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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4.6.3条3、4款的应用条件

白书鹏
  
教育视野媒体号
2023年73期
大连先锋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摘要:文章主要探讨了讨论《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4.6.3条3、4款的应用条件,希望能给同行们提供借鉴。

关键词:建筑防烟排烟;技术标准;应用条件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以下简称《烟规》)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在2017年发布的国家标准,该标准2018年8月1日正式实施。整本标准对建筑防排烟专业的设计、施工及日常维护管理等多个方面都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标准从颁布施行至今已有5年多了,行业内部对《烟规》的评价也是毁誉参半,其中一些条款从颁布之日起就是一直争议不断。对于这些争议的条款,《烟规》规范编写组有的给予了正式的回复和解释,有的争议条款却迟迟没有正面回复。究其原因,个人认为是规范组设置条文的初衷与地方的理解存在偏差。

其中,《烟规》4.6.3条的3、4两款的适用条件,就是争议条款之一,可以说这个问题从《烟规》诞生之日起就一直困扰着众多设计人员,让暖通设计师感觉这两个条款无法真正落地,或者说对于一些特定的场所感觉2款均适用。那《烟规》4.6.3的这两款究竟适用于什么样的场所,下面就按照我的个人理解给大家分享一下。

《烟规》4.6.3:除中庭外下列场所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³/(h·㎡)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³/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3.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³/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m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4.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³/(h·m)计算且不小于13000m³/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分析一下《烟规》4.6.3条文的3、4两款子条款,这两款前半部分是针对机械排烟的,可以说3、4两款区别不大。真正让设计人员困扰的是3、4子条款的自然排烟部分,也就是后半句的要求和条款对应的前置条件。分析下《烟规》4.6.3的3、4两款前置条件,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第一,《烟规》把走廊与“和走廊相连房间”作为“走廊房间体系”的两个独立单元,把“和走廊相连房间”看成一个整体、一个集合,而不是各自独立的房间。当这个集合设置排烟设施时,要么设置排烟设施,要么不设置排烟设施,没有其他情况。

第二,如果“和走廊相连房间”这个集合内的房间排烟条件不同,对于同样的走廊采用自然排烟时会出现两个结果,通常情况下按照3条款执行室的开窗面积要比按照4条款执行的要大,这个结论很容易得出。(按照《烟规》4.2.4的走廊防烟分区的划分原则,2.5米宽走廊最大长度60米,面积就在150㎡,按照3款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就需要4㎡开窗,按照4款执行仅需要设置3㎡开窗)

分析下第一个结论:对于“和走廊相连房间”这个集合,当集合内的房间有的需要排烟设施有的房间不需要排烟设施怎么处理?执行哪一款?当遇到这种情况,通常需要人为的判断或者人为干预,使这个集合内所有的房间具有统一属性,要么集合内的房间均不需要排烟;要么均需要排烟。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规》)的相关规定,房间是否设置排烟设施是根据房间面积、属性和开窗情况判定规定。

《建规》8.5.3: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中庭;

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建规》8.5.4: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建规》的8.5.4要求,大于50㎡的无窗房间(地上或地下,人员或可燃物较多)需要设置排烟设施,这里要求是房间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前置条件是无窗,可见设置排烟设施和开窗是两个不同的要求,或者说是有高低级别的要求。对于大于50㎡的房间,开窗(此处面积不受限制,可以很小,小到不满足房间面积的2%)仅仅是不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前置条件,最多只能执行《烟规》6.4.3-3款。当开窗面积满足《烟规》6.4.3-1款(这款是适用于所有房间的)的面积要求时,也就是设置了排烟设施时,才可以认定这类房间需要且设置了排烟设施。

50㎡以内的房间,开窗面积不满足《烟规》6.4.3-1款的面积要求时,也只能认定这类房间不需要设置排烟设施。当这类房间无开窗且总面积大于200㎡时可以按照《烟规》的4.4.12-3款执行。

可见,开窗和设置排烟设施是两个不同的要求。开窗只是不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前提条件,只有开窗满足排烟条件时才人为设置了排烟设施。所以“和走廊相连房间”这个集合内全部是这类100㎡以内的房间,需要人为判断或人为干预。当有任一房间不满足《烟规》6.4.3-1款的开窗面积要求时,就只能执行《烟规》6.4.3-3款。反之,当满足上述条款开窗面积的要求,可以认为是房间设置排烟,可以执行《烟规》6.4.3-4款.

