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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未成年被害人救济机制的现实困境与完善对策
摘要:在法治中国建设全面推进的背景下,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已经成为刑事司法完善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议题。基于被害性与未成年性的双重特征,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救济既关乎个体身心康复与成长发展,也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密切相关。但是在实践中,我国未成年被害人权利救济仍存在法律规范零散、心理干预供给不足、司法救助标准不统一、主体协同机制薄弱等问题,难以适配法治社会建设的现实需求。本文通过实证研究与比较分析方法,结合国内外实践经验,剖析现行机制的运行困境,从价值导向、法律体系、救助机构与运作机制层面,提出系统化优化路径,旨在为我国未成年被害人权利救济机制的优化提供理论与实践参考。
关键词:未成年被害人;权利救济;机制优化;多元协同
引言
未成年人是国家与民族的未来,其健康成长关乎家庭幸福与民族复兴。但是受我国司法实践“重被告轻被害人”倾向的影响,未成年被害人在参与性、保障性、救济性诉讼权利方面均存在明显不足 [1],相较于西方国家我国未成年被害人权利救济中的问题较为突出,亟待通过系统性研究加以解决。本研究立足多学科交叉视角,运用多元研究方法,弥补该领域深度研究的不足,同时紧扣现实困境,结合调研与域外经验提出可落地的优化路径,为立法、司法实践提供指引,推动构建多元协同的救济体系,减少二次伤害、助力被害人回归正常生活,防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研究遵循“现状梳理—问题剖析—经验借鉴—路径构建”的逻辑,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形成理论与实践支撑。
一、未成年被害人权利救济机制的理论基础与核心内涵
(一)核心概念界定
本文所指未成年被害人,是未满 18 周岁、因他人犯罪行为遭受人身、财产、精神损害的自然人。相较于成年人,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身体抵抗力弱、自我保护与认知判断能力不足,受侵害后易产生隐蔽且长期的心理创伤,因此在权利救济上需特殊保护。而未成年被害人权利救济机制,是国家、社会、家庭多方协同,通过法律、行政等多种途径,提供法律帮助、司法救助等全方位救助保护的有机整体,核心是弥补损失、修复社会关系、预防二次伤害,需多环节协同形成保护合力。
(二)权利救济的理论依据
未成年被害人权利救济的理论支撑主要有三点:一是国家责任理论,国家作为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的保障者,有义务在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托自身资源优势,对未成年被害人履行救济责任,这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二是恢复性司法理论,强调刑事诉讼应侧重修复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通过心理疏导、经济赔偿等方式帮助未成年人走出侵害阴影,以柔性方式化解矛盾、营造良好成长环境;三是利益平衡理论,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重被告、轻被害”的失衡现状[1],构建完善救济机制,既是弥补个体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也是体现司法人文关怀、提升公信力的关键。
(三)未成年被害人权利救济的核心内容
未成年被害人权利救济以法律权利保障为基础,形成多层次保护体系,核心内容包括四方面:一是法律权利救济,保障其在诉讼中的参与、知情等程序权利,以及通过诉讼主张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实体权利;二是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为受灾严重家庭发放救助金,同时简化诉讼流程、设置专门场所,减少二次伤害 [5];三是心理干预与修复,通过专业评估、咨询治疗等措施,帮助未成年人疏导负面情绪、重建安全感;四是社会安置与帮扶,针对监护缺失、学业受影响的被害人提供临时监护、学业辅导,为即将成年者提供就业帮扶,助力其长远发展、预防再次受害。
二、我国未成年被害人权利救济机制的现状与问题
(一)发展现状
我国在未成年被害人权利救济方面已经形成了基础的制度和工作框架。法律上,依托《中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确立了基本保护依据,各地也制定了相应的配套规定。在实践中,司法救助、行政支持、社会帮助相结合的多元救济方式正在逐步推开,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同时,司法保护的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专门办案机构、“一站式” 取证、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做法逐步推广,一定程度上来说我国对于未成年被害人权利救济的水平有所提高。
(二)主要问题
我国未成年被害人权利救济工作仍存在不少突出问题。首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较为分散,缺少专门、系统的立法,内容偏原则化,不同法律之间衔接不够顺畅,也没有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的专门救济程序,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未成年被害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比例低于未成年被告人的现状 [2]。其次,现有的心理救助覆盖不足、专业人员短缺,缺乏持续跟踪和系统服务,难以从根本上修复未成年人的心理创伤。同时,司法救助在各地标准不一、适用范围有限、审批流程繁琐,资金来源单一,无法切实解决被害人的实际困难。并且,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清、协作不够,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家庭与社会力量各自为战,也没有形成整体合力。最后,专业救助机构数量少、地区分布不均、服务内容单一,普遍面临资金不足、人才短缺、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也难以满足现实需要。
三、国外未成年被害人权利救济机制的实践经验与启示
(一)典型国家的实践经验
英、美、瑞典三国在未成年被害人权利救济上积累了丰富且各有侧重的有效经验。英国重点推行跨学科协同与多元救济,整合警务、检察、心理、社工等专业人员组建帮扶团队,借助被害人联络服务、暴力犯罪赔偿计划筑牢基础支持,依托专门儿童保护机构开展心理与社会帮扶,司法过程中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避免二次伤害;美国以专门立法为根基,通过相关法律细化未成年被害人各项救济要求,依托 NOVA 组织搭建全国性援助网络,以 CAC 为核心落实“一站式”保护,同时建立政府投入、社会捐助与加害人赔偿并行的资金保障方式[1];瑞典侧重多元主体协同,由政府牵头统筹,司法、行政部门、社会组织及家庭分工配合,儿童保护中心整合多领域专家提供一体化服务,将心理学充分融入保护与司法全过程,提供专业支撑[2]。
