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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实施效能评估与配套制度构建研究

刘青
  
百家媒体号
2025年123期
中共漯河市委党校 462000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作为乡村振兴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构建了 "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 的法治实施框架,标志着乡村振兴迈入全面依法推进的新阶段。本文以 2021 年法律实施以来的实践为研究对象,基于 "制度解析—效能评估—问题诊断—路径构建" 的逻辑主线,运用规范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从产业发展、粮食安全、乡村建设、基层治理等维度建立评估指标体系。研究发现,法律实施已初步形成 "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 的工作格局,但仍存在配套制度供给不足、要素保障乏力、执法监督薄弱等突出问题。本文提出,应从完善配套法律规范、健全要素保障机制、强化执法司法协同、构建评估监督体系四个维度,构建与乡村振兴促进法相衔接的制度体系,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关键词: 实施效能、法治保障、三农问题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将其作为新时代 "三农" 工作的总抓手。2021 年 4 月 29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这部以 "乡村振兴" 命名的基础性法律,与《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及中央一号文件共同构成了乡村振兴的 "四梁八柱"。截至 2025 年,《促进法》已实施四年,恰逢乡村振兴中期目标冲刺节点,此时开展实施效能评估与配套制度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对党校而言,本研究既是解读乡村振兴法治实践的重要载体,也是提升领导干部 "三农" 工作法治思维的关键抓手,能够为各级党政机关精准落实《促进法》提供决策参考。

一、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制度框架与实施基础

(一)制度定位与核心框架

《促进法》共10章74条,涵盖乡村振兴各领域,其制度定位体现为三个维度:在法律层级上,作为乡村振兴领域的 "基本法",确立了各项工作的法治遵循;在制度功能上,兼具 "保障法"" 促进法 ""规范法" 三重属性,既明确责任主体,又引导资源投入;在实施机制上,构建了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农民主体" 的多元协同格局。

从核心框架看,《促进法》围绕乡村振兴总要求形成了五大制度板块:一是产业振兴制度,明确粮食安全保障、产业融合发展等核心举措,;三是文化振兴制度,规范乡村文化保护与发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农耕文化;四是生态振兴制度,确立农业绿色发展理念,强化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五是组织振兴制度,健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

(二)实施的政策与实践基础

在政策层面,《促进法》实施以来,国家层面已形成 "1+N" 政策体系:"1"即《促进法》这部核心法律,"N"包括《种子法》《黑土地保护法》等配套法律,以及中央一号文件等政策文件。2025 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部署 "两个持续、四个着力" 重点任务,与《促进法》形成精准衔接。在地方层面,浙江、广东等 13 省已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一些地方还探索形成"一法一条例"的地方实施模式。在实践层面,各地围绕《促进法》实施开展了多维度探索。在乡村治理领域,探索出 "屋场会"" 积分制 ""湾村明白人" 等特色模式。在生态建设领域,全国创建美丽乡村示范村超 12 万个,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资金保障方面,2025年中央财政安排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1593 亿元,重点支持家庭农场、农产品加工等领域,为法律实施提供了坚实支撑。

(三)实施的法理与价值基础

在法理层面,《促进法》的实施植根于三项基本原则:一是法治统一原则,既遵循宪法关于农业农村发展的基本规定,又与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形成有机衔接;二是权责统一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的乡村振兴职责;三是利益平衡原则,统筹国家粮食安全、农民利益保障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多元价值协调。在价值层面,《促进法》的实施体现了三重核心价值:一是公平价值,通过完善农村公共服务、缩小城乡差距,保障农民平等发展权利;二是效率价值,通过制度创新激活农村要素活力,提高农业农村资源配置效率;三是可持续价值,确立农业绿色发展制度,为乡村生态振兴提供法治保障,契合"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

二、乡村振兴促进法实施效能的多维评估

(一)体系构建与实证分析

基于《促进法》的制度框架与乡村振兴战略要求,遵循科学性、全面性、动态性原则,构建"经济—社会—生态—治理"四维评估指标体系,涵盖4个一级指标、12个二级指标、32个三级指标。