《建规》的8.5.3要求,大于100㎡的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对于大于100㎡的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这个要求和8.5.4的要求是不一样的,这类房间没有不需要设置排烟的前置条件,就是说只要有大于100㎡的房间,就需要设置满足要求的排烟设施。当“和走廊相连房间”这个集合内存在这类房间就只能执行《烟规》6.4.3-4款的开窗面积要求.

分析下第二个结论:同样走廊,最终产生的自然排烟的面积有大有小。那对于房间集合而言,势必是《烟规》6.4.3-4款的前置条件要更困难,或者说4条款对应房间集合的自然排烟条件要更好。

以上是通过比较《烟规》6.4.3条得出的结论,就是走廊和对应的房间集合组合走廊设置自然排烟设施时:

1.当房间集合内均为小于100㎡房间,只要有任何一个房间开窗面积不满足《烟规》4.6.3-1款要求时(落地面积2%),那整个集合就是按不需设置排烟设施,仅在走廊自然排烟执行《烟规》4.6.3-3款。

2.当房间集合内均为小于100㎡房间,且所有房间开窗面积均满足《烟规》4.6.3-1款要求时,走廊自然排烟按《烟规》4.6.3-4款执行。此时房间集合内的所有房间均是需要设置排烟设施且设置了满足要求的排烟设施的房间。

3.当房间集合内只要有大于100㎡房间,且该房间已设置了满足要求是排烟设施时,此时走廊自然排烟只能按《烟规》4.6.3-4款执行。并同时对集合内的其余房间进行人为干预,使其满足《烟规》4.6.3-1款要求。

对于以上2、3两条“和走廊相连房间”集合内有开窗按规定可以不设置排烟设施的房间,人为提高标准设置排烟设施这个做法是否合理?个人认为,没有必要深究,因为规范给出的要求均是最低标准,设计师可以提高标准但降低标准是不允许的。

这个提高标准开窗的问题可以从设计实例得出相同的结论。实例:5层的歌舞娱乐场所自然排烟系统的设置。按《建规》8.5.3-1要求,该场所需要设置排烟设施,可以采用自然排烟。按照《烟规》4.6.3-1的要求房间集合内所有房间(大小不一,可以是以上的3种情况)均设置可开启外窗,开窗面积均大于落地面积的2%。那房间集合对应的走廊自然排烟按照《烟规》6.4.3-4款取落地面积的2%,该设计可以说是完全满足规范要求,很常规的操作。同样的位置,在保证开窗面积均不变的情况下,房间集合内房间功能改成办公,改成火灾荷载小的场所。如果不认可人为干预提高标准,会发现这个项目在什么都没改变的情况下,无法满足现状规范了,这个肯定是说不通的。所以说,人为提高标准设置排烟设施这个做法是可行的。

执行时还需注意,设备间、卫生间、管井等无人员长期停留且火灾荷载较小的房间按照通常的要求是不计入房间集合的。

参考文献:

[1] 陈颖,李思成.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中若干条文分析[J]. 燃烧科学与技术,2022,28(4):417-422.

[2] 杨超强.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中的若干问题分析[J].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21(7):1983.

[3] 赖莉莉. 浅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走廊排烟[J].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8(34):3485.

[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实施[J]. 城乡建设,2018,0(16):5.

[5] 修羽. 对《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等有关问题的分析[J].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9(19):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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