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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冠婷:论民族中医药商业秘密保护的现实困境与优化路径
——以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药产业为例
摘要:民族医药凝聚着中华民族深邃的哲学智慧和几千年的健康养生理念及实践经验。瑶医药是瑶族人民在长期与疾病作斗争的过程中的智慧结晶,有着极其广泛的民族思想内涵和生产生活实践基础。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作为瑶医药的发源地之一,有着底蕴深厚的瑶医文化。近年来,随着中医药的发展,不难发现传统中医药体系与现代医学存在差异致使不能适应当代医学保护方法,也导致了需要宝贵的重要资源被国外抢注占领等现象,现阶段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亟需加强与完善,本文认为在传统医药知识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保护路径优化将能有效对民族中医药进行保护。
关键词:民族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
民族中医药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经验。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全球化,民族中医药面临着商业秘密保护的现实困境。在这个背景下,本文以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药产业为例,探讨民族中医药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和优化路径。乳源瑶药产业作为广东省重要的民族中医药产业之一,拥有丰富的中药资源和传统药方。然而,近年来,该产业面临着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和监管机制,一些企业和个人利用乳源瑶药的商业秘密进行非法竞争,导致产业的利益受损。另一方面,乳源瑶药产业内部也存在着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不强、技术保护手段不完善等问题,使得商业秘密更容易被泄露。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引起广大民族中医药从业者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共同推动民族中医药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开展,为传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做出贡献。
一、韶关乳源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简介
瑶族医药记录着瑶族人民艰难的历史足迹,是瑶族人民在历史长河中不断与疾病作斗争的智慧结晶;闪耀着瑶民群体智慧的光华,是瑶族文化的瑰宝,也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宝贵遗产。她以其独具民族特色的诊治方法及良好疗效,成为我国瑶族地区防病治病的重要社会卫生资源,在瑶族地区卫生保健事业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1近年来现代瑶药产业发展迅速,在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村创新发展中发挥增长极和动力源作用。
乳源瑶族医药因其自身发展的特点,同样面临着挑战——传统瑶医药后继人才队伍严重匮乏。受到到文化、历史、地域等条件的限制,瑶族只有自己的语言系统而没有文字,导致瑶族独特的医疗和用药经验只能通过口口相传、指药传授、指症传经的方式来进行传承。2同时,由于瑶医药具有很强的经验性与技巧性,许多经验和治疗技巧必须通过言传身教,再结合长期的临床实践才能熟练掌握。3传承方式局限和学习难度大加重了瑶医药后继人才的培养难度。而我国在医疗卫生行业中要求严格,出台了《国家执业医师法》,规定凡行医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方可有行医资格。大量的民族民间医生没有经过正规系统的中、西医药基础理论学习,瑶族医生更是如此。为了能在这种环境中生存,很多瑶族民间医师不得不改行,以致瑶医许多宝贵药房失传。再加上名老瑶族医师相继去世、医师受现代医学的影响较大,传统瑶医执业证书难办,职称难评,经济收入不佳,因而愿意学习传统瑶医药的青年人越来越少,让传统瑶医药后继人才缺乏的情况雪上加霜。
二、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途径
随着我国已经先后出台了许多知识产权法律及配套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不仅扩大了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而且通过行政、司法等途径加速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进程。目前民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途径集中于著作权制度保护、商标权制度保护、专利权制度保护、商业秘密制度保护以及行政保护。
(一)著作权制度保护
我国政府对中医药古方的挖掘、整理和编纂工作十分重视,科学技术部曾于2007年开展过“1100种中医药珍籍秘典的整理抢救”的项目工作。对传统中医药知识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若能够体现作者的独创性,该作品则可依法获得著作权保护。此举不仅有利于防止传统中医药知识被他国发掘抢注专利,也能够为涉及传统医药或现代药物专利申请的审查提供资料。但是著作权侧重于保护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权益,中医药独特的诊疗理念、技术方法等在著作权制度下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二)商标权制度保护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可使道地药材获得地理标志保护。商标权在中医药老字号以及道地药材的保护上尤为重要。中医药老字号是拥有世代相承的中医药产品、中医技艺或独门中医药秘方并具有良好信誉的中医药商铺品牌,典型代表有北京“同仁堂”、广州“潘高寿”等。虽然我国中医药商标的数量正逐年攀升,但是仍然存在中医药商标意识淡薄导致的品牌丧失、中医药商标与通用名称混淆、商标设计缺乏竞争力等问题。