1.经济发展效能:产业基础巩固,增收动能增强。截至2024年底,全国农产品加工企业达45.5万家,农产品加工转化率提升至72%,一二三产融合率接近40%的中期目标。农民增收方面,2023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达 6.5%,工资性收入占比提升至48.5%,成为增收主渠道。但区域差异明显,中西部地区农民收入增速仍低于东部地区2—3个百分点。粮食安全方面,2024年全国粮食产量首次突破1.4万亿斤,实现"二十一连丰"。

2.社会发展效能:服务短板补齐,基础条件改善。公共服务方面,农村教育医疗水平持续提升,湖南改造提质乡村学校 2135 所,农村义务教育巩固率达 95.5%。全国农村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8%以上,但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不足,县域医院诊疗能力仍待提升。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 65%,但失能老人照护等专业服务缺口较大。数字乡村建设加速推进,农村光纤宽带覆盖率达 99%,为农村电商发展奠定基础。但部分偏远地区仍存在道路养护不足、网络资费偏高等问题。人才支撑方面,"返乡创业潮" 初步形成,2024 年全国返乡入乡创业人员超 1200 万人。各地通过实施 "新农人" 培育计划,累计培养新型职业农民超 800 万人。但人才流失现象仍较突出,中西部乡村青壮年占比不足 30%,农技人员每万人配备量仅为城市的 1/3。

3.生态发展效能:环境质量提升,绿色转型加速。环境治理方面,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显著,全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达 90%,污水治理率提升至 40%。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深入推进,2024 年农药化肥使用量连续第 8 年下降,秸秆综合利用率达 88%。生态保护方面,耕地保护制度不断强化,全国耕地保有量稳定在 18.65 亿亩以上。林业生态建设成效明显,累计选聘生态护林员 120 万人,实现生态保护与脱贫增收双赢。但部分地区仍存在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跨区域治理协同不足等问题。绿色生产方面,农业绿色发展模式加快推广,全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 80%,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数量超 6 万个。各地探索的稻渔综合种养、林下经济等模式,实现了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统一。

4.治理发展效能:组织基础夯实,治理模式创新。组织建设方面,农村基层党组织战斗力显著增强,村党组织书记 "一肩挑" 比例达 85% 以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化推进,全国清查核实集体资产总额超 8 万亿元,90%的村成立了集体经济组织。但集体经济空壳村仍占 15% 左右,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治理创新方面,数字化治理成为新趋势,江苏昆山村务监督引入区块链技术,实现集体资产交易全程上链存证;湖南探索的"屋场会""积分制"等模式,有效提升了基层治理效能。全国乡村数字化治理平台覆盖率超 70%,矛盾纠纷化解率提升至 92%。法治建设方面,乡村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各地结合 "八五" 普法开展 "乡村振兴、法治同行" 主题活动,受众超 2 亿人次。村法律顾问实现全覆盖,为农民提供便捷法律服务。但涉农法律维权成本较高、执行难度大等问题仍未根本解决。

(三)典型案例的效能解析

1.湖南 "一法一条例" 实施:地方协同推进的样本。湖南省通过《促进法》与地方条例的协同实施,构建了 "1+N" 政策体系与省级领导联县制度,形成了上下联动的实施机制。在产业振兴领域,建成就业帮扶车间 6688 个,吸纳 32.25 万人就业,其中脱贫劳动力占比达 45%;在乡村治理领域,"湾村明白人" 模式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成功率达 98%;在公共服务领域,农村电网供电可靠率、学校改造率等指标均居中西部前列。该案显示,地方配套立法能够有效破解《促进法》原则性条款落地难问题,但也暴露出短板:一是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落实不到位,财政投入增速低于 GDP 增速;二是科技支撑不足,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不健全;三是普法宣传存在 "一阵风" 现象,农民法律知晓率仍待提升。

2.江苏昆山数字化治理:科技赋能治理的实践。昆山市依据《促进法》关于"健全乡村治理体系" 的要求,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村务监督,实现集体资产交易、村务决策等全程可追溯。通过建立 "数字村务" 平台,村民可实时查询集体资产收支、惠民政策落实等情况,有效防范了集体资产流失。该案的创新价值在于:一是实现了治理技术与法律要求的精准衔接,将《促进法》规定的 "村务公开" 落到实处;二是构建了 "技术 + 制度" 的双重保障机制,提升了治理效能;三是增强了农民的参与感与获得感。但其经验复制面临技术成本高、人才短缺等限制。

