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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法治国家建设思想的核心要义
摘要:马克思恩格斯法治国家建设思想蕴含着丰富内涵与理论精华,为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建立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向导。马克思恩格斯主张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通过坚持人民主权原则,追求公平正义和自由平等,监督权和罢免权并举,来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终极目标,这为我国全面推进法治现代化建设提供重要指引和重要启示。
关键词:法治国家;法治建设;核心要义
马克思和恩格斯本人虽然不曾对其法治国家建设思想作过专门的论述,但他们在早期对资产阶级法治的批判和自身法学观的逐步形成至成熟并继续发展的过程中阐述了自己对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看法观点,尤其是巴黎公社存在期间所作的革命性民主与法治建设中,通过理论阐述和革命实践论证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建设思想,在批判和继承各个法学流派观点的合理内核的过程中加深了对人与法、国家与法、阶级与法等关系的科学认识。这些经过理论和实践论证产生的科学总结为日后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提供重要指引和重要启示,使中国共产党能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全面推进法治现代化建设。
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人民主权原则
(一)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的人权为虚伪人权
马克思和恩格斯科学分析了资产阶级取得统治地位并建立法治国家的客观规律,清晰地认识到对于当时的德国来说,“彻底的革命,普遍的人的解放,不是乌托邦式的梦想,相反,局部的纯政治的革命,毫不触犯大厦支柱的革命,才是乌托邦式的梦想”[1](P14)。这里马克思提到的“局部的纯政治的革命”的基础就是资产阶级在社会上实现自身的解放和普遍的统治,从自己在社会中的特殊地位出发,追求整个社会的“普遍解放”。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正是靠这样的手段来掩盖自己成为社会第一阶级的客观事实的。恩格斯在研究英国法制状况期间揭露了资本主义的虚假人权,他针对英国资产阶级要求废除谷物法的现实要求,在《谷物法》中分析论证出资产阶级所作的革命尝试只是为了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下一任统治阶级,要求废除谷物法也只是企图掩盖永恒支付给工人低薪的卑劣目的,核心本质仍然是资产阶级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获取永久效应的世界垄断,所以“因废除谷物法而获益的只是资产阶级,而不是人民”[2](P568)。恩格斯又在《国内危机》中深入研究了具有浓厚封建性质的英国法制,他发现实际上掌控英国法律和法制的是英国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比如下院在形式上由人民选举产生,直接代表人民利益,但实际上满是肮脏的贿赂和普通民众根本无权参与的选举。这就决定了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的虚假和伪善.马克思和恩格斯通过详尽分析资产阶级的政权本质阐明了其虚伪法治的根源。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法治的实质就是维护本阶级的统治,所谓的“自由”、“平等”、“民主”等原则是针对于社会中的少数人而言的,穷苦大众根本不可能享有“人人平等”的权利。
(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人民主权原则
马克思恩格斯在巴黎公社所提出的司法制度建设中,不仅以保障人民权利为中心,其内容还成为保障公社存在的有力工具之一,比如司法机关的公务人员同时受到人民行使对其的监督权和罢免权、最高薪资受限等作用,并在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上贯彻法治这一原则,以充分保障人民行使权利。其中,针对逮捕手续这一环节,执行委员会强烈反对任意逮捕,强调“请司法委员会立即把逮捕的人数和逮捕的原因函告执行委员会,并下令释放所捕的人员,或命令他们到法院和检察院接受审讯。司法委员会应加紧制定一项专门维护共和国重大原则之一——自由——的措施。”[3](P462-463)4月19日公社又发布了新的关于逮捕手续的法令,进一步规定了每一位涉及逮捕环节的公职人员都应当在被捕人的监禁证上写明理由,并将被捕人的私人物品交由拘留所保管。除了以上法令和决议的颁布执行,公社还专门针对特殊的革命环境设立了军事法庭并制定了相关程序及惩罚机制,但后来在军事法庭中由于不按规章制度审判和没有做到全体委员出席的缘故,公民西卡尔在4月23日的会议中要求解散军事法庭并重新对之前所作的判决进行清算核查,公社高度重视并为此成立了专门审查军事法庭过去所作判决的委员会。由此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二人对人民权利的重视程度。
二、公平正义和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追求
(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追求现实的公平正义
马克思和恩格斯从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在其法哲学体系中论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观,科学指出公平正义并不是无条件的抽象的“永恒公平”和“永恒正义”,法体现的公平正义实际上由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马克思的公平正义观建立在蒲鲁东的庸俗经济学理论之上,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对蒲鲁东的唯心主义法学观和公平正义观作出批判,认为“蒲鲁东先从与商品生产相适应的法的关系中提取他的公平的理想,永恒公平的理性。顺便说一下,这就给一切庸人提供了一个使他们感到宽慰的论据,即商品生产形式像公平一样也是永恒的。然后,他反过来又想按照这种理想来改造现实的商品生产和与之相适应的现实的法。”[1](P255)
