因数据无序出境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因此,强化电商平台个人信息保护,既是保障个体权利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网络空间清朗、社会秩序稳定、国家数据安全的题中应有之义,体现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辩证统一。

三、电商平台个人信息保护的困境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当前电商平台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首要困境在于法律制度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尽管我国已形成以《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为核心的法律框架,但不同法律间协同性不足导致监管依据模糊。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虽有规定,却未充分考虑电商平台动态化场景化收集特征;《电子商务法》侧重交易秩序,对信息收集边界与二次利用等关键环节缺乏可操作细则。面对直播电商等新兴业态中实时采集用户生物识别信息、社交关系链等敏感数据的行为,现有法律未能及时作出针对性约束,形成监管真空。同时法律对平台责任界定过于笼统,尤其在数据共享环节缺乏清晰的权责划分标准,既加重了企业合规负担,也削弱了用户权益保障力度。

(二)个人信息保护执法监管力度不足

执法效能低下成为制约个人信息保护实效的关键瓶颈。监管部门普遍面临资源配置失衡问题,基层执法队伍规模与电商平台数量增速严重不匹配,跨区域监管协作机制尚未健全。技术监管能力滞后尤为突出,传统人工核查难以应对平台自动化决策系统,对隐蔽性算法歧视、跨平台数据流转等新型侵权手段缺乏有效监测工具。处罚机制威慑力明显不足,2023 年某电商巨头违规收集用户轨迹数据案仅处 50万元罚款,远低于其通过数据滥用获得的商业收益,难以形成违法成本约束。多头监管导致权责分散现象突出,网信、市场监管、消协等部门职能交叉但信息共享不畅,既造成重复检查加重企业负担,又导致重大侵权案件出现监管盲区。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自律效能不彰

行业自律机制未能发挥应有治理效能构成深层困境。主流电商平台虽已形式上建立隐私政策,但文本普遍存在专业术语堆砌、关键条款隐晦等问题,某头部平台隐私协议长达 2.3 万字,关键数据共享条款却隐藏在附录注释中,实质削弱用户知情权。行业标准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数据分类分级标准缺失导致敏感信息保护失衡,例如医疗健康数据与普通购物偏好数据采用相同保护等级。自律惩戒机制严重缺位,行业组织对违规成员的约束仅限于道德谴责,更严重的是平台内部合规机制流于形式,某平台内部审计显示其 83% 的第三方数据合作方未通过安全评估,却仍被授予数据接口权限。

四、构建电商平台个人信息保护协同治理体系

(一)完善利益平衡的法律制度

构建协同治理体系需率先推进法律制度的精细化重构。应当启动法律衔接工程,制定《电商平台个人信息处理规范指引》,重点弥合《个人信息保护法》原则性规定与电商场景实践的断层,明确最小必要原则在精准营销、用户画像等场景的操作标准。针对新兴业态建立动态立法响应机制,对社交电商实施分级授权制度,要求主播在采集观众面部特征等生物信息时须额外获取单项同意;对跨境电商则构建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白名单。关键在于平衡商业创新与权利保障,可借鉴欧盟《数字市场法案》经验,要求平台将“同意收集”与“基础服务”功能解绑,用户拒绝非必要信息收集时不得限制基础交易功能。同时引入数据财产权收益分配规则,对平台利用用户数据产生的超额收益探索建立比例分成机制。

(二)强化全链条的行政监管

提升监管效能需构建贯穿数据全生命周期的监控体系。当务之急是建设国家级电商数据监管平台,整合区块链存证与 AI 审计技术,实时监测平台数据流向,某试点省市应用智能风控模型后,异常数据导出行为识别效率提升 12 倍。推行穿透式监管模式,要求平台开放算法决策黑箱,对价格歧视模型等关键系统强制备案并接受动态压力测试。重构处罚标准体系,将处罚基数调整为平台上年度涉事业务营收的 3%-10% ,对二次违规企业叠加适用数据许可降级处罚。建立监管协作云平台,打通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公安机关的数据孤岛,对跨平台数据贩运案件实施联合挂牌督办,2024 年某跨省数据黑产案通过该机制实现7 小时内冻结涉案资金。

(三)健全系统规范的行业自律体系

深化行业自律机制需构建三位一体的约束框架。首要任务是制定《电商平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标准》,引入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平台进行星级认证,将数据加密等级、第三方合作方淘汰率等 12 项核心指标纳入评估,认证结果需在平台首页持续公示。建立行业数据合规共享池,开发去标识化处理的安全计算环境,允许成员企业在保障隐私前提下调用行业风险数据库,某电商联盟试点该机制后商户涉诉量下降 41% 。创新自律惩戒工具箱,对违规平台实施数据接口限流、平台推荐降权等市场化约束手段。建立用户赋权机制,强制平台部署“一键数据画像关闭”“即时授权撤回”等功能模块,并将用户授权日志同步至行业协会区块链存证系统。

五、结论

电商平台个人信息保护困境的破解,根本在于构建多元主体共治、多维度措施协同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当前法律制度滞后、执法监管薄弱与行业自律失灵的三重困境,深刻揭示了传统单一监管模式的局限性。协同治理体系的提出,正是对治理范式的重要创新——其核心在于通过制度设计激发各治理主体的内生动力,形成法治监管、行政约束与市场自律的有机闭环。未来的立法进程应当聚焦三大维度:在法律衔接层面,需打通《个人信息保护法》与《电子商务法》的适用壁垒,针对精准营销、跨境数据流等场景出台配套细则;在权益配置层面,应探索建立数据财产收益分配机制,承认用户在数据价值链中的贡献度;在规制创新层面,可引入“监管沙盒”机制,允许合规平台在可控环境中测试新型数据应用模式。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动态调适,唯有在保障用户核心权利与促进数据合理流通之间取得精妙平衡,方能实现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与个人信息安全的双赢格局。强化全链条行政监管是协同治理的支柱。监管转型需把握两大关键:在监管能力建设方面,应加速推进国家级电商数据监测平台建设,运用区块链存证、隐私计算等技术支持穿透式监管;在监管机制创新方面,须推行“违法成本与商业收益挂钩”的处罚标准,建立跨部门监管协作云平台,通过案件联合督办、风险联防联控破除监管孤岛,使行政监管真正贯穿数据收集、存储、使用、传输、销毁的全生命周期。健全系统化行业自律体系是协同治理的活水。行业自律的深化需在三个方面实现突破:在标准建设上,应制定可量化的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体系,将加密等级、合作方管理等指标纳入星级评定;在机制创新上,可建立行业数据合规共享池,开发安全计算环境促进风险信息互通;在惩戒措施上,需创新 API 限流、平台降权等市场化约束工具。最重要的是构建用户赋权保障机制,通过“即时授权撤回”“数据画像开关”等功能的强制部署,使个人信息自决权从法律条文转化为触手可及的现实能力。

参考文献:

[1] 常宇豪 . 论个人信息的经济法保护 : 正当性与制度构建 [J]. 经济法论坛 ,2024(1).

[2] 孙靖洲 . 个人信息许可使用的法律构造 [J]. 法律科学 (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4(4).

[3] 李鑫 . 电商平台中“评论劫持”的违法性分析与法律治理路径 [J]. 经济法论丛 ,2024(1).

[4] 于丰笛 , 刘蓓 . 论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惩罚赔偿制度的构建 [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24(2).

[5] 李雷. 论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平衡的展开路径[J]. 行政法学研究 ,2024(1).

[6] 吕双全 . 个人信息处理目的合理性判断的动态体系论 [J]. 法学 ,2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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