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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鉴定人自行撤销鉴定意见问题研究
摘要: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种类,鉴定意见在司法审判活动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规范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随着全民法治意识的增强,对于鉴定意见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鉴定意见的撤销问题开始凸显。几乎所有的鉴定人都会遇到撤销鉴定意见的情况,审判机关、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对此往往意见难以统一,导致实践中问题丛生。2019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首次对鉴定意见的可撤销性作出了明文规定,但鉴于该问题在实践中争议已久,而此次《证据规定》新增的第42 条尚且比较简略,值得继续深入探讨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本文通过对鉴定人自行撤销鉴定意见的行为性质、鉴定意见的可撤销性分析,提出对鉴定人自行撤销鉴定意见的适格主体、标准、程序等要素的具体设计与规制方案,为后续研究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司法鉴定;撤销;法律研究一、鉴定意见与鉴定意见撤销(一)鉴定意见的概念和特征
1.鉴定意见的概念
鉴定意见是指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人员,对某项事物、事件或现象进行评估、判断、分析等处理后,所做出的结论性陈述。鉴定意见通常被 律诉 质量检验等领域,是权威性和可信度较高的结论。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被 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等领域。例如,在建筑工程事故案件中,法院可能 定事故的原因、责任和赔偿范围。在知识产权纠纷中,鉴定人员也会根据专利、 业知识和标准,对争议的主张进行鉴定和评估。在医疗事故案件中,鉴定人员还可以对医疗行为、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等技术问题进行鉴定。
2.鉴定意见的特征
由于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基础上给出的结论性意见,因而鉴定意见有几个显著特征:其一是专业性。鉴定意见必须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员所提供,以确保其科学性可靠性。其二是客观性。鉴定意见必须基于事实和证据,并遵循严格的标准和程序,以确保其客观性和公正性。其三是可信性。鉴定意见必须是可验证的,并应包含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以便人们理解和接受。其四是清晰性。鉴定意见必须用清晰、简明的语言表达,以确保其易于理解和应用。
总之,鉴定意见是一种专业性高、客观性强、可信性好、清晰易懂、建设性强的结论和建议,它对于推动社会进步和促进公正司法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鉴定意见的撤销及相关法律规定
在我国,有关于鉴定人能否撤销鉴定意见的问题在法律中并不明确。在《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并未规定鉴定人是否有权撤销鉴定意见。在相应的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也并无明确规定。2016 年5 月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3 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该条规定显示了国家立法对鉴定意见“复核”和“纠正”问题采取了更为保守的态度。
二、实践中鉴定意见的撤销及存在的问题
笔者拟通过对鉴定人自行撤销鉴定意见的案例进行梳理与分析,从案件所反映司法实践中鉴定人自行撤销鉴定意见所产生的问题出发,对目前鉴定人自行撤销鉴定意见所产生的司法困境进行探究,为后续对鉴定人自行撤销鉴定意见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提供思路。
(一)鉴定意见撤销的案件类型与撤销理由
为探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鉴定人自行撤销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笔者在本文写作过程中,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案件检索,以“撤销鉴定意见”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案由限定为民事诉讼,裁判日期限定为2020 年1 月1 日到2023 年4 月1 日,共挑选出 13 份符合要求的裁判文书。
1.案件类型与撤销时间
通过检索发现,13 份裁判文书中交通事故责任2 起、医疗损害纠纷4 起、合同纠纷 5 起、所有权纠纷3 起。经过笔者的分析与思考,这些纠纷中需要进行的鉴定类型集中在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等,而这些案件中存在鉴定意见撤销问题的原因,可能是由于这几类纠纷涉及的当事人社会关系结构较为复杂,彼此之间的利益分化更为明显。并且,解决这几类纠纷案件的鉴定难度大,更依赖于鉴定人的专门知识与主观性、经验性判断。因此,鉴定过程中鉴定意见也更容易因为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产生一些瑕疵与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鉴定人发现鉴定意见的瑕疵、问题甚至错误,作出撤销鉴定意见决定的概率就很大。同时,这也反映出鉴定意见科学性不足的问题会影响着鉴定意见的撤销。1
