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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侣动物法律保护可行性之研究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宠物,它们与人类的亲密关系早已超越了单纯的动物与人的关系,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伴侣动物的法律保护问题却未能得到足够的重视,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议题。本文将对伴侣动物法律保护的界定与伴侣动物法律保护可行性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伴侣动物;动物保护
一、对伴侣动物的界定
伴侣动物,又称宠物动物。关于什么是伴侣动物,如何界定伴侣动物这一问题是伴侣动物法律保护的基础问题,只有搞清楚其定义才能确定伴侣动物所指的范围,从而确定本议题中法律保护的对象。动物保护专家常纪文认为宠物动物是指那些能够当作生活伴侣并且适于家庭内部饲养,可以丰富人类情感生活且提高生活质量的动物。《中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中规定,宠物动物也称伴侣动物,是指以个人娱乐或者精神陪伴为目的,被单位、个人和组织拥有或者意图被拥有的任何驯化动物,包括常见的犬、猫、鼠等。且只有饲养不被法律所禁止的动物作为宠物动物时,该动物才能被视为宠物动物。
对于伴侣动物内涵的把握,笔者认为需要聚焦于其四个显著特点:
1、伴侣动物的核心目的是陪伴。在现代社会,人们饲养动物的主要原因已经从经济利益转变为寻求陪伴和情感连接。伴侣动物提供的价值不再是实质性的,而是那份陪伴感本身,这是它与其他功能型动物(如工作动物、实验动物等)最显著的区别。
2、伴侣动物具有附随性。这一特点主要用以区分伴侣动物与流浪动物。流浪动物多指长期在户外生存繁衍的动物,它们并不依赖特定的个人。而伴侣动物则完全依赖于主人的饲养,表现出强烈的依附性。
3、伴侣动物须经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持有身份证明。鉴于伴侣动物在法律上的特殊地位,为了对其进行特殊保护,伴侣动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必须依法到相关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获得动物身份证明,以确保其法律上的公示性。
4、伴侣动物的选择必须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野生动物以及其他法律禁止饲养的动物不能作为伴侣动物。野生动物指的是在自然环境中生长且未经人类驯化的动物,即使某些野生动物的后代已被人类驯化并饲养,仍属于野生动物范畴。为维护生态平衡,各国法律普遍禁止个人出于私人目的饲养野生动物,因此,它们自然不应被纳入伴侣动物的范畴。
二、伴侣动物法律保护可行性分析
(一)我国伴侣动物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
过去十年里,在我国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饲养伴侣动物的家庭数量激增的背景下,保护伴侣动物的呼声不断提高。虐待动物的行为会深刻影响人的心理卫生,形成不良的社会示范效应,尤其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容易导致暴力行为、恶性犯罪的增加,从而危及公共安全。[2]动物保护及法律领域内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对此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孙江等学者积极组织相关法治研讨会,联合王利军、李军波等学者寻求反对虐待动物,保护动物福利的中国路径。2020年,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生物与科学伦理工作委员会,组织了第一次《反虐待动物法》立法促进研讨会。每年都有人大代表在代表会议中为动物保护发言,2024年全国两会即将召开,熊水龙提案建议,应吸取各地犬类立法的经验和教训,国家立法应该树立“管理”和“保护”并重的立法理念。这都体现了加强我国动物法律保护的民意之沸腾。
(二)我国伴侣动物法律保护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物质水平是我国对伴侣动物法律保护的基础条件,十八大以来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目前我国物质文明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我国人民生活水平达到全面小康水平。当国民经济收入增加,人民的物质水平达到一定程度,美好生活需要也日益增长,对于精神方面的需求明显提高,养宠家庭的显著增加即映衬了这一点。我国现行法对伴侣动物的管理条例多立足于保障人类利益,却没有关注到伴侣动物的权益[1]。鉴于当前伴侣动物数量的不断增长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显著提升,伴侣动物应被视作一种特殊的法律客体,并受到法律的特殊关注和保护。
(三)我国伴侣动物保护立法的文化基础
善待动物在我国古代已有相当的思想渊源,并且也常与个人的道德修养程度 关联起来。[3]这些思想不仅体现在远古的图腾崇拜和生肖纪年法中,也深深根植于儒、道等主流思想体系中。
儒家思想作为我国传统的主流思想,其核心“仁爱”理念不仅针对人类,也扩展到动物。孔子认为对待动物是一种道德问题,人类应该以人道主义的态度来对待它们。这种尊重生命、善待动物的思想,为伴侣动物保护立法提供了坚实的道德基础。在道家文化中,人与自然都是宇宙的一部分,万物平等,没有贵贱之分,倡导人类应该尊重并保护包括伴侣动物在内的所有生命。
如今我国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重视思想道德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同时伴侣动物是与人类关系最亲密、感情最深厚的动物,对其予以法律保护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
(四)域外国家及港台地区伴侣动物法律保护借鉴
1、英国:1822年,英国的人道主义倡导者理查德·马丁在英国国会成功推动了“禁止对家畜进行残忍与不当对待的法案”。此法案的通过,不仅开创了专门反对虐待动物的法律先河,也为后来现代动物福利法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1951年,颁布了《宠物法案》,该法案不仅触及宠物的买卖事宜,还深入到了宠物的饲养、日常照顾、疾病防控、运输流程、登记制度以及全面监管等多个关键环节。除此之外,英国还针对猫和犬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显示了其在伴侣动物保护方面的细致入微。
2、日本:1973年,制定了《动物保护管理法》《狗、猫饲养及保管基准》,这些法律对狗、猫等动物的饲养、买卖、卫生、看管、繁殖等各个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此后,相关法律经历修订和完善,显示出其在伴侣动物保护方面的努力。
3、台湾地区:1999年,制定了《动物保护法》。随后,又陆续制定了《宠物动物管理办法》和《宠物管理办法》等,这些举措充分展示了其在伴侣动物保护方面的全面性和系统性。2017年,通过了《动物保护法》的修正案,明确禁止了贩卖、购买、食用或含有猫狗肉、内脏成分的食品,这一措施无疑为伴侣动物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
4、香港地区:1935年,通过了《防止残酷对待动物规例》。1950年,通过了《猫狗条例》,明确禁止宰杀猫狗作为食物,显示出香港地区在伴侣动物保护方面的坚定立场。
显然,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非常重视保护伴侣动物,这充分展示了他们对动物权益的尊重和维护。这些经验可以为我国内地提供宝贵的借鉴。
结语
随着养宠家庭不断增多,以及我国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浪潮,社会新发展新思潮的不断涌现,伴侣动物的法律保护不仅是法律进步的体现,更是顺应时代需求的必要举措。据本文所述,伴侣动物有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其法律保护在我国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的基本条件都已具备,在域外,也有立法与实践经验可以借鉴,足以见得对伴侣动物予以法律保护之可行。
参考文献:
[1]齐宇璇.伴侣动物法律困境及其政策探究[J].法制博览,2024,(06):136-138.
[2]段沁.宪法上的动物保护:现状、期待与回应[J].南大法学,2022,(02):139-154
[3]钱叶芳:《〈人类伴侣动物保护法〉立法建议》,载《上海法治报》2018年3月7日,第B06版
基金项目:本文为武汉学院2023年度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背景下对‘伴侣动物’法律保护的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为XCDC202312。由武汉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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