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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影像学的概述

李忠泽
  
天韵媒体号
2024年24期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人民医院 037400

医学影像学在临床中的应用非常广泛,它作为一门应用医学成像技术对人体疾病进行诊断和在医学成像技术引导下应用介入器材对人体疾病进行微创性诊断及治疗的医学学科,是临床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是对医学影像学的详细阐述:

一、技术类型

医学影像学涵盖了多种成像技术,主要包括:

1.X射线摄影:通过 X 射线的穿透性和荧光效应等特性,形成人体内部的影像,广泛应用于骨骼、胸部等部位的检查。

2.计算机断层扫描( CT ):利用 X 线束对人体某部一定厚度的层面进行扫描,通过计算机处理形成图像,具有较高的密度分辨率,能够清晰显示软组织构成的器官及其病变。

3.磁共振成像( MRI ):通过识别水分子中氢原子信号的分布来推测水分子在人体内的分布,进而探测人体内部结构,具有非介入、无辐射、成像清晰等优点,对脑、心、肝等功能性反应能进行精确判定。

4.超声波成像( B 超):通过超声波探头向人体发射超声波,这些超声波在人体内传播时,遇到不同的组织会产生反射、折射、吸收等现象。探头接收这些反射回来的超声波,并将其转换为电信号,经过计算机处理后形成图像。这些图像可以清晰地显示人体内部组织、器官的结构和形态,为医生提供诊断依据。

二、影像诊断学在医疗进步中的作用

影像诊断学的发展不仅提高了疾病的诊断准确率,还为医疗进步提供了有力支持。首先,影像诊断技术为医生提供了更多的诊断信息,使得医生能够更准确地判断疾病的类型和程度。其次,影像诊断技术还可以用于疾病的早期筛查和预防,有助于及时发现并治疗潜在的健康问题。此外,随着人工智能等技术的不断发展,影像诊断技术也在逐步实现自动化和智能化,为医生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诊断手段。

三、医学影像学的伦理问题

影像学的伦理边界界定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它涉及到医学实践中的道德、法律和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影像学伦理边界界定的几个关键方面的探讨:

(一)尊重患者权益

1.知情同意:在进行任何影像学检查之前,医生必须向患者充分解释检查的目的、过程、可能的风险和利益,确保患者在知情的基础上做出是否接受检查的决定。这体现了对患者自主权的尊重。

2.隐私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和影像学检查结果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必须得到严格保护。医生和相关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的隐私保护政策,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二)合理性与必要性

医疗需求导向:影像学检查的使用应基于患者的医疗需求,避免无根据或不必要的检查。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和临床判断,合理选择检查项目,确保检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医学影像学与临床医学的关系

医学影像学作为现代医学的重要分支,临床医学之间存在着紧密而复杂的关系。这些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医学影像学被誉为临床医生的”眼睛”,在疾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利用先进的成像技术,如 X 光、 CT 、 MRI 等,为临床医生提供直观、准确的影像信息,帮助医生更准确地判断病情,制定治疗方案。

2.临床医学的发展也推动了医学影像学的进步。随着临床需求的不断增加,医学影像学技术不断创新和发展,以满足临床诊断和治疗的需要。

五、国内与国外医学影像技术发展的差距

(一)国外:

1.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强,持续推动医学影像技术的进步。

2.高端医学影像设备如 CT 、 MRI 等的技术含量和性能领先,能够提供更清晰、更准确的图像。

3.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在医学影像中的应用更加广泛和深入,提高了诊断的准确性和效率。

(二)国内:

1.技术研发和创新相对滞后,部分高端医学影像设备的技术水平仍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差距。

2.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与医学影像的结合应用方面仍处于起步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六、未来展望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医疗需求的不断增长,影像诊断学将继续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未来,我们可以期待更多新型影像学技术的出现和现有技术的不断完善。同时,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深入应用,影像诊断技术将更加智能化、精准化,为医生提供更加全面、准确的诊断信息。

综上所述,影像诊断学的发展历程是一部科技与医疗不断融合、相互促进的历史。从最初的X射线影像技术到如今的多种高端技术,影像诊断学为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提供了强大的支持。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领域的不断拓展,影像诊断学将继续为人类健康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论国际卫生法治的困境及其纾解