(三)专利权制度保护
我国《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相比较而言,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集中在对药品创新发明的保护上,即主要通过发明专利来保护。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能够使中医药智力成果获得有效保护,并能够使相关中医药知识的利益开发最大化。做好国内专利申请保护工作的同时,运用国际专利合作条约进行国际专利申请,积极扭转传统医药在国际专利竞争中的被动局面。
(四)商业秘密制度保护
2019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商业信息,使传统中医药的商业秘密保护更为全面。此外,我国还创制了国密中医药秘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保密局联合颁布的《中医药行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明确规定了中医药领域的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具体范围,提高了对属于国家秘密的传统中医药方剂成分和制备生产工艺的保护力度,“云南白药”“片仔癀”等均在其列。商业秘密保护所特有的保密性和稳定性,使其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中大受欢迎。从保密性的角度来看,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无须向外界公开技术信息的内容,保证了主体对相关信息的专有权,降低了“独门”中医药知识被抄袭、仿制的风险。从永久性的角度来看,商业秘密克服了时效保护的弊端,符合对中医药知识进行长期保护的理念,是最适合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
(五)行政保护
中医药行政保护是指依照国家行政机关法规对药品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该领域的法规主要包括《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对新药产品提供保护,即其保护对象为在我国未生产过的药,概念仅限于我国境内。因此,在国外已有专利的药品,只要在中国境内尚未生产过,均可以视为新药。但是在那些瑶族医药已经公开的药物配方、炮制技术、保健方面的医药知识方面通过行政手段还不能提供足够的保护。瑶族药物标准化水平不高是制约行政手段保护的重要因素。4
三、民族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难题
目前,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仍然面临严峻的困境。中国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在专利、商标权、著作权和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对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保护。然而,由于中医药的特殊性,现有制度在保护目的、权利客体和保护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仅依靠知识产权制度无法对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全面有效的保护。
在外部因素方面,国际现行药品知识产权制度与中医药自身的特点不匹配,导致中医药知识产权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天人合一”、“阴阳”、“五行生克”指导下的药方与现代医学理论格格不入,中药与西药在制作工艺和评判标准上存在巨大差异,采用保护西医药的方法来保护中医药存在很多缺陷。5此外,中医药秘方已经经过数代传承,不具有时效性,这使得中医药无法得到系统全面的保护。这些问题导致中国中医药在国外申请专利的数量较少,阻碍了中医药产业的发展。
在内部因素上,
第一、现行的《专利法》对中医药专利保护存在缺失。该法要求专利申请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且对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保护有限。这导致传统中医知识难以获得专利保护并受到法律的保护。6此外,我国专利制度采取的是先公开后保密的政策,这对于传统中医药秘方来说是不利的。许多中医药秘方是几代人流传下来的智慧结晶,而发明专利的保护期只有20年,这可能导致传统中医药秘方的泄露,无法有效保护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这些问题削弱了中医药企业和科研人员申请专利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著作权保护也是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部分民族医药由于其特殊性,鲜少文献和笔记,相关记载散落在各地方志上,7只是靠口口相传、代代相教,缺乏明确的文字表述,使得著作权的确权和维权变得困难。这部分传统民族医药难以靠著作权加以保护。
第三、《著作权法》对于传统中医药传承人整理的中药文献的保护范围不明确,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这给合法权益的保障带来了困难,也不利于激发相关传承人的积极性。例如,经方作为整合了多种中药知识成果的文献,其涉及的具体范围无法清晰界定,原创性也无法明确体现。此外,相关法律对于保护期限的规定主要以著作人去世后50年为最长保护期限,这一保护时间相对较短。超过这一期限后,经方将进入公共领域。这在当前中医药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中是不利的方面。
第四、针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中药产品容易被仿制,一些国外先进的检测分析技术能够对中药成分进行准确分析,并将其知识成果申请专利。这导致实际发明者在专利保护申请获得通过后无法使用和生产该产品。对于判定他人是否侵犯商业秘密,需要进行一系列复杂的举证过程,难度非常大。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具体内容和条例也不够完善,没有明确体现如何操作。因此,在实际应用中,这种保护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四、民族中医药商业秘密保护的保护实践