恩格斯猛烈批判了19世纪70年代初蒲鲁东主义者鼓吹以“永恒公平”的资产阶级改良方案解决住宅问题的荒谬想法。以米尔帕格为代表的蒲鲁东主义者坚持“如果这一切交易都能渗透着法的观念,即到处都按照严格的公平要求来进行,那当然是有利于社会的”[1](P255-256),企图从其“永恒公平”论出发鼓吹他们的“阶级调和”论。在恩格斯看来,米尔帕格等蒲鲁东主义者在住宅问题上信奉这种“只求公平得胜,哪怕世界灭亡”[4](P247)的“永恒公平”和“永恒正义”既是阶级调和论,也是历史倒退论。恩格斯科学地指出公平与正义不过是经济关系和各种利益关系的体现,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公平正义观,他认为公平正义是与作为社会经济关系表现的利益密切相关的,因此必须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考察公平和正义观念的根源,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建设中必须遵循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客观的自由
马克思和恩格斯刚开始曾以唯心主义抽象自由观的自由理性来作为哲学思考的出发点,认为自由理性决定国家和法的产生和发展,后来二人才以历史唯物主义理解自由观,科学地指出了人的自由并不由自己理想的相应观念决定,而只能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条件所决定。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自由的前提是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人们越将“盲目的必然性”转变为“为我的必然性”,就能获得更多的自由。认识了自由中的客观必然性,更重要的是基于必然性来通过实践能动地改造世界:“自由就在于根据对自然界地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5](P120),对于统治者来说,要在认识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利用法律来更好实现客观规律或客观必然性的要求。
恩格斯批判了巴枯宁无政府主义所吹捧的个人无限自由理论,认为这实际上这是一种打着崇拜自由旗号的法律虚无主义,它否定一切权威,看不到恰当的权威是保障自由得以实现的重要社会条件,他科学地指出权威是指“把别人的意志强加于我们;另一方面,权威又是以服从为前提的”[1](P335),恩格斯正确地阐述了自由与权威的关系。由此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研究自由的过程中深化了自由对法、法律对自由予以规范的必要性的系统认识。
(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认为平等具有发展性
平等观念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有出现,它既是法律制定的重要原则,也是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但是,资产阶级所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人权旗号背后隐藏的是只有资产阶级才能享有平等权利的事实。恩格斯通过对平等观念的考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平等观,认为平等是历史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经济基础。马克思在批判拉萨尔主义时系统论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平等观,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但同时马克思也得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按劳分配原则所体现的“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1](P434),按劳分配仍然没有脱离资产阶级法权。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按劳分配表现的弊病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才能消除,实现事实上的平等,“各尽所能,按需分配!”[1](P435-436)之后,恩格斯在批判《爱尔福特纲领草案》时,草案第10段——“社会民主党不是为了新的阶级特权和优越地位而斗争,而是为了消灭阶级统治,为了不分性别和出身的所有人的平等权利而斗争”,恩格斯对此作了重要补充,强调在“阶级统治”后面加上“和阶级本身”,又对纲领中“为了所有人的平等权利”提出了补充,建议把“为了所有人的平等权利”改成“为了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和平等义务”,使平等权利失去道地资产阶级的含义。这样,恩格斯实现了将消灭阶级统治和消灭阶级自身联系在一起,明确了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和统一性,这也是无产阶级民主平等观和资产阶级民主平等观的一个显著区别,科学阐释了无产阶级主张的平等权利。
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监督权和罢免权并举
(一)贯彻落实群众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权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多次强调群众监督国家及其权力机关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性,在领导巴黎公社期间他们提出一系列的政策办法来保障人民行使监督权。首先,公社在存在的两个多月内,为了同群众保持紧密联系采取诸