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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中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章的效力认定

郑见涛 施春芳
  
市场信息报·教育论坛
2025年4期
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 江苏苏州 215000

摘要:公司对外担保在现代商业社会中是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对资金融通和交易安全意义重大。然而,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章现象频发,严重影响公司及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本文基于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内涵、实质、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深入探讨公司对外担保中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章的效力认定问题,旨在为相关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公司对外担保;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章;法律效力认定

一、引言

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公司对外担保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对于促进资金融通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公司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章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会影响公司的利益,也会对交易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如何准确认定公司对外担保中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章的效力,成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内涵与实质

(一)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内涵

公司担保问题是金融安全的关键,关系到公司及相关利益方的经营合法性。公司对外担保,即公司为增强其他债权人的信用,保证该债权人的信用行为顺利完成而对非本公司自身的债务(包括个人或组织主体),以本公司自身的财产或信用为担保的行为。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6 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事项,法定代表人违反规定以公司名义签署为他人作保的担保合同的行为,即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行为。这种越权担保行为不仅违反公司法第 16 条规定,从公司治理角度看,还违背了权力制衡原则。法定代表人的权力应在公司章程和法律框架内行使,越权担保破坏了公司内部权力的合理分配,使得法定代表人可能凭借个人意志损害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进而影响公司的稳定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二)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实质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行为通常以签署合同为载体,实质上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行为效力的判断本质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问题。该法律行为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可能并不符合公司法定代表人背后所代表的公司对法定代表人权力的真实赋予。在判断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合同效力时,需借鉴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的效力判定准则,并遵从合同效力的判断规则。例如,A 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董事会决议,擅自为 B公司债务提供担保。依据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行为效力判定准则,需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超越权限以及相对人是否善意;从合同效力判断规则出发,要考量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内容是否合法等因素。若相对人知晓法定代表人越权仍接受担保,且担保合同内容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综合判断,该担保合同极有可能被认定无效。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制度的立法现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制度的立法演进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制度的立法历经三个重要节点,分别是 2005 年、2019 年和2020 年。2005 年《公司法》对公司权力分配和事前秩序进行规定,规范了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但对公司担保能力的界定不够清晰,存在诸多争议。2019 年的《九民纪要》统一了初步的审理思路,2020年《关于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制度所产生的法律效应的初步探索。公司法第 16 条第 3 款采取了严格的立法态度,禁止董事、监事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并明确了违反上述法条的法律后果。然而,该规定在限制董事、监事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时,未能充分考虑公司正常业务开展的实际需求,导致在实践应用中出现不合理情况,对公司担保行为的规范存在一定局限性。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制度的重点法条分析《公司法》第 16 条虽旨在规范公司内部决议法律行为,但在实践中,其决议程序存在一定模糊性。对于决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以及决议通过的标准等,在不同公司的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在判断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时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容易引发纠纷。此外,该法条对于违反决议程序的担保合同效力规定不够细致,给司法裁判带来一定难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明确规定了效力归属规则的规范特性,依据相对方的善意与否来判断担保合同对公司的生效情况,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关键依据。

四、公司对外担保中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章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表现形式

1. 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限额: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通常会对公司对外担保的限额作出规定。如果法定代表人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限额签订担保合同,即构成越权签章。2. 违反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要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内部决策程序。如果法定代表人未按照规定的决策程序签订担保合同,即构成越权签章。3. 超越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权限:法定代表人的权限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如果法定代表人超越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签订担保合同,即构成越权签章。

(二)产生原因

1.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一些公司存在股权高度集中、内部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导致法定代表人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容易出现越权签章的情况。

2. 法定代表人法律意识淡薄:部分法定代表人对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了解,或者明知故犯,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

3. 交易相对人审查义务履行不到位:交易相对人在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对公司的担保能力、决策程序等进行审查。如果交易相对人未履行审查义务,或者审查不严格,就容易导致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章的情况发生。

五、公司对外担保中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章的效力认定

(一)法律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效力认定标准

1. 相对人善意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相对人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章。在认定相对人是否善意时,应当综合考虑交易的性质、金额、交易习惯等因素。如果相对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已经对公司的章程、决策程序等进行了合理审查,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章,则可以认定相对人为善意。

2. 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效力:《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是公司的内部管理规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使法定代表人未按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签订担保合同,只要相对人是善意的,担保合同仍然有效。但是,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未按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签订担保合同,则担保合同无效。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如果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擅自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则构成越权签章。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应当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审查,如果相对人未审查或者审查不严格,导致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章,则担保合同无效;如果相对人已经对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并且决议是合法有效的,则担保合同有效。

2. 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限额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限额低于法律规定的限额,应当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如果法定代表人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限额签订担保合同,则构成越权签章。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应当对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审查,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限额,则担保合同超过限额的部分无效;如果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限额,则担保合同全部有效。

六、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解决

(一)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对外担保中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章的效力认定,存在一些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相对人善意的认定标准 如何准确判断相对人是否“善意”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之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相对人善意是指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章。然而,在具体案件中,如何界定“应当知道”的范围,以及如何证明相对人是否履行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存在不同的理解和操作方式。例如,对于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专业主体,其审查义务是否应高于普通交易相对人,不同法院的裁判标准并不完全一致。

2. 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效力边界 《公司法》第 16 条规定了公司对外担保需经内部决策程序,但该程序的效力边界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一方面,公司内部程序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存在不同观点;另一方面,对于相对人是否需要对决议文件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也存在分歧。例如,部分法院认为相对人仅需对决议文件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而无需核实签字或盖章的真实性;而另一些法院则认为,相对人应承担更高的审查义务。

3. 关联担保与上市公司担保的特殊性 在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关联担保)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案件中,相对人的审查义务更为复杂。关联担保中,相对人是否需要审查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上市公司担保中,相对人是否需要核查公开披露信息,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裁判思路。

(二)解决建议

1. 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等方式,进一步明确相对人善意的认定条件、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效力边界等问题。例如,可以细化相对人审查义务的具体内容,明确不同类型主体的审查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

2. 强化交易相对人的审查义务 交易相对人在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加强对公司章程、决策程序的审查。例如,要求公司提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文件,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核查公司章程。对于上市公司担保,相对人还应核查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性。

3.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应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法定代表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例如,完善印章管理制度,建立担保事项的风险预警机制,防止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同时,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4. 加强司法案例指导 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明确越权担保效力认定的裁判思路。例如,对于关联担保和上市公司担保案件,明确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和善意认定标准,为各级法院提供具体的裁判参考。

参考文献:

[1]谢天.公司对外担保法律规则研究[D].甘肃政法大学,2022.

[2]李佳寰.公司越权担保中的相对人审查义务[D].华东政法大学,2021.

作者简介:郑见涛,( ),男,汉族,人,大学本科,四级律师,公司法、建筑施工工程、企业法律顾问。施春芳,(1986,11-)女,汉族,人,本科,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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