刘冬梅1 刘芳铭2

1.青岛市市南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山东青岛 266002

2.青岛双瑞海洋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青岛 266101

(一)疫病流行与国际卫生法治体系的形成

“人类的历史就是和疾病斗争的历史。”在数千年的文明史中,疾病始终是人类社会挥之不去的阴影,在诸般疾病当中,若论影响最深远、危害最严重当属传染病无疑。据修昔底德在《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记载,公元前5世纪下半叶,一场起源于埃塞俄比亚瘟疫,经埃及和波斯帝国传到了希腊半岛,使雅典城至少失去三分之一或者二分之一的人口,并直接导致了辉煌的雅典文明化为了历史的灰烬;14世纪中叶鼠疫由中亚地区传入欧洲,导致欧洲近三分之一的人口丧生。19世纪上半叶印度发生霍乱疫情,向东席卷了整个东亚地区,向西横扫西亚欧洲,全球数千万人丧生于此次疫情。时至今日,AIDS,寨卡病毒等传染病依然在全球肆虐。传染病引发的种种惨剧昭示着它从来不会尊重人类划定的边界,而是随着战争或贸易等人类活动进行传播,这种巨大威胁使得世界各国不得不就卫生治理进行国际合作。

人类抗击传染病的历史,经历一个从各自为政采取防范措施到加强国际合作最后逐步建立全球卫生治理体系的过程。自1851年第一届巴黎国际卫生大会起,至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世界各国开始建立卫生治理的多边机制,并于1903年达成了第一个具有全球影响的卫生协定即《国际公共卫生条例》,此后国际卫生局、国际公共卫生办公室、国际联盟卫生组织等众多公共卫生领域的国际组织的成立,1948年世界卫生组织成立取代国际公共卫生办公室和国际联盟卫生组织成为全球卫生治理的核心组织,标志着全球卫生治理时代的开启。目前,全球已经建立了数十个与全球卫生有关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包括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疫苗协会,泛美卫生署等,初步形成了以世界卫生组织为核心,多个国际机制相互配合的国际卫生法治体系。

(二)国际卫生法治的立法困境:碎片化治理与规则冲突

如果说多极化格局下的国家利益冲突是在国家层面阻碍了国际卫生法治的实现,那么碎片化治理及由此产生的规则冲突则会在国际机制层面对国际卫生法治构成掣肘。全球卫生领域的碎片化治理在组织层面表现为承担相同和类似职能的国际组织的增加。国际社会遵循主权平等原则,各主权国家均可以依据自身意志缔结条约和创建国际组织;在这一国际秩序下,国际社会面对的是去中心化的国际卫生法治结构。在这种去中心化的治理结构之下,针对同一个国际问题,不同国家集团往往会形成多个国际治理机制。据不完全统计,承担国际卫生法治职能的国际机构共有近30个。国际机构通过制定规则并监督规则的执行来帮助各国达成更可信的协议,因此伴随着具有国际卫生法治职能的国际机构的增加,与之配套的国际规则也在增加。而这些国际机构之间并不存在统一的协调机构,针对同一问题也就对应着多个不同体系的国际规则,所以国际卫生法治实际上是运行在多个不同的规则轨道之上的,不同的国际机构往往会产生相互竞争的管辖权,最终直接掣肘国际卫生法治的实现。可以说,在全球卫生议题上,国际规则是实现国际卫生法治的重要工具,其分工有助于关照到全球卫生问题的多个方面,但是不同规则之间由于缺乏统一的立法意志的协调造成了规则冗余和相互矛盾。多个国际机构分享了国际卫生领域的立法和司法权力,也容易使各国无所适从,降低相关的规则的权威性。