3.云南腾冲产业融合:边疆乡村振兴的探索。腾冲市依据《促进法》"促进乡村产业融合发展" 的条款,结合边境特色,构建了 "边贸 + 文旅 + 生态" 的产业体系。通过发展跨境农产品贸易、边境风情旅游、生态种植等产业,2024 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 1.8 万元,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同时建立了 "企业 + 合作社 + 农户" 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 80% 的农户参与产业发展。

该案表明,《促进法》的实施需要与地方资源禀赋相结合,但也反映出共性问题:一是产业链条短,农产品附加值低;二是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突出,中小企业发展受限;三是市场对接不畅,品牌影响力不足。

三、乡村振兴促进法实施的现实困境

(一)配套制度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

1.法律规范层级失衡,衔接不畅。《促进法》作为基础性法律,条文多为原则性规定,如第22条"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缺乏具体操作标准,需要配套制度细化。目前配套法律供给不足,粮食安全保障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仍在制定中,耕地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法律修订滞后。农业农村部出台的部门规章侧重技术规范,对权责划分规定不足;地方条例虽各具特色,但省际差异过大,如东部地区侧重产业融合,西部地区侧重脱贫衔接,缺乏全国统一的实施标准。司法解释供给严重不足,法院在审理涉农纠纷时面临法律适用难题。

2.重点领域制度空白,供给不足。在要素保障领域,土地制度改革滞后,《促进法》规定的 "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建设用地需求" 缺乏具体路径,宅基地 "三权分置" 改革的法律保障不足。金融支持制度不完善,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的支农力度有限,普惠金融覆盖率仅为城市的 60%,符合乡村特点的信贷产品匮乏。在人才支撑领域,缺乏全国统一的乡村人才认定、激励制度,《促进法》规定的 "健全乡村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机制" 未能有效落地。中西部地区普遍存在人才培养与需求脱节、引进留不住、激励不到位等问题,农村教师、医生等专业人才缺口达百万以上。在生态补偿领域,长江、黄河等流域的生态保护与受益地区的利益平衡缺乏法律保障。农业生态补偿标准偏低,难以调动农民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二)实施机制运行效能不足

1.政府主导过度,多元主体协同乏力。《促进法》确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农民主体"的实施机制,但实践中呈现 "政府热、社会冷、农民弱" 的失衡格局。政府包揽过多,2024 年乡村振兴投入中政府资金占比达 75%,社会资本参与度不足20%。社会资本因投资风险高、回报周期长、政策环境不稳定等因素,参与积极性受挫。农民主体地位未能充分体现,多数乡村振兴项目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农民参与决策、监督的渠道不畅。

2.要素保障乏力,政策落地受限。资金保障方面,虽然 2025 年中央财政安排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1593 亿元,但资金使用分散,整合难度大,部分县乡存在 "重投入、轻效益" 现象。地方财政压力大,中西部省份农业农村投入增速低于中央财政增速,县级财政用于乡村振兴的比例不足 10%。土地保障方面,乡村产业发展建设用地指标紧张,2024 年全国乡村建设用地供应仅占建设用地总供应的 12%,且存在审批流程繁琐、周期长等问题。耕地 "非农化"" 非粮化 " 问题仍有发生,部分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不高。科技支撑方面,农业科技创新与生产需求脱节,"大农科院" 等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基层农技推广体系 "线断、网破、人散" 现象未根本改变。农业新质生产力发展缓慢,智慧农业、数字农业的普及率不足 20%。

3.执法监督薄弱,责任追究缺位。执法主体不明确,《促进法》规定了多个部门的职责,但未明确执法牵头单位,导致 "九龙治水" 却 "无人负责"。监督机制不完善,现有监督以人大执法检查、政府自查为主,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参与不足。湖南人大执法检查发现,部分地区存在 "重部署、轻落实" 现象,但未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责任追究缺位,对违反《促进法》规定、未履行乡村振兴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缺乏明确的追责标准与程序,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三)实施环境面临多重制约

