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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大数据技术背景下的伦理规则构建
【摘要】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为人民的生活、工作和学习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也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认知观念与思维模式,不断挑战现代社会的既定秩序。在隐私变得廉价,信息安全成为奢谈,丢失资料不受罚,买卖隐私不违法的网络时代,你我都成为没有隐私的“透明人”,更是任由宰割的“商品”,随之隐私泄露、数字鸿沟、信息安全等数据伦理问题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催生出巨大的数据安全需求。为此,不断完善数据安全法律制度、增强全民数据道德意识、树立利益与道德并重的价值体系、提升数字经济治理能力才是构建新的数据伦理规则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大数据;数字鸿沟;数据伦理道德
引言:“大数据”,亦可称为巨量资料,是指所涉及的数字资源规模巨大、复杂多样,已无法通过人工在合理时间内达到撷取、管理、处理、整合并提供给用户使用的信息。大数据让物质世界变得可计算、可增值,价值不可估量。大数据技术实现了对客观世界及人类本身、人类行为的数字化和信息化,并进行高效分析处理,尤其在人力资源管理、科学决策、资源共享、人才教育等方面发挥的影响不容小觑。但是,随着大数据技术渗透到各个领域,引起了一些诸如侵犯个体隐私、肆意买卖数据信息、信息安全威胁等数据伦理的争辩与反思。
1大数据时代带来的伦理挑战
1.1隐私泄露常态化
大数据技术具备随时随地保真性记录、永久性保存、还原性画像等强大功能,用户的身份信息、行为活动、社交互动等隐私信息,都可能被记录、保存下来。当下,用户在大数据带来便利的驱动下,对其依赖越来越大,把衣食住行问题从线下场景被搬到了线上,像日常的信息检索、网络交易平台购物等情况都意味着会留下数据痕迹。大数据背后的利益团体或管理者通过信息采集再经过智能数据分析处理后,能够比较精准的捕捉人们的行为特点、消费习惯、喜好偏爱等。一旦这些信息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将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据报告显示,2021年,我国在数据安全事件中违规采集个人信息、勒索攻击、数据泄露等事件占比高达78%。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垃圾短信、骚扰电话没完没了,QQ、微信等聊天工具被盗号,求职简历被转卖等现象,个体隐私信息泄露成常态。
美国学者丹尼尔·J.索乐在《了解隐私》一文中指出:“隐私是人们自主决定是否把他们的思想、情感、情绪等信息传达给他人的一种正当权利。隐私是一种隶属于行为、事物和信息的特性;同时,隐私也适用于有形和无形的事物。”[1]隐私表现为躯体隐私、信息隐私和空间隐私,具有排他性和私密性。所以,个体隐私能否暴露以及暴露客体是其主体的权利,个体隐私受到道德及法律的保护和制约。但是,大数据时代下,
个体隐私数据化导致个人信息更容易获取、被分发、被贩卖,使个体隐私信息暴露于大庭广众之下,给个人生活及安全带来诸多风险和隐患。2021年10月,江苏无锡警方成功破获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各类公民信息,数据累计高达54亿多条,并通过非法网络平台以查询、出售等方式牟利。由此可见,我们在享受大数据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导致隐私在数据的挖掘、共享中失去了保护。可以说,在大数据面前,人人都是赤裸裸的“透明人”。
1.2数字鸿沟扩大化
数字鸿沟(digitaldivide)一词肇始于利奥伊德莫里赛特关于信息富人和信息穷人之间存在的一种鸿沟认识,主要是指当时不同社会群体在计算机拥有上存在的差异。“贫富差距”,即“在信息社会中,不同国家、地区、行业的人群由于对社会信息资源占有和使用程度的不同而造成的‘信息落差’和‘知识分隔’。”[2]这种“贫富差距”产生的鸿沟不是微不足道的,而是影响深远的。在某种程度上,数字化的存在就是人的存在。在信息社会,对大数据的掌握还可以转化为经济价值,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对于政府或企业而言,它们是最先拥有和掌控数据的,因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涉及复杂的环节,需要拥有先进的技术和雄厚的资金作为支持。这就注定只有政府和企业等机构有能力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完成如此复杂的链条。而且,在各国之间尤其是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数字鸿沟差距也呈现日趋扩大化。对于个体而言,希望都能得到信息的公平分配,享受到大数据技术所带来的福利。但是,现实情况确是在信息“富有者”和“贫困者”之间构筑了一道难以逾越的“数字鸿沟”。
