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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面向立法部门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
【作者简介】王伟(1998.01-),男,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长江大学法学院法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法学教育。
【基金项目】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地方立法卓越人才培养模式研究”(项目编号:230804647160258);长江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产教融合背景下面向立法部门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
摘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高质量立法人才的需求不断增长,高校培养的“诉讼型”法律硕士已不能满足立法部门对于新时代立法人才的要求。因此,将法律硕士的培养范围扩展至立法人才的培养,既具备可行性也十分必要,需要从“诉讼型”向“诉讼+立法型”法律硕士培养模式优化,通过设置立法课程、联合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实践培养和培训立法师资力量等方法,为立法部门输送立法人才,服务法治国家建设。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硕士;立法人才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立法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自2015年《立法法》修改以来,设区的市被赋予了更多的立法权限,有立法权的主体数量骤增,立法的积极性高涨,但立法部门中立法人才稀缺,立法经验不足,立法能力不高的现状,也给地方立法带来了全新挑战。法律硕士是我国高等教育中培养法学人才的一个重要学位,其培养重心主要是为社会培养具有合格法律素养的实务型人才。然而,高校在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课堂教学、实践教学等方面均表现出“重司法、轻立法”的特征,培养的往往都是诉讼人才,致使法律硕士研究生的人才培养难以满足立法部门对于立法人才的要求。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为适应法治建设新要求应加强立法学等学科建设。基于此现状,本文试图从法学教育的视角分析立法部门对立法人才的能力要求,揭示立法教育在法律硕士培养中的缺位,最后对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由“诉讼型”向“立法+诉讼型”优化转变提出完善意见。
二、立法部门中诉讼型法律人才的工作困境
新时代立法工作呈现数量多、领域广、程度深等新特点,我国各级立法部门对于立法人才的需求愈发旺盛、能力要求不断提高。实践中,立法工作者主要分布于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以及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处(科)室等[1]。然而,我国各高校现行的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大多是以“诉讼型”法律人才培养为主,往往忽视了法学教育中的立法学面向,从而导致从高校输送到立法部门的毕业生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
(一)立法流程和程序的生疏
“诉讼型”法律人才的教育和培养主要侧重于司法实务和诉讼程序,对于立法流程和程序了解不足。因此,他们可能缺乏对立法过程中各个环节和程序要求的深入理解,导致在立法实践中出现操作不当或不规范的问题。他们需要适应并熟悉立法的具体流程,包括法案起草、委员会审议、立法讨论、公众参与等环节,以确保其在立法工作中的顺利进行。
(二)缺乏政策分析与制定能力
“诉讼型”法律人才在法律实务中积累了一定的案件经验,但对于政策分析与制定能力的培养可能存在欠缺。在立法过程中,政策分析与制定能力是至关重要的,需要对社会问题和政策需求进行全面、准确地分析,并能提出相应的立法方案。诉讼型法律硕士需要加强对政策分析方法和工具的学习,培养对社会政策问题的敏感性和理解能力,以更好地应对立法工作的挑战。
(三)缺乏全局思维和系统性思考
“诉讼型”法律人才在司法实务中通常从具体案件出发,注重解决具体问题,而在立法工作中需要具备全局思维和系统性思考的能力。立法是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和利益的平衡。诉讼型法律硕士需要培养对法律制度和社会系统的整体把握能力,能够从宏观角度审视问题,预见可能的影响和后果,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三、立法型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概念与特点
立法型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是指一种针对法学研究生的培养模式,旨在培养具备立法能力和专业素养的法律专业人才。相对于传统的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立法型法律硕士培养模式更加注重培养学生在立法领域的知识、技能和实践能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立法知识完备、技能熟练
在实体层面上,确保法律体系内部的一致性是立法的基本要求之一。因此,立法型法律硕士应当熟悉现有法律规定,以避免破坏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特别是在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否则可能导致下位法的修改或废止。从程序层面上看,立法程序是法律产生的主要场所,也是确保法律合法性的渠道。这就要求立法型法律硕士应重点掌握《立法法》中的程序规定以及其他法规规章的制定程序。此外,在技术层面,立法型法律硕士还应熟练掌握各项立法技术,包括法的总体框架设计技术、法的基本品格设定技术、法的名称构造技术、法的规范构造技术、非规范性内容安排技术、具体结构技术、法的语言表述技术以及有关常用字词的使用技术等。
(二)学科交叉融合
2023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立法规划:我国将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进一步聚焦明确“立什么”的重大问题。新兴领域立法着眼于未来大势,体现前瞻性布局,为新技术、新应用、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因此,立法型法律硕士培养模式应注重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培养学生跨学科联系和运用知识的能力。立法工作往往需要与其他学科进行密切合作,如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工程学等。例如,人工智能业已成为全球性发展趋势,各个国家均在制定与人工智能相关的规定,而规制中的首要问题就是确定人工智能的价值观。技术因多样的文化背景和社会环境发生相应变化,因此我国仍需思考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与价值观的适应问题,通过对不同学科领域知识资源的吸收和借鉴,产生更加包容与创新的治理思路。