1.城乡二元结构尚未根本破除。城乡要素流动仍受体制机制制约,农村人才、资金持续外流,2024 年中西部农村净流出人口达 1500 万人。城乡公共服务差距明显,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优质师资占比仅为 25%,县域医院优质医疗资源占比不足15%。城乡收入差距仍较大,县域经济发展滞后,难以支撑乡村振兴。中西部县域GDP占全国比重不足40%,缺乏有竞争力的产业支撑,对乡村的辐射带动能力弱。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不健全,户籍制度改革滞后,农民进城落户仍面临社保、教育等障碍。

2.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突出。东中西部乡村振兴进展差异显著,东部地区已进入产业融合、生态宜居的高级阶段,江苏昆山等发达地区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超千万元;而中西部地区仍处于基础设施完善、产业培育的初级阶段,部分脱贫地区集体经济空壳村占比超 30%。

同一区域内发展不平衡,城郊乡村依托城市辐射发展较快,偏远乡村发展缓慢。

3.农村人口结构与治理能力制约。农村人口老龄化、空心化加剧,全国农村60岁以上人口占比达 25%,部分村庄 "空心化" 率超 50%,缺乏发展活力。农村劳动力素质偏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比达 70%,难以适应现代农业与乡村治理的需求。基层治理能力不足,村党组织书记平均年龄达52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比不足 40%。部分村干部法治意识淡薄,存在 "拍脑袋" 决策现象。村民自治制度运行不规范,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农民参与治理的积极性不高。

四、乡村振兴促进法配套制度构建的路径

(一)完善配套法律规范体系

1.加快重点领域立法进程。按照农业农村部部署,推动粮食安全保障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尽快出台,明确粮食安全责任划分、集体资产运营管理等制度。修订耕地保护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细化《促进法》关于耕地保护、质量监管的原则性规定,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与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制定乡村振兴领域专门法规,出台《乡村振兴要素保障条例》《乡村人才发展条例》等,明确土地、金融、人才等要素保障的具体措施。完善生态保护法规,制定《农业生态补偿条例》,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机制,明确补偿标准与实施路径。

2.强化法律规范协同衔接。建立立法协调机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统筹《促进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消除条文冲突与漏洞。提升部门规章层级,将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制定的配套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增强制度权威性与执行力。规范地方性立法,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制定指引》,明确地方条例的核心内容与基本框架,确保地方立法与国家法律保持一致。建立司法解释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涉农纠纷审理、法律监督的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3.健全制度实施细则。针对《促进法》原则性条款,制定专项实施细则,如《粮食安全保障实施细则》等,明确操作标准与程序。编制乡村振兴标准体系,制定《智慧农业建设指南》《乡村建设负面清单》等国家标准,规范乡村建设与产业发展。建立制度动态调整机制,结合乡村振兴阶段性特征与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每3年对配套制度进行评估修订,确保制度适应实践需求。

(二)构建高效实施保障机制

1.健全多元协同实施机制。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完善 "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 责任制,建立省级领导联县包乡制度,将《促进法》实施成效纳入党政领导班子考核。优化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农业农村部门为执法牵头单位,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解决 "九龙治水" 问题。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风险补偿、税收优惠等激励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乡村产业、生态等领域。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将乡村公共服务、技术推广等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强化农民主体地位,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明确农民在乡村规划、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建立 "企业 + 合作社 + 农户" 的利益联结机制,保障农民分享发展收益。

2.强化要素保障制度创新。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建立 "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配套" 的资金投入机制,将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优化资金使用管理,推行 "大专项 + 任务清单" 模式,提高资金整合效率。创新金融服务,扩大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支农规模,开发符合乡村特点的信贷产品,降低融资门槛。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建立乡村产业发展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每年安排不低于5%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乡村产业发展。完善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规范宅基地流转与退出,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立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加强人才支撑制度建设,实施"乡村人才振兴计划",建立乡村人才培养、引进、激励机制。完善农村教师、医生等专业人才激励政策,落实职称评定、薪酬待遇等优惠措施。

3.构建执法司法保障体系。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设立专门执法机构,配备专业执法人员与设备,开展执法人员培训。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耕地保护等重点领域开展联合执法。完善司法保障机制,建立涉农纠纷专门审判组织,推行"法院+村委会+调解组织"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降低农民维权成本,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为农民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与代理服务。加强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建立案件移送、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科学评估监督体系