(二)国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结合英、美、瑞典等国经验,立足我国实际,完善未成年被害人权利救济机制可从五方面推进:一是健全专门法律制度,明确救济规则、实施程序和责任分工,提升法律协调性与可操作性;二是搭建专业化救助平台,整合各方专业力量,推行“一站式”救助,提高服务质量;三是构建政府主导、司法联动、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协同机制,完善协作与监督评价体系;四是拓宽救助资金渠道,建立财政保障、加害人赔偿、社会捐助相结合的体系,强化资金监管;五是完善全流程心理干预机制,扩大服务覆盖范围,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健全长期跟踪帮扶机制,推动心理救助与其他救济方式有效衔接。
四、我国未成年被害人权利救济机制的优化路径
(一)价值导向纠偏:从偏重惩戒转向预防与修复
要树立“预防为先”的理念,把未成年人被害预防纳入社会治理重点。首先,要推动加强相关宣传教育,要强化学校、幼儿园等未成年人集中场所的安全监管,建立健全侵害风险预警机制,提前排查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侵害事件的发生[3]。同时强化“修复为主”的导向,始终坚持把心理疏导、经济赔偿、社会帮扶作为救济工作的重点,积极运用恢复性司法模式,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帮助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重返正常生活。
(二)法律体系完善:构建专门化、系统化法治保障
立法机关要着力推动制定专门的未成年被害人权利救济法,明确权利救济的基本原则、核心权利、实施流程以及各主体的责任。尝试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一站式”取证、视频做证、精神损害赔偿等具体制度,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4]。在加强各项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协调的基础上,统一法律适用规则,形成协同高效、上下贯通的法律保障体系。
(三)救助机构优化:建设多元专业救助体系
国家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中心,充分整合法院、检察、公安、民政等多部门资源,为未成年人提供更为全面的综合救助服务 [3]。积极扶持和培育专业的社会组织和公益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水平的提升,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更为优质的救济服务。同时,也要加强司法、法律、心理、医疗、社工等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与激励,不断健全人才库和培训机制,全面提升救助服务的专业能力。
(四)运作机制重构:实现高效规范运行
要结合我国国情,推行“一站式”救济机制。要充分发挥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中心 [2] 的重要作用,推行“一站式”救济机制,对救助申请统一受理、集中开展调查取证、全程提供帮扶服务,最大限度减少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3]。统一司法救助的发放标准,扩大救助范围,简化申请审批流程,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切实提升司法救助的实际效果 [5]。将心理干预纳入未成年被害人权利救济的必经程序,建立从案件受理到后续长期跟踪的全流程心理干预模式,强化专业力量支撑。
(五)治理方法重塑:构建常态长效社会治理格局
要建立常态化的救济治理机制,将未成年被害人权利救济工作纳入社会治理整体规划和相关部门绩效考核,摒弃过去的“运动式”治理模式,确保工作的持续推进。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不断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宣传,壮大志愿服务队伍,整合企业、慈善组织等社会资源,形成强有力的保护合力。同时,也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搭建信息化、高效化的救助平台,在严格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信息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救助信息共享、动态管理和精准救助。
五、结论
未成年被害人权利救济机制优化是一项需要多层面协同推进的系统工程。当前我国该机制虽然有发展,但仍然存在许多挑战,包括法律框架不足、心理护理不足、法律援助缺乏统一标准以及主管部门之间协调不足等。借鉴英、美、瑞典等国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可从五方面优化,即形成预防与修复并重价值导向,构建专门化、系统化法治保障,打造多元专业救助体系,建立高效规范的运作流程,塑造常态社会化治理格局,以此提升救济质效,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全面专业保护。从现有的研究来看,未成年被害人权利救济机制优化研究是一个长期探索的过程,需要从理论和实证上积累经验,建立新机制,不断完善制度,为未成年健康成长营造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 安凤德 , 赵德云 , 陈轶 . 论未成年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的平衡与保护 [J]. 法律适用 ,2017,(19):26-33.
[2] 刘蜀婷 . 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 [D].学 ,2025.
[3] 娜荷芽 . 附条件不起诉中被害人权利救济机制研究 [D]. 中央民族大学 ,2021.
[4] 汪玉 . 未成年被害人权利的平衡与保护 [J]. 法制博览 ,2020,(33):67-68.
[5] 李轩 . 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研究 [D]. 甘肃政法大学 ,2023.
基金项目:2024 年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未成年被害人权利救济机制优化研究”(ZC20241032115Y)。
作者简介:
聂圣轩(2003.11-)男,汉族,江苏徐州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侦查学。
张贤凝(2005.07-)女,汉族,江苏徐州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侦查学。
李知常(2004.11-)男,汉族,江苏苏州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侦查学。
许博(2003.12-)男,汉族,江苏徐州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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