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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社区:新时代社区治理新方向
摘要:我国社区治理经历了从“单位制”到“街居制”再到“社区制”的演变,进入新时代尤其是疫情后时代面临诸多新问题、新挑战,基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大背景,实现社区治理的积极转向、建设积极社区,契合当下中国社区治理的时代要求,对于社区治理创新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新时代;社区治理;积极社区
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经历了三年新冠疫情,社会各界愈发认识到基层社区在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社会治理的重心在基层社区已成为共识,这标志着社区治理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近年来,全国各地不断尝试基层社区治理的新理念、新方法和新模式,有从政治角度思考,进一步强化基层党建引领的新思路,有从社会维稳的角度出发,提出“平安社区”、“和谐社区”的新做法,有从社会转型角度考量,探索构建“社区治理共同体”的新格局,让心理学等众多学科积极融入“社区治理大变局”,以解决当前基层社区治理遇到的新问题,面临的新挑战。
一、我国基层社区治理的演变
我国社区治理经历了从“单位制”到“街居制”再到“社区制”的变化过程。此演变带有鲜明的时代印记和中国特色。
在建国之初,建立的是“单位制”为主、“街居制”为辅的基层社会管理模式。此种模式的建立使得国家力量得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社会资源得以统一分配,对于整合资源、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不可否认的贡献。伴随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口流动的不断加剧,政府改革遵循“政企分开”、“小政府大社会”思路的不断深化,原有的城乡二元结构藩篱被打破,单一的、以行政为主导的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受到了巨大冲击,社区作为社会管理基本单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1986年民政部首先提出在城市基层开展以残疾人、孤寡老人、精神病人为对象的“社区服务”,1991年正式提出“社区建设”的概念,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至此,社区制作为一种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基本制度得以初步确立和逐步推广。从 “单位制”和“街居制”到“社区制”是社会巨大的进步,在理念上前者强调控制,限制人口流动,后者注重人文关怀,强调服务为主;在形式上前者强调行政管理,而后者注重居民参与;在“国家—社会”关系上,前者强调政府力量,弱化甚至忽视社会的作用,而后者注重国家与社会的互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十九大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 “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从 “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共同体)”,顺应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要求,进一步彰显了“人民至上”治国理念。在此方针指引下,作为“城市治理的最后一公里”的社区经历了从 “社区管理”到“社区治理(共同体)”发展过程,呼应了社区居民对美好社区生活的向往。
二、社区治理的积极转向:积极社区
1.社区治理积极转向的政策逻辑
新时代党的社会建设思路的根本性转变对社区治理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社区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而人的现代化则是关键。这种自上而下的改变迫使社区治理必须尽快实现理念和方式上的一系列转向,以满足社区居民对美好社区生活的向往。
2.社区治理积极转向的现实逻辑
我国三十多年的社区建设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取得了丰硕成果,但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一是倚重“管”,而非“治”,偏重行政性事务工作,忽略了社区自身自治功能的发挥,忽略民主协商等多种方法运用,民主协商机制不全,社区内各主体参与度不高,参与意识不强,内生动力不足,民主协商、多元共治局面远未形成;二是注重地域性和少数人“问题”的解决,忽视了社区居民多元化的物质、精神层面需求和利益诉求,心理与文化建设缺失,社区共同体打造任重道远;;三是重视信息化手段的运用,忽略了进一步提升智慧化程度,社区与社会组织、社区居民之间的信息交流不畅;四是注重上级行政部门年度任务的完成,激发和培育社区居民、组织积极社会心态和积极品质的办法不多,忽略了将居民的需求满足和幸福感提升作为评价的最终目标。这表明,“社区已经失去“社”的意义和功能,作为地域性的“区”壳现象日益突出”,是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易发、多发地带。当前社区更多的倚重“管”,而非“治”,聚焦的是社区的消极面,注重是风险管控,“行政化困境”导致社区处于被撕裂状态,社区自治功能弱化,韧性缺乏,各主体定位不清,内在动力激发不够,跟不上新时代发展,无法满足社区居民对美好社区生活的向往,在本质上还是一种消极应对的“刚性”模式,亟待整体积极转向。