根据2021年全球国家/地区互联网普及率显示,全球互联网普及率超65%,北美、欧洲互联网普及率均在90%左右,而非洲互联网普及率仅为43.20%,互联网发展区域差距较为明显。在全球互通,万物互联的大趋势下,一个国家互联网普及率的高低能体现这个国家实力的强弱。为此,如何克服这些数字鸿沟,提高互联网普及率,是我们需要继续努力之处。在我国也存在地区鸿沟、代际鸿沟、使用鸿沟,导致信息资源接受不均衡。尤其是新冠肺炎大流行期间,数字技术与人民的日常生活联系变得更加紧密,扫码通行、健康码出示、行程大数据记录等成为许多地方和场所的必备通行证。然而,老年人不会使用智能手机、偏远地区孩子无法上网课等现象再次提醒我们数字鸿沟问题不容忽视。如何弥合“数字鸿沟”问题,实现数字福利的普惠性、促进社会的包容性发展,是当今我们必须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1.3信息安全严峻化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应用普及,数据泄露事件逐年增长,大数据安全问题影响范围从个人权益、企业利益辐射到产业安全甚至国家主权。大数据之大,不仅指数量的庞大,还意味着数据类型、数据敏感、数据对象的庞大和重要性,尤其是涉及国防、政治、主权、文化等方面的信息数据,一旦安全防范措施不力或者留有数据漏洞,就很有可能被敌对势力、恐怖分子、黑客组织等势力团体窃取或攻击。
据外媒BleepingComputer报道,2020年3月23日,PC巨头宏碁遭勒索软件团伙勒索,赎金高达3.25亿。2021年5月9日,美国当地最大燃油管道运营商遭网络攻击下线,导致美国多地进入紧急状态。作为全球大数据技术的领跑者,美国的政府机构、科技企业、网络安全都曾受到网络攻击。毋庸置疑,能发动此级别网络攻击的必定是顶级黑客组织或国家级别的攻击行动。正如加尔纳(Gartner)所言:“大数据安全是一场必要的斗争”。[3]放眼世界,SolarWinds供应链攻击事件、微软exchange漏洞、FerociousKittenAPT组织监视伊朗公民等信息安全事件,暴露出信息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大数据技术应用的一大瓶颈。如何改善全球信息安全问题,是最为艰巨的课题。
2数据伦理规则构建
在当下的网络时代,隐私变得廉价,信息安全成为奢谈。丢失资料不受罚,买卖隐私不违法,这种情况下,你我都是没有隐私的“透明人”,更是任由宰割的“商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我国著名伦理学家邱仁宗教授认为,要全方位、分层次,加强对科研和从业人员、商业机构或公共机构以及政府的管理,并总结了大数据技术伦理治理的九个原则。
笔者认为要清醒的看待大数据技术带来的风险和威胁,不能听之任之,要积极应对。大数据技术是一把双刃剑,这把剑带来的利,还是弊,完全取决于持剑之人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风险意识、价值意识及行为动机的取向。所以,面对大数据技术带来的隐私泄露、数字鸿沟、信息安全等社会伦理问题,除了加强大数据技术的管控,堵塞数据漏洞之外,完善数据安全法律制度、增强全民数据道德意识、树立利益与道德并重的价值体系、提升数字经济治理能力才是更有效应对和防范化解风险的重中之重。
2.1健全数据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中国信通院专家表示,数据在不同主体、不同设施、不同业务中流转,产生很多传统数据安全未覆盖到的安全空白环节。政府作为大数据技术涉及的一个最重要的主体,是引导和监督大数据技术健康发展的关键。如今,全球各国都非常重视数据安全问题,加紧对数据安全战略部署。欧美等国从国家战略利益出发,以国内立法与国际规则制定为契机,限制重要数据和个人敏感数据出境。我国也正在推进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规范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交换、销毁等全生命周期环节。面对境外信息安全风险,政府还要强化国家信息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国家信息安全法治和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国家信息安全力量布局,构建全域联动、立体高效的国家信息安全防护体系。个体隐私信息频频被侵害,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侵犯成本低和受害者维权困难,让侵权者肆无忌惮的实施侵权行动。所以,各级政府要经过深入调研,建立有针对性、适用性,要管用、实用,能解决实际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