碎片化治理与规则冲突在国际卫生法律实践中有充分的体现。世界卫生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分别是当今世界卫生领域和贸易领域最为重要的国际组织,两者在管辖及规则方面存在冲突。世界贸易组织通过其争端解决机制对与公共卫生有关的贸易措施进行裁决,从而在事实上扮演了国际卫生法治中的重要角色。这方面典型的例子当属关于韩国因日本福岛核电站爆炸对源自日本的食品采取禁止进口措施的案件。自2013年开始,来自日本福岛的水产品被韩国政府禁止。2016年,日本在世界贸易组织起诉韩国。2019年4月,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最终裁定韩国的检疫措施不违反《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 新冠肺炎的大流行使得许多国家采取了类似的贸易限制措施,这些措施的合法性也要由世界贸易组织来进行裁决,这就势必与世卫组织及《国际卫生条例(2005)》在管辖和规则上发生冲突。再如联合国大会1966年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规定了人们普遍享有的迁徙自由和人身自由、集会自由和结社自由,隐私权等权益。这些权利和自由在特定情形可以受到限制,但是部分自由和权利被限制的理由当中并未列举公共卫生在内,而世卫组织的《国际卫生条例(2005)》则规定国家可对嫌疑或受染者采取检疫隔离等卫生措施,也可以拒绝其入境。《国际卫生条例(2005)》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重大疫情期间是否及在何种程度上可以限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未达成一致,两者存在冲突。另外,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等国际规则也基于各自的领域对国际卫生法治施加影响。这些不同的制度实际上建立了不同的价值追求和话语体系,因而具有得出相冲突结论的可能性,这意味着各国和国家集团会根据自身立场选择适用最有利的制度体系,同时在相同的规则体系之内追求最有利于自身的解释,反而阻碍国际卫生法治的进程。

(三)国际卫生法治的执行困境:国家能力鸿沟

国际卫生法治不仅仰仗国际组织的领导和协调,还取决于国际规则在国家层面的执行。面对疫情能否早期报告、快速反应,及时分享传染病的相关信息,是遏制传染病跨界传播的关键因素之一。作为国际卫生法治领域中最具权威性的国际规则,《国际卫生条例(2005)》要求各国家和地区的公共卫生系统应具备发现、评价、报告以及迅速控制可能引起国际关注的公共卫生事件的核心能力。同时投入本国财政资源并且保持国家间的高水平合作以降低上述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加强其卫生体系并保证其有能力防控可能跨越国界甚至是在洲际快速传播的流行病。《国际卫生条例(2005)》所体现的国际规范的能否遏制传染病的跨境传播、提升全球卫生治理的水准,很大程度取决于国家的公共卫生能力。2009年爆发的H1N1病毒疫情鲜明的体现了这一点,在H1N1的疫情中全球大多数区域早在2009年5月就至少记录了一例人感染H1N1病例,但在非洲直到6月19日南非才报告了非洲第一例确诊的 H1N1病例,比世界其他区域晚了一个月的时间。究其原因在于卫生基础设施薄弱国家难以有效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所规定义务。

国家之间卫生能力的差距首先体现在各国的卫生医疗支出上。世界卫生组织2008年发布的世界卫生报告显示,不同国家间人均卫生费用达300倍以上的巨大差距,从人均低于20美元至人均超过了6000美元。即便将国际援助计算在内,依然有45个低收入国家的人均卫生费用低于100美元。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高收入国家中有6个国家的人均卫生费用高于3000美元。低收入国家中居住着26亿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41%,而其卫生总费用占全球总费用5%以下。这就使得低收入国家比起高收入国家的防疫政策更加难以落实。众所周知,高温天气不利于新冠病毒的传播,但地处热带的印度确是目前全球确诊患者排名第二的国家,究其原因在于印度落后的医疗条件。印度每千人拥有0.7张病床;韩国是这一数字的16倍多。印度的医疗卫生支出在全球属于较低水平,仅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1.2%,而同期美国的医疗支出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17%。落后的医疗条件使得印度每年将近25万人死于肺结核,10万儿童死于腹泻。印度的情况是低收入国家防疫困境的缩影,有限的政府资源和巨大的卫生需求之间的矛盾始终困扰着这些国家。虽然国际社会一直在公共卫生领域采取措施寻求必要的资源以支持发展中国家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但在经济紧缩的当下,这些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善这些国家的公共卫生能力。这样就造成了有限的政府资源和巨大的卫生需求之间的矛盾。