(三)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立法型法律硕士培养模式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使学生在学习立法理论的同时,能够通过实践活动加深对立法实践的理解和掌握。从地方立法活动来看,立法活动涵盖了立法调研、起草、建议、研讨、论证、审议、报批、修改以及法规清理等。因此,各高校法学院在立法人才培养过程中,也要根据立法活动的特点,让法律硕士广泛地参与到立法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去,在每一个立法程序中都得到参与锻炼,为学生提供与真实立法环境接触的机会,培养其立法的实践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
四、从诉讼型向立法型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优化策略
2018年教育部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其中明确科学立法是法学类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之一。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作为第一份中央专题部署研究法学教育的纲领性文件,其在“优化法学学科体系”部分更是明确提出要加强立法学等学科建设。这都为立法型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优化指明了方向。
(一)立法学课程的设置与改革
立法学已经具备发展成独立法学学科的要素,理应将之设置为法学二级学科。“当代中国立法学大致经历了1978-2000年的创建与初步展开、2000年《立法法》颁布之后的‘规范立法学’以及‘后体系时代’三个发展阶段。在此过程中中国立法学的学科体系、组织形式与学术载体也随之建立和发展。”[2]经过近40年的发展,立法学相关教材、专著研究基地、专门刊物等逐渐丰富和完善,甚至有高校专门开设法学相关专业。就研究领域而言,当今立法学的涉及面已较为广泛,包括立法法理学、立法技术学、地方立法学等。再者,如新兴立法学以及比较立法学中的具体问题也受到特别关注。在“后体系时代”,立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势必会得到更高水平的认可和更好地发展。而建立二级学科立法学也是对《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的落实。
在立法学成为二级学科后,应相应地将立法学纳入本科阶段的必修课程,并建立立法学课程体系。在理论课程方面,可以设置诸如立法学概论和地方立法学等基础性、综合性的立法学必修课程,涵盖立法学研究对象、立法原则、立法历史发展、立法体制、立法程序以及新兴立法学的主要问题。在实践课程方面,可以增设立法模拟、立法案例研习、立法文书写作等实训课程,并与地方人大和政府合作开展立法专业实习。在研究生阶段,可以进一步细分课程,深化立法理论教学。例如,开设立法法理学和立法学前沿等课程,以及中国立法史、西方立法史和中西立法比较等课程。在实习实训方面较之本科阶段更加深入,结合“双导师制”,学生前往人大、政府立法机构等参与立法项目,全程跟踪培养并针对性展开训练。总的来说,课程设置应重视引入立法学因素,以更好地服务于立法人才的培养。
(二)立法型师资队伍的建设与培训
立法型法律硕士的培养应该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和开放性,目前的法律硕士教育主要受到司法中心主义的影响,师资结构主要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学术型人才以及法院、检察院等司法实务机关的人员组成,很少具有立法工作经验的专业立法人员参与其中。为了加强法律硕士培养的开放性,法学教育不能仅限于司法领域,也不能只吸收学术人才和司法人才,应当吸纳具备专业立法知识、立法实践经验和工作经历的专业立法人员加入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师资队伍。此外,法律硕士的教育不能仅依赖于司法资源和司法机关,还应该突破传统法学教育只注重司法实务和司法案例传授的局限性,扩展到立法领域、立法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3]。
在师资结构上,应引入专门从事立法起草和论证工作的研究机构或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授课内容上,应增加立法工作实务和典型实例的教学,不断优化师资结构,完善“双师型”导师队伍,加大对法律硕士研究生立法技能、备案审查、法律解释等专业技能的培养。通过增加专业立法人员的参与,拓宽教育领域和内容,加强与立法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的合作,使法律硕士的培养更加全面和多元。这样的改革将有助于提升法律硕士的综合能力,使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立法领域的需求并为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做出更积极的贡献。
五、结语
立法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石,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助推器,立法人才则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前提和关键。故此,为了满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立法人才的需求,我们认为将法律硕士的培养范围扩展至立法人才的培养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从“诉讼型”向“诉讼+立法型”法律硕士培养模式进行优化和调整,包括设置立法课程,联合立法部门进行实践培养,培训、扩充立法师资力量等措施。简言之,高校不应只注重培养“诉讼型”法律人才,而应兼顾司法面向和立法面向的法律人才培养,为法治队伍建设提供全方位的复合型人才支撑,为法治国家建设贡献更大力量。
参考文献:
[1]汪全军.立法工作者人才培养问题研究[J].法学教育研究,2020(4):417-436.
[2]封丽霞.面向实践的中国立法学——改革开放四十年与中国立法学的成长[J].地方立法研究,2018(6):18-40.
[3]刘燕玲.法律硕士立法能力的培养与提升[J]. 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23(2):10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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