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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数据公开制度中被遗忘权的引入
作者简介:曹啸天(1993.8-);男;汉族;吉林舒兰人;硕士在读;湘潭大学,法学学部;研究方向:数据法法务
摘要 司法公开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原则之一,我国一直大力推进司法公开建设。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司法公开逐渐在网络上进行铺展,除了常见的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等,在互联网上甚至出现了庭审直播,使人们可以在网络上观看庭审的进行。随着司法信息的公开,这些司法信息中所蕴涵的司法数据也在逐年增加。与此同时,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迭代发展使得数据的重要性愈发明显,为了获取这些数据,个人信息的泄露已经逐渐严重,而司法信息公开以来所累积的数据和每天都在继续公开的司法数据,对利益相关者来说无疑蕴含着巨大的价值。为了保护这其中的个人信息,对已经过时的、不相关的或对信息主体不利的信息进行处理,对目前所需保留的信息进行加密,是一个理所当然的选择。此时,我们可以引入被遗忘权制度,对这些数据加以保护。
关键词 司法公开;司法数据公开;被遗忘权;大数据
一、司法数据公开的风险
(一)司法数据公开的现状
所谓司法数据,是指以电子或其他形式对司法信息的记录。司法数据的公开从属于司法公开。自2009年发布《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以来,司法公开的范围得以扩展,司法公开被确立为六大内容: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其公开的形式也不再是传统的审判公开以及1999年增加的裁判文书公开。而是全流程的公开,延伸至司法过程的各个方面,是全方位的公开,通过线上线下的多种途径和形式。而司法数据正是蕴含在司法公开的信息之中。司法公开的大力推进保证了人民群众的诉讼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等权利,同时也维护了司法的权威与公正。
通过访问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站可以发现,目前裁判文书网上的文书总量已经过亿,每日仍以上万的数量进行新增,而其访问总量更是达到了千亿级。而依托于互联网的庭审公开直播其发展则同样惊人。其他诸如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公开等公开更是数不胜数。更何况司法公开并不只局限于传统的裁判文书公开,庭审公开等。也包含了司法部及下属各级机构、公安机关、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公证机构等机构[参考文献
参见郭伟登:《司法数据要素的价值及安全合规管理的思考》,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2023年第9期,第19页。],其覆盖的范围庞大众多。随着司法公开的大力推行,司法数据在蕴含极大价值的同时也隐含着信息泄露所产生的危机。
(二)司法数据公开面临的风险
数据是信息的载体,信息是数据的表现形式。历年以来的司法公开以及现在每日仍在继续公开的信息蕴含着大量的数据,这些数据蕴含了极大的价值,同样也面临着极大的风险,一旦泄露后果不堪设想。
首当其冲的就是极易发生的个人信息以及隐私的泄露风险。司法数据存在着巨量且精确的个人信息,而且这些个人信息对其对应的个体影响极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过相关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裁判文书上网前应删除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同时对部分案件里的特定人员进行匿名替代。但是其公布的零散信息进行特殊的技术手段就足以进行还原,如所谓的“撞库”。2014年12306网站就曾因黑客使用的撞库手段泄露了多达十万条的真实个人信息。且根据相关研究可以发现[ 参见邹劭坤,侯晓焱:《民法典时代我国公开裁判文书个人信息保护提升路径》,载《法律适用》2020 年第20期,26-28页。],即便是已经有了相关的规定,已经上网的裁判文书里仍有海量的文书未对敏感个人信息进行模糊化处理,甚至在此规定公布之后,未对个人信息进行模糊处理的文书数量反而不降反升,呈现出逐年上涨的趋势。而诸如审判流程信息公开、执行信息等公开的问题更是数不胜数。
其次就是常说的数据滥用风险。数据滥用通常是指数据拥有者以未经信息主体允许的方式使用其数据,或者使用其数据的方式是不被信息主体所能认可的。众所周知,数据是一种资产,蕴含着极大的价值。众多互联网企业所收集的用户数据尚可产生极大的经济作用,更何况是可以精确定位每一个个体的司法数据。大数据时代,数据黑产盛行,互联网上出现的每一条信息都会被无数的数据采集器收集抓取和存储。而信息极为集中,蕴含更大价值的裁判文书网更是被是数据黑产经营者所瞄准的重点对象,他们突破司法数据平台的防爬取措施,对海量司法数据进行非法爬取,其后经过数据清洗等手段进行处理,并将其流入数据黑市当中。数据存在着泄露的风险,而当数据真正泄露之后,则会产生数据滥用的危害。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司法信息公开的力度正逐渐加大,在2024年1月14日举行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中,最高法提出要加大裁判文书的上网力度[ 最高法: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力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bBkFgZRB540L3v1wu9YBhg,2024年1月15日上传。],同时也要隐去上网文书中可以定位到个人的识别信息,保证当事人不受影响,可见最高法也意识到了司法数据公开所产生的数据滥用问题。随着司法公开的进一步推进,出现在互联网上的司法数据将会进一步增多,如果没有相应的政策推动以保证司法数据不会滥用,那么这种情况下必将会影响到个人利益乃至国家利益,甚至影响到社会和国家的安全。