在所检索的13 例鉴定人自行撤销鉴定意见的案件中,笔者以法院是否已经采信鉴定意见为时间界限,其中9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在法院采信前被鉴定人撤销,4 例案件是在法院采信后被鉴定人撤销。
2.撤销理由
笔者通过阅读相关案件裁判文书发现,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的案件主要有两种情形,其中一部分缘于鉴定意见不客观、不真实,本质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导致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这样的案件有7 例。而在其余案件中,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的原因多是由于当事人与鉴定人产生纠纷、当事人选择向鉴定人施压、向鉴定机构投诉、或者干脆“闹鉴”来迫使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在其中2 份裁判文书中,鉴定人认为其出具的鉴定意见符合相关规定但因当事人施加压力过大,严重影响鉴定人正常生活,最终导致鉴定人自行撤销鉴定意见。由此可见,上述案件中鉴定意见未必不真实、不可信。真正需要的是进一步庭审质证,明确鉴定意见证明力,由法院决定是否采信鉴定意见。
(二)鉴定意见撤销所引发的司法困境
鉴定人撤销错误的鉴定意见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无可厚非。但从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的原因趋势来看,因当事人不满鉴定意见从而通过一系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诉、与鉴定人冲突等行为来迫使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这种行为长此以往会导致法院审理案件周期变长、大大降低审判效率,同时也会助长当事人“闹鉴”的不良风气,最终对诉讼制度造成损害。
1.降低审判效率
鉴定人撤销存在错误的鉴定意见从客观上来看彰显了司法的公正性,但是当事人迫使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会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变长。此外,通过对案件的梳理分析发现当事人迫使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后,往往案件要经历多次鉴定,数个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严重延缓了司法进程,大大降低了司法效率。
2.降低司法公信力
鉴定意见区别于其他证据的特点即为其专业性较强,通过一系列专业流程最终得出结论,所以鉴定意见比一般的证据证明力更强。如果鉴定人随意撤销鉴定意见,将造成诉讼中事实认定的无秩序性。此外,由于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原本已作出相应判决的案件又回归至悬而未决的状态,甚至会使已审结的案件再次启动审判程序,无法形成既判力,影响司法权威性。2
三、鉴定人自行撤销鉴定意见及其学理思
(一)鉴定人自行撤销鉴定意见
从主体的角度考虑,鉴定人自行撤销鉴定意见是鉴定意见撤销的一种特例。鉴定人自行撤销鉴定意见是指在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后,由于某些主客观因素的出现,如鉴定人发现鉴定意见确有错误、当事人“闹鉴”“缠鉴”向鉴定人施加压力等情况,使得鉴定人做出擅自撤销鉴定意见的行为。这也是本文研究的核心问题。
(二)鉴定意见自行撤销的法律性质
如果想厘清鉴定意见自行撤销的法律性质,从本质上来说就要探究撤销的性质。撤销是一种对先前做出的行为所产生法律效力的消灭。民法中的撤销,是一方主体通过意思表示对先前法律行为所享有的撤销的权利。鉴定意见的自行撤销行为是鉴定机构将已经出具的鉴定书通过撤销的方式来消灭该鉴定意见书法律效力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也要区别鉴定意见的撤销与撤回。在一些裁判文书里能够看到撤回鉴定意见书与撤销鉴定意见书。两者的区别在于撤回是针对鉴定意见书需要进行 情形实施的行为。撤回行为基本是发生在案件审理前期,比如鉴定意见送达法院后发现存在 问题的鉴定意见书,及时进行修改。因此,撤回的重点是意见书的返回, 定机构对已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消灭其所具有的法律效力的行为。做出鉴定意见的撤销行为通常是因为撤回也无法消除错误的鉴定意见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鉴定意见的自行撤销是鉴定机构解决鉴定争议或纠正错误的鉴定意见的一种行为。
(三)鉴定意见可自行撤销性分析学界对于鉴定意见是否可以自行撤销有不同的看法。
持肯定观点的学者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撤销错误的鉴定意见,出具正确的鉴定意见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正性。第二,司法的最终追求的目标是维护公平与正义,鉴定人有义务撤销错误的鉴定意见,撤销错误的鉴定意见书有利于司法正义,那么在法律上就有撤回的正当性。代表性的例子有,学者陈鲜瑜在其《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的问题与对策——基于 63 例民事案件撤销鉴定意见的实证分析》一文中,以鉴定人的视角分析了撤销鉴定意见的正当性。他认为在一些情形下,由于客观事实的变化,原鉴定意见已失去真实性。在鉴定过程中,鉴定的检材与样本是鉴定人实施鉴定的依据。若检材或样本发生变化致使鉴定意见产生根本性改变,原鉴定意见不具真实性,理应撤销原鉴定意见。这也是一种鉴定人为保障鉴定意见质量,防止被追责的自我保护措施。