1.完善效能评估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评估指标体系,以本文构建的"经济—社会—生态—治理"四维指标为基础,结合区域特点动态调整指标权重。实行"日常监测+年度评估+五年考核"的评估制度,日常监测由农业农村部负责,年度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五年考核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建立评估结果运用机制,将评估结果与资金分配、干部考核、评先评优挂钩,对评估优秀的地区给予资金奖励,对不合格的进行约谈问责。

2.健全多元监督机制。强化人大监督,每年开展《促进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建立问题清单与整改台账。完善政府监督,建立乡村振兴督查巡查制度,每季度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引入社会监督,建立乡村振兴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政策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曝光违反《促进法》的典型案例,形成舆论震慑。

3.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制定《乡村振兴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追责主体、情形与程序。对未履行乡村振兴职责、违反《促进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终身追责机制,对在乡村振兴中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终身追究责任。

(四)优化实施环境支撑体系

1.深化城乡融合发展改革。建立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机制,破除人才、资金、技术等要素流动障碍,鼓励城市人才、资本下乡。完善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推动优质教育、医疗资源下沉,建立城乡教师、医生轮岗制度。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实施 "县域经济振兴计划",支持县域发展特色产业,增强对乡村的辐射带动能力。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城乡户籍差异,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益。

2.实施区域差异化支持政策。针对东中西部差异,实施分类指导政策:东部地区重点支持产业融合、数字乡村建设;中部地区重点支持粮食生产、农产品加工;西部地区重点支持巩固脱贫成果、生态保护。

加大对欠发达地区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常态化帮扶机制,完善东西部协作、定点帮扶制度。对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出台特殊支持政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与人才培养。

3.加强乡村治理能力建设。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实施 "头雁工程",提升党组织领导乡村振兴的能力。加强村干部培训,每年开展法治、产业等专题培训,提升履职能力。

推进乡村治理数字化转型,推广江苏昆山区块链村务监督等经验,建立全国统一的乡村治理数字化平台,2027 年前实现覆盖率超 90%。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推广湖南 "屋场会"" 积分制 " 等模式,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五、结论与展望

(一)研究结论

《乡村振兴促进法》实施四年以来,已构建起乡村振兴的法治基本框架,在产业发展、粮食安全、乡村建设、基层治理等领域取得显著成效:全国粮食产量突破 1.4 万亿斤,农村居民收入增速持续高于城镇,美丽乡村示范村超 12 万个,基层治理创新模式不断涌现。湖南 "一法一条例" 实施、江苏昆山数字化治理等案例表明,法律的有效实施需要地方配套制度支撑与机制创新。同时,《促进法》实施仍面临多重困境:配套制度存在结构性缺陷,重点领域立法滞后、法律衔接不畅;实施机制运行效能不足,多元协同乏力、要素保障短缺、执法监督薄弱;实施环境受城乡二元结构、区域发展不平衡、农村人口结构等因素制约。这些问题导致法律的部分条款未能有效落地,影响了实施效能。

完善《促进法》实施与配套制度构建,需要坚持 "法治引领、问题导向、系统协同" 原则,通过完善配套法律规范体系、构建高效实施保障机制、建立科学评估监督体系、优化实施环境支撑体系,形成 "法律 — 政策 — 实践" 的良性转化机制,推动乡村振兴从 "政策推动" 向 "法治保障" 转变。

(二)研究展望

2025 年作为乡村振兴中期目标冲刺节点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的最后一年,《促进法》的实施将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从发展趋势看,乡村振兴将进入 "法治深化期",配套制度建设将更加系统完善,法律实施的精准性与效能将显著提升。

未来研究可聚焦三个方向:一是数字时代法律实施机制创新,重点研究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在乡村治理、要素监管中的应用,构建 "技术 + 法治" 的实施新模式;二是过渡期后法律制度衔接,针对 2025 年过渡期结束的新形势,研究制定常态化帮扶的法律制度,完善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机制;三是国际经验本土化借鉴,吸收日本、欧盟等乡村振兴法律实施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乡村振兴法治体系。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乡村振兴促进法》的有效实施与配套制度的不断完善,将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推动实现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的美好愿景。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Z]. 2021.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 [Z]. 2025.

3、中央一号文件部署深化农村改革 —— 健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长效机制 [EB/OL]. 中国政府网,202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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