除了卫生医疗支出上的不足之外,有些低收入国家的在国民受教育程度、国家治理能力等软实力的不足也使得其难以遏制病毒的传播。伦敦国王学院国际关系教授迈克尔·古德和菲利帕·伦佐斯指出:教育因素是社会防疫成功与否关键因素之一。受过教育、有批判性思维的公民更有能力处理有用的信息和谣言,获得正确防疫知识。而低收入国家的国民受教育程度低,更容易轻信谣言而采取错误的防疫策略。中亚地区的多个国家许多人生病之后都迫不及待地求助于各种虚假的民间疗法,从生姜、辣根到马奶和狗油。而印度民众普遍相信,食用牛粪或牛尿能够有效防止新冠肺炎感染。这次错误的防疫措施都严重阻碍了疫情防控的实现,造成疫情持续蔓延。另外,这些国家普遍存在长期的国内冲突,政府执政能力低、国家财政薄弱、社会治安脆弱、官员腐败盛行,缺乏建立法制和权威的机制等问题。这些因素都使得低收入国家无法真正实施世卫组织等国际组织提出的防疫政策,全球卫生治理的前景因此蒙上了阴影。

(四)困境的破解之道:构建中心化的国际卫生法治的新模式

区域层面公共卫生治理体系的发展不意味着全球层面公共卫生治理体系的消解。相反,全球治理与区域治理、国家治理仍然会呈现出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态势,因此超越国际卫生法治的僵局仍是我们应当思考的首要问题。固守过去的治理模式只会使国际卫生法治体系在僵局中走向恶性循环,突破原有的治理模式走向中心化的治理模式才能超越国际卫生法治的僵局。

要突破国际卫生法治的僵局需从增强国家的合作意愿和改革国际卫生法治体系入手。国家在全球公共卫生领域缺乏合作意愿是因为需要民族国家在该领域让渡其自主权及社会资源,这不符合大多数国家的政治偏好。一方面,很多事关国内社会群体福利的决策将不能由国内政府制定,而需要交由非经国内选举产生的国际组织来推行。另一方面,国际卫生法治体系作为一种国际公共产品要求参与国提供相应的供给,由此必然挤占各国政府可用于国内发展的资源,从而引起 “民主的赤字”。因此,增强各国合作意愿面临最大的问题是如何改变国家的政治偏好。各国外交政策实际上是其内政的延伸,所以改变各国政治偏好首先应当从国内政治层面出发,例如,通过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提升公共卫生议题在各国国内的关注度和优先度,进一步影响各国政治偏好,增强国家在公共卫生领域的国际合作意愿。

改革国际卫生法治体系就一方面应当增强有关国际卫生法治国际组织的领导力和执行力。世界卫生组织应采取更多实质性行动,改进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报告机制、资金机制等。另外,国际卫生法治体系可以超越政策协调和国际合作的机制,引入强制性国际机制对国际卫生法治的参与方施加硬约束,对国际卫生法治当中国际公共品的主要提供方进行相应的正向激励,实现国家利益与全球共同利益更紧密的结合,以此来改变各国政治偏好。新世纪以来,世卫组织推动相关国际规范的修改以实现这些机制的国际法化。世卫组织修改了《国际卫生条例》的相关规定,致力于控制公共健康风险,设定了公共健康风险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特别是要求各国负起更大的责任来应对公共健康风险就体现了这种趋势。未来全球卫生体系改革的应该朝着加强中心化治理、破解治理赤字的方向发展,同时相关国际规则应当为人类改造、利用自然确定正当的范围、合理的途径方式。改革国际卫生法治体系另一方面应当努力提升脆弱国家的公共卫生治理能力,注重国际卫生法治领域的公平正义。新冠疫情持续高位流行的事实一再证明能否结束疫情的根本在于提升落后国家的疫情应对能力,如果建立迅速反应的国际互助机制,加大发达国家对落后国家的卫生领域的国际援助,补齐落后国家在卫生治理领域的短板,深化卫生治理的国家合作是改革全球卫生治理体系的另一个重点。因此增强各国之间团结,推动全球卫生治理体系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共同抵制单边主义与保护主义,携手促进全球的共同福祉,是超越国际卫生法治的僵局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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