持否定观点的学者主要有如下三个理由:第一,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后,委托鉴定行为已经完成,鉴定人就无权再撤销鉴定意见。第二、鉴定人囿于各种原因,迫于压力撤销鉴定意见是法外因素,需要完善司法制度予以解决,如果由于鉴定意见存在错误而想要撤销鉴定意见,则可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进行解决,而不必创设鉴定意见撤销制度。第三,为了保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保障鉴定人在诉讼中的独立地位,鉴定意见应不可撤销。
尽管鉴定人自行撤销鉴定意见有种种弊端,如降低诉讼效率、降低司法公信力、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但基于对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理念考虑,笔者认为鉴定意见具有可撤销性。理由如下:
首先,鉴定意见本质上是鉴定人通过科学技术与方法所得出的具有专业性的结论,但是由于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人能力上有差异,而随着鉴定技术的日新月异,尤其在一些鉴定中要依靠的是鉴定人自己的经验判断,所以鉴定意见出错成为了一种必然的客观现实。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鉴定意见的撤销是由于迫于外部压力,属于法外因素,但基于前文案件分析所得出的结果,大部分的鉴定人想要撤回鉴定意见都是为了撤销错误的鉴定意见,迫于外部压力从而撤销的鉴定意见占比较少。
其次,鉴定人自行撤销鉴定意见是一种发现鉴定错误的纠正手段。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是鉴定人根据鉴定的材料与要求,运用科学技术与方法而推论出的结论性意见。虽然鉴定过程中运用的科学原理与方法具有可靠性,但并不能等同于真理。尤其像笔迹类鉴定很大程度依靠于鉴定人的经验性判断,或是由于鉴定材料条件不好、鉴定设备准确性低、鉴定人比对分析不当等原因造成鉴定意见有误。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是发现错误的自我纠错行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错案发生。
第三,从现有法律制度上来看,《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现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3 由此可见,鉴定人有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情形已被法律所默认。
四、鉴定人自行撤销鉴定意见的法律规制(一)鉴定意见可自行撤销的前提条件
通过上文对鉴定意见的可撤销原因的思考,笔者认为鉴定人自行撤销意见应满足如下条件。
1.事实发生变化
如果在鉴定意见作出后,相关事实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鉴定结论不准确或者不符合事实,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应当及时撤销或修正鉴定意见。
2.鉴定过程存在缺陷
如果鉴定过程中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鉴定结论不可靠或者不准确,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也应当及时撤销或修正鉴定意见。例如,如果鉴定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鉴定,或者违反了鉴定所需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鉴定意见可能会受到质疑,需要进行重新鉴定或撤销。
总之,鉴定意见撤销的目的是保障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措施。当相关问题发生时,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鉴定结果的可靠性。
(二)鉴定意见可自行撤销的主体和时间
从鉴定意见撤销的主体角度进行分析,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应该成为撤销鉴定意见的主体。首先,从民事立法方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相关规定,由此可见鉴定人应该 成为鉴定意见撤销的主体。其次,作为鉴定意见的出具者,鉴定人对于鉴定意见的出具过程更为了解,对于鉴定意见的复核检验也就更为全面,所以鉴定人应作为鉴定意见的撤销主体。
从鉴定意见撤销的时间来看,以法院采信为界限。鉴定意见如果在法院采信前因鉴定人发现鉴定意见确有错误需要撤销的,可以采用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等方式纠正错误,同时也避免了随意撤销鉴定意见所导致的司法公信力问题。鉴定意见在法院采信后,鉴定人提出撤销鉴定意见申请,法院应该准许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无效,进行相关补救措施,并对相关鉴定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鉴定意见可自行撤销的具体情形通过上文的分析与思考,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会导致鉴定意见被撤
其一是鉴定意见的作出基于错误或不准确的事实。如果在鉴定过程中发现原始材料存在重大问题或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方法存在错误,那么鉴定意见可能会被撤销。