2.2增强全民的数据道德意识
在火爆全球的大数据面前,无论是大数据使用者还是管理者都要遵守光明正大的数据道德原则,才能以“德”服人。所谓数据伦理道德,是指在进行数据采集、存储、管理和使用时,要遵循公平、尊重、诚信、责任、信任、可靠性和透明度等普世的道德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所有人在遵循基本道德原则情况下,以正确的价值观去利用大数据技术,就能避免出现泄露隐私等风险问题。所以,各国政府应成立大数据道德管理监督相关组织,加强全民数据道德教育,引导大家遵守数据道德原则,提高全民数据道德意识。同时,要加大对违反道德原则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触犯数据道德的利益成本,畅通投诉维权渠道,发挥群众监督举报作用,让侵权者不敢侵权、不想侵权,真正把遵守公正、无害、互惠、兼容、知情同意等道德原则融进人们的骨血。
2.3树立利益与道德并重的价值体系
“在大数据技术的研发及其应用中,专业人员、公司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应该作合适的处理。任何情况下人民(尤其是脆弱人群)的利益不能因追求专业人员或公司的利益而受到伤害。”[4]企业追逐无可厚非,但尊重公民个人利益是企业行为的一个道德底线。在企业,道德与利益两者之间也不是截然对立的关系。所以,大数据企业需要用长远的眼光看待利益,当企业利益与公民的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企业不能唯利是图,牺牲公民的个人利益,要遵循的伦理道德底线,强化企业的社会利益观。因此,大数据技术的创新与变革要朝着全体人民共享数字权益的目标前进,构建和谐信息社会。
2.4提升数字经济治理能力
消除数字鸿沟是推动人民共建共享美好生活的关键举措。为实现数字信息均衡而又充分发展,政府要发挥主导和引领的作用,加强顶层制度建设,推进数字薄弱地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网络安全立法,广泛宣传数字化理念,提升全民数字素养,引导人们建立正确的大数据技术认知,建立起弥合数字鸿沟的长效保障机制。企业在推广大数据技术的同时也要承担起社会责任,加大研发投入,降低生产成本,构建更具包容和平等的网络空间;社会各团体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组织开展数字教育活动,提供多样化的支援服务,确保全体社会成员拥有平等参与网络生活的权利。同时,弥合数字鸿沟还是全球的紧迫任务。各国应协调包容、深化合作,携手推动数字时代互联互通,合力营造开放、包容、公平、公正的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新格局。
3结语
数据安全治理任重道远。大数据技术带给我们的是挑战更是机遇,目前,大数据技术带来了从前没遇到过的诸多伦理问题,但我们要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辩证看待大数据技术的利与弊,制定和遵循大数据时代下的新伦理规范,坚定不移推进大数据健康发展,造福于人类。
参考文献
Solove D J. Undetanding privacy [M]. MA: Harvard Univeity Press,2008.
安宝洋.大数据时代网络信息的伦理缺失及应对策略[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5(12):42-46.
陈明奇,姜禾,张娟等.大数据时代的美国信息网络安全新战略分析[J].信息网络安全,2012(8):32-35.
邱仁宗.大数据技术的伦理问题[J].科学与社会,2014(4):36-48.
基金项目:质量工程校级项目 “新工科”背景下材控专业前沿科技“探究式”培养模式研究 (2021JXYJ17)。
作者简介:赵睛,硕士,研究方向为科技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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