司法数据的重要性已不言自明,保护海量的司法数据迫在眉睫。我们可以发现,此时缺少一种可靠的救济途径。也就是说,目前对司法数据的保护多见于自上而下,但是缺少自下而上的保护途径。笔者经过思考后认为,我们应建立良好的“过错—救济”方式。相应的方式并不少见,只是目前国内相关规定较少,可若将视野转移到域外,可以发现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所规定的“被遗忘权”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二、被遗忘权
人类的大脑拥有自我保护机制,若非反复提及,则会对不重要的事情进行遗忘。而互联网则不存在此类问题,一旦信息出现在网络之中,各个服务器、数据库、个人电脑等都会对此信息进行抓取存储,不会出现被遗忘的情况。此种行为既有益处亦有害处,益处无需赘述,而害处则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则是,若此信息密切关系到具体的个人,那么他的个人信息将会在互联网上一直存在下去,其私人生活的安宁将受到侵害。在此种现象频发的互联网时代,为保护相应的权利,被遗忘权应运而生。
被遗忘权可以追溯至法国法律中的“遗忘权”(le droit à l’oubli),这项权利允许已经服刑完毕并改过自新的人反对公布其犯罪和监禁的事实[ Jeffrey Rosen,“The Right to Be Forgotten”,64Stan.L.Rev.Online 88(2012),p.88.]。此时,这项权利的适用面比较窄,更侧重于刑法领域,类似于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但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遗忘权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的价值逐渐被更多的人注意到,而此项权利经过“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后被确立为一项信息主体的民事权利。
所谓“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是指在1998年,西班牙报纸《先锋报》刊登了两项关出售财产的公告,其目的是吸引尽可能多的投标人。此项公告后来被发布在了互联网上。其中一项财产属于马里奥·科斯特加·冈萨雷斯,因此他的名字也出现在了此项公告当中,在其后他的生活受到了影响。在经过联系报社、谷歌公司未果后他将谷歌公司上诉至法院,后又转递给了欧盟法院,经过调查与审理之后,最终欧盟法院判谷歌公司败诉。而此项判决的成立使被遗忘权得以确认,欧盟在其《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加入了被遗忘权。
被遗忘权是一项存在已久的权利,也是在互联网时代重新焕发光彩的权利。被遗忘权的价值是不可忽视的,欧盟是被确立被遗忘权的先行者,我们在学习被遗忘权的同时也应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被遗忘权进行本土化的适用。因此,在对被遗忘权进行充分论述之后,接下来将对司法数据公开引入被遗忘权进行讨论。
三、被遗忘权引入司法数据公开的可行性
(一)相应理念已融入法律当中
正如前文所述,目前世界范围内所规定的被遗忘权适用于数字领域,且其实质在于保护信息主体的生活安宁。而我国在立法方面很早就有类似的规定。早在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就已经有相关的表述,其规定了在网络侵权中,民事主体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害其人格权的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措施,此规定的实质已与被遗忘权有相似之处。在202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五章名誉权与荣誉权里,则规定了民事主体对网络媒体报道,信用评价、征信机构等机构的不实评价有请求其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权利。这些条款已经表明被遗忘权的理念已逐渐融入到我国立法当中。而在2021年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删除权是否属于实质上的被遗忘权则更是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不过,无论删除权是否可以等同于被遗忘权,我们都能发现,被遗忘权的概念和实质,正在被我们所接受,其精神体现在立法当中,也为在司法数据公开制度中引入被遗忘权开创了良好的先河。
(二)对被遗忘权的理论研究充足
在欧盟以判例的形式确立被遗忘权并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加入被遗忘权之前,我国学者就已经注意到这项权利并进行研究了。根据笔者在中国知网、北大法宝等的搜索,最早对此进行关注的学者是任晓玲[ 参见任晓玲:《个人数据保护立法推动技术创新——欧盟拟修订<数据保护指令>》,载《中国发明与专利》2011年第1期,第100页。],她对被遗忘权进行了相关的介绍。彼时“谷歌诉冈萨雷斯被遗忘权案”尚未审理完毕并进行裁定,《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更是尚在构思当中。之后不断有人对此项权利进行研究,但是文章数量相对较少。不过随着相关的案例以及条例出现之后,被遗忘权的研究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2021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之后,受争议的删除权条款更是让众多学者纷纷下场进行辩论。目前来看,我国在理论界对被遗忘权的研究已经十分透彻,相关理论储备充足,对被遗忘权的引入有着极大的助推作用。
(三)司法体制改革在数字时代下对人权保护的回应