3.社区治理积极转向的理论逻辑
3.1社会治理离不开心理学
对于心理学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一直存在争议。在国内有人坚持心理学应以基础研究为主,实验证明普遍心理机制才是“主业”,对心理学进入社会治理并不看好;有人坚持心理学服务社会主要还是“个体”取向为主,缓解和解决个人心理问题比较有效,对心理学进入社会治理持“观望”态度;但有一部分心理学家并不认同,杨永芳、郭永玉等人认为心理学研究必须面向社会需求,从学科属性、社会价值和社会责任等角度分析“心理学能够回应现实需求”的可能性,鼓励“我们应该有勇气去探索,并在这些重大的社会进程中发出心理学的声音”,辛自强认为社会治理对象是“人”,将现有的心理学研究成果引申到社会治理层面体现心理学研究者的社会担当和社会价值,比传统的闷在实验室里做研究大大前进了一步,但还不够。他呼吁心理学研究者要真正站在社会治理的内在需求角度,建立“社会治理的心理学”。
3.2心理建设已逐步成为社区治理的内容
2016年12月国家卫计委等22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在全国54个城市及多个社区开展试点工作,其基本任务是改善公众心理健康水平,预防和干预因“个体心理行为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面向特殊人群的心理咨询、面向老人群体的心理抚慰和面向灾后重建等社会紧急情况的心理援助等工作逐步嵌入到社区治理中,初步显现了心理学在社区治理中的价值和作用。
2018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尝试“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并成为社会治理的有机构成。从目前试点工作来看,社会心理服务体系三级体制逐步建立,从上延伸至基层社区,服务内容从低层次的心理关爱和疏导、心理咨询,到高层次的心理诊断和治疗。服务人群既有特殊人群也有正常人群,既有个体也有群体。在广州、杭州、胶州等地社区的实践表明这种“由心而治”的策略是社区治理的有效手段。
如果说,心理健康服务和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是时代给中国心理学的命题作文,那呼吁将“心理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则是少数心理学研究者在深入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自发的深度思考。早在2016年,辛自强明确指出社区是以共同心理为基础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心理建设”是社区治理新方向,社区建设应该有明确的“心理目标”。他基于社会治理的心理内涵分析,开始“严肃的思考”是否能将心理建设上升为一种国家战略或落实为系统的社会实践,认为若能如此必将大大拓展心理学的发展空间,更好的用心理学的学科知识服务于国家重大现实需求。
3.3积极社区:社区治理的新思路
积极心理学思想可以为国内的社会建设和社区治理提供借鉴,实现由“刚性治理”向“柔性治理”的转变,走一条“由心而治”的道路:构建积极社区。什么是“积极社区”?所谓“积极社区”就是在基于国家“社会治理共同体” 建设的宏大背景,借鉴和吸收积极心理学的基本理念、理论、方法和手段,以现有的社区治理成果为基础,进一步创新社区治理的理念和路径,完善方法和手段,提出社区治理的心理学方案。具体而言,就是从积极心理学视域探索,树立以“人”为主体的治理理念,运用积极心理干预,以提升社区幸福感、培育积极社区心态为目标,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培育个体、群体层面的积极情绪和积极品质,构建社区层面的心理、信息、利益和文化四个“共同体”,实现个体、群体和社会层面三位一体的积极态势,形成社区治理的新路径。“积极社区”不是对现有治理模式的摒弃和否定,而是促进现有的消极应对模式向“积极”模式的转型和升级,实现由“心”而治的整体积极转向。
三、“积极社区”建设的意义
1.契合当下中国社区治理的时代要求
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持久创造人民美好生活是新时代的主旋律,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 培育“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是新时代党对社会治理的新目标和新要求,建设“社区治理共同体”,满足广大社区居民对美好社区生活的向往是实现党的新时期社会建设总任务和新要求的基础性工程。这一切有赖于社区功能性的复归和社区居民内生动力的激发;积极心理学始终以培育个体、群体和社会层面的积极力量,激发内在的积极潜能为己任,把构建人类美好生活、提升个人和整体幸福感作为奋斗目标,正好契合当下中国社区治理的时代要求。