其二是鉴定过程中出现了潜在的利益冲突。如果鉴定人员与案件相关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例如竞争关系或财务关系,那么他们的鉴定意见可能会受到质疑,从而导致鉴定意见被撤销。其三是鉴定程序不当。如果评估程序本身存在缺陷,例如鉴定人员未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或未正确采用适当的测试方法,那么鉴定意见可能会被视为不可靠或无效。
要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鉴定意见的撤销,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在这方面,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和学术标准,以及对特定案件的审查才能确定。
(四)鉴定意见可自行撤销的操作程序
目前,我国尚未对鉴定人自行撤销鉴定 见的程序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律上也只是规定了不正当理由,鉴定人自行撤销鉴定意见会受到相应处罚。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对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的程序做出规定。
1.提交申请
如果需要撤销某个鉴定意见,申请人需要向相关鉴定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申请理由。申请人应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鉴定结果存在重大错误或不准确。
2.鉴定机构复核
鉴定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如果申请被接受,鉴定机构将组织2 名以上鉴定人员重新进行鉴定,并与原鉴定结果进行比对,以确认是否有错误或不准确之处。如果得出的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不一致,应该撤销原鉴定意见。
3.发出鉴定意见撤销通知
如果新的鉴定结果证实原鉴定结果存在错误或不准确,鉴定机构将做出撤销原鉴定意见的决定,发出鉴定意见撤销通知,并注明新的鉴定结果。鉴定机构还应该将撤销通知发送给相关方,例如审判机关、当事人等。
(五)鉴定意见撤销后的责任追究以及救济方式
1.责任追究
当鉴定意见被撤销后,责任追究的对象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存在差异。(1)如果是因为鉴定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者故意失实导致鉴定结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可能会面临惩罚措施。此时,受到鉴定错误影响 求对鉴定人员进行惩罚。(2)如果鉴定意见被撤销是因为案件的事实发 那么责任追究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因为该鉴定意见已经 事人可以向有关责任人要求救济赔偿。
2.救济方式
如果鉴定意见被撤销,救济方式取决于具体情况和撤销原因。以下是可能的救济方式。其一、重新鉴定。如果鉴定意见被撤销是因为程序性错误或鉴定程序不正确,则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进行鉴定。重新鉴定可能需要花费时间和金钱。其二、申诉。如果鉴定意见被撤销是因为存在争议或异议,当事人可以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诉,要求复审和重新评估。在此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交证据来支持其诉求。其三、仲裁。如果当事人无法通过申诉得到满意的结果,则其可以考虑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仲裁作为一种非正式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它通常比诉讼更迅速、成本更低。其四、诉讼。诉讼是救济方式的终极选择,如果以上救济方式都未能解决问题,当事人可以选择进行法律诉讼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结语
本篇论文通过分析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的法律性质,对鉴定意见可撤销性及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指出可撤销的几种情形,提出实践中与鉴定人自行撤销鉴定意见相应的法律规制方案,为后续研究提供一定思路和借鉴。
鉴定人在司法鉴定中有责任提交真实准确的证言,并在发现错误时及时更正,同时保持客观诚信的态度。虽然撤销鉴定意见可能会对案件产生影响和问题,但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发现错误或被提供了新证据时,鉴定人应该有权更正之前的鉴定意见。法律制度应该允许鉴定人自行撤销鉴定意见,但需要考虑到具体的案件情况和影响。
民事诉讼鉴定人自行撤销鉴定意见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存在一定专业性问题、法律效力问题等,因此在实践中还需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作者简介:
黄宫达(2001.4-)男,满族,辽宁本溪人,辽宁师范大学,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注释:
1.陈鲜瑜.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的问题与对策——基于63 例民事案件撤销鉴定意见的实证分析[J].中国司法鉴定,2022,No.124(05):10-16.
2.赵杰.司法鉴定意见的撤销——基于鉴定意见纠错视角[J].中国司法鉴定,2022,No.121(0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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