大数据时代,数据作为一种资产被互联网巨头们纷纷关注并抢夺。当个人信息被这些企业盗取并予以使用时,个体的力量很难去抗衡企业的力量。个人无法决定自己的信息数据如何被使用,怎样被使用,甚至在被使用后无法请求相应的救济。个体与企业甚至是公权力机关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过错—救济”的行为主义无法回应新的法律事实[ 参见宋保振:《“数字弱势群体”权利及其法治化保障》,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第55页。]。《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虽对此做出相应的回应,但是司法数据本身具有其特殊性,因而更需要进行相应的保护。
相较于其他数据,司法数据往往更加影响个人或者企业的名誉,更容易对其生活造成影响。如在家事裁判文书中,尽管最高法已经发布相关的规定,但是很多离婚诉讼的裁判文书并未做匿名化处理,甚至未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匿名化处理[ 参见齐凯悦:《互联网时代家事裁判文书的公开及其限制》,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1期,第100页。]。当这些数据被进行爬取使用后,无疑会对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当事人造成极大影响。再如当涉及到某些企业的司法数据,当与其有关的司法数据不相关或有错误时,会影响到企业的名誉,进而对其利益造成损失[ 参见林春挺. 《有人经济受损 有人名誉蒙尘 企业查询平台为何频频“翻车”》,载《第一财经日报》2022年3月11日,第1页。]。在贯彻司法体制改革的当下,面对数字时代出现的以上种种情况,司法数据公开制度必须给予回应,而被遗忘权无疑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四、被遗忘权引入司法数据公开制度的实现路径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当下,以保护司法数据的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信息安全和基本权利,将被遗忘权融入相关规定,无疑是进行实践的良性路径。而经过实践后,若取得成果明显,则可以进行立法予以确定。
(一)最高法院发布相关的规定
虽然最高法院曾发布过有关裁判文书上网的相关规定,要求上网文书对敏感个人信息进行模糊化处理,但实施情况却不尽如人意。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作匿名化处理,或者匿名化程度不够,当事人信息泄露;未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或只处理一部分个人信息。更有裁判文书写作本身上的错误,使得对相关信息产生错误的理解[ 参见前注7,齐凯悦,第100页。]。这种情况没有很好的救济措施,使得相关当事人的生活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定,将被遗忘权的理念融入其中。如建立相应的请求反馈制度,若公开在互联网上的司法数据不真实、有错误,或应作匿名化处理而未做,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其他部门予以处理。在确认其请求正当合理或者会对请求人的权益造成危害时,人民法院应会同其他部门采取如删除、断开链接等措施,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建立良好的请求及救济渠道
被遗忘权的常规行使程序是“请求-回应”模式,即由信息主体提出删除、封存或匿名化处理个人信息的请求,而由信息控制者和处理者对此请求作出回应[ 参见郑曦:《匿名化处理:刑事诉讼被遗忘权实现的另一种途径》,载《法治研究》2021年第5期,第52页。]。在司法数据的被遗忘权适用上,也应使用这种模式。因此在有关的规定确立后,还应建立良好高效的“请求-回应”渠道,以保证融入被遗忘权理念的规定可以有序进行。同时应建立相对应的救济渠道,即“投诉-指令”模式。在法院对请求人的请求回应不及时不充分时,请求人可以在相应的渠道(如同级检察院)进行投诉以保证自己的权利得以不受损害。只有良好的受理机制和监督机制才能保证人民群众权利的落实。
(三)司法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数据分类分级公开标准
随着司法公开所蕴含的数据量呈指数级增长,最高法虽发布过相关规定要求对裁判文书进行匿名化处理,但因执行效果不佳以及各地方法院存在业务水平能力不同等问题,个人信息泄露情况依旧明显。更何况此规定所针对的对象是裁判文书公开,而忽略了审判流程公开,庭审直播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应建立司法数据公开的分级分类标准,同时应与被遗忘权理念相融合,对分类分级的标准进行精细化,对于敏感个人信息以及不相关的、过时的等数据信息进行重点关注以及标识,确保在权利人进行请求时能准确识别并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五、结语
司法公开对我国司法制度来说是一项重要的举措,虽然实施的时间并不是很久,但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此项制度不但促进了我国司法水平的提高,提升各地法官的办案质量,保证了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同时也促进了我国法学理论以及研究水平的提高。但是司法公开这些年来也产生了不少的问题。众所周知,一项制度的存在不可能尽善尽美,在实施的过程中总会产生不少的问题。目前司法数据面临着不小的泄露风险,实践中也确实有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而本文所说的被遗忘权则是此问题可以选择的一种解决方式。当个人信息泄露时,可以使用此权利来保证个人信息不会大肆传播。当然,被遗忘权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式,在实践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其他的问题。司法公开制度的完善是一项需要持久努力的大工程,期待我国能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体制改革的渐进变革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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