民族中医药在传统保护方式下具有明显的缺陷,目前学界普遍主张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宝贵的中医药资源,其中商业秘密保护具有现实优势。与专利制度的公开化原则及其对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严格审查标准不同,商业秘密制度提供了一种更为灵活的选择,它通过限制信息的流动来保护个体利益,客观上同样具有促进公共利益实现的作用。8民族地区中医药资源丰富,大多以代代相传不公开的方式传承,中医药成分相对复杂,很难通过对成分的分析达到专利保护的要求。再者,适用专利保护后需对大众公开难以达到保护的效果。相较于专利制度,商业秘密权利的取得无需繁琐的行政审批手续,只需确保保护的主题具有秘密性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企业即可享有商业秘密权利。其他企业很难通过反向工程从产品倒推出中药的配方和生产工艺。这种权利获得的便利性成为了吸引中医药企业选择商业秘密保护的实际动因,也是促进其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选择。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自1993年1月1日实施至今,对中医药发展和保护起到的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120家中成药重点企业及其401个重要中成药品种的调查中,企业61.80%的中成药品种采取了技术秘密措施。 其中属于国家绝密级配方,保密期限为永久的中医药有云南白药和片仔癀。属于国家级保密配方,保密期限为长期的有北京同仁堂的安宫牛黄丸、广州奇星药业的华佗再造丸、杭州雷允上的六神丸、上海和黄药业的麝香保心丸、山西广誉远国药的龟龄集。9由此可见,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来保护中药品种在我国不仅得到了法律的认可,更在实际操作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保护条件趋于成熟。民族中医药商业秘密保护的实体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中药配方和制剂、中药材以及中医诊疗技术等方面,对于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和技术的独特性和竞争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五、传统中医药方适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优化
实际操作上,传统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能机械套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商业秘密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缺陷。中医药品类繁多,如若所有中医药都适用商业秘密保护有保护过度之嫌,公开信息领域与私有领域界限不清。10此外,现代中医药生产走的是集约化、规模化道路,不再以过去的小作坊为单位,这意味着商业秘密权利人不得不将其秘密与企业内部成员分享,从而增加了秘密信息泄露的风险。
面对上述问题,建立一种更为合理有效的保护方式是很有必要的。第一,建立国家保密经典名方制度,旨在确保那些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价值的中药秘方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和传承。采取保密措施的中药秘方,需要满足相关要求才能进行保护,这不仅能确保中药秘方的安全传承和合理利用,还能有效维护中药市场的秩序,保障公众用药的安全与有效。因此,由国家建立国家中药保密经典名方保护名录,对其提供妥善长久保护是大势所趋。第二,加强保护强度,凡纳入《国家中药保密经典名方保护名录》的中药品种,由生产企业和有关的药品监督部门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负保密义务,不得公开。传统中医药方适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出路需要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行业自律和传统知识传承等多种手段,以确保其在商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和竞争优势。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弥补民族中医药法律保护层面的缺陷,然而民族中医药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璀璨瑰宝,承载着数千年的智慧与经验,其复杂性远超想象,民族中医药保护不能仅仅依靠商业秘密保护。现实困境方面,我们发现民族中医药方的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法律保护不完善以及缺乏行业自律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民族中医药产业的发展和创新。目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优势,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和标准制定,充分发挥政府间力量,以及加强传统知识的传承和研究,为民族中医药产业的发展提供优化路径。这些路径的实施将有助于保护民族中医药的商业秘密,促进中医药产业的创新与发展,推动中医药事业的繁荣与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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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冠婷,2002.7.18,女,汉族,广东湛江,本科,法学
梁晓华,2003.6.13,女,汉族,广东肇庆,本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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