2.有助于整体反思当下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
新时期社区治理怎样实现从“管”到“治”再到“共同体”的转型,新理念和新工作机制、方式如何确立,新内容、手段如何丰富和完善,新评价方式及指标如何制定等诸多问题需要得到科学指导。积极心理学的诸多理念、理论、技术和研究成果可以为当下社区治理创新提供新的反思视角,为积极社区的构建提供心理学的理论支撑和解决方案。
3.有助于构建“积极社区”新路径
积极社区的构建有赖于积极心理学的诸多诸多研究成果:积极情绪和积极品质的培育有助于激发社区里各类主体内生动力、形成社区感和归属感;多种积极干预策略和方法有助于消除或缓解各类主体的消极情绪和消极因素,有助于社会心态向积极方向转化;满足社区内各类主体的多样化、差异化需求有助于为“社区治理共同体”构建提供新的思路,即要从心理、信息、利益和文化四个方面满足需求,构建多个子“共同体”并相互依存;关于三者联动的理论进一步厘清了政府和街道的定位,从而将其纳入“积极社区”的整体构建;社区治理有赖于多元主体,社区内的多元共治实际上是一种民主协商、群体决策过程的分析有助于澄清多元治理主体间的定位及扮演的角色;对于什么是美好的生活和幸福感的研究有助于改变和重构社区治理评价方式和标准。
4.有助于培育“积极社会心态”
社会由个体组成,也是由群体组成。社会心态是基于个体的群体社会心理的集中体现。社会心态成分包括社会情绪、社会认知、社会价值观和社会行为意向等4个方面,其问题主要表现为失落的社会情绪、失调的社会认知、失衡的社会价值观、失范的社会行为等。积极心理学擅长通过培育个体、群体和社会层面的积极情绪和积极品质,增强居民心理韧性,降低负面情绪,改善社会心态问题,进而形成积极认知和积极行为,促进积极的社会心态形成。
总之,“积极社区”的建设有助于实现当下社区治理的“六个”积极转向:即在治理理念上实现从“消极应对”向“积极预防”为主的转变;在治理主体上,实现从 “单一” 向“多元”的转向;在治理方式上,实现从“刚性”向“刚柔并济”的转变;在治理手段上,实现从“物质满足”为主向“心态培育”为主的转变;在治理评价从上,实现从“维稳”为主到提升社区幸福感、获得感提升为主的转变;在实现机制上从“单兵突进”到“社区共同体”打造的转变。
四、积极社区建设的原则
1.整体性原则
构建“积极社区”不是简单的将心理建设的内容和目标嵌入到社区治理中,而是整合社区内外所有资源,将积极的政府(含街道)和—积极的社区(含社会组织)—积极社区居民视为一个整体,形成一个三级生态圈,按照新时代总体目标和要求,遵循个体、群体和社会心理发展规律,运用积极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技术,从个体的积极认知、情绪、行为和品质入手,培养社区里的积极居民、积极社区工作人员、积极社会组织和积极学校等,建设心理、信息、利益和文化等四个共同体,不断增进社区归属感和幸福感。
2.积极性原则
所谓积极性原则是指要辩证看待消极与积极的关系,“积极社区”的构建是一个不断从消极走向积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个体还是群体不是没有消极因素和消极面,是要不断消除和克服消极因素和消极面的过程中逐步培育积极的个体,但总体上要体现一种积极发展态势。
在“积极社区”构建中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社会治理与社区治理的关系。二者都是社会建设的有机构成,建设目标高度一致,即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都是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社会治理具有宏观指导性,社区治理则是在国家社会治理政策指导下的具体实践,二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二是社区与政府的关系。社区与政府都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层级,但二者定位不同,政府是国家机器,而社区是群众自治性组织,这就决定了在社会治理实践中扮演的角色、担负的职责、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会有不同。在积极心理学看来建设一个积极的政府,为“积极社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指导和支持是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是“积极社区”三级生态圈的有机构成。三是社区内诸多主体间的关系。在社区内有多种社会组织,例如各类公益性社会组织、盈利性社会组织以及各种配套性的服务组织等,它们跟社区居委会共同构成社区治理的主体,互为支撑又不可或缺。厘清社区治理各主体间的关系,构建以社区居委会为主、社区内各社会组织共治的格局是“积极社区”建设能否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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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2021年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XSP21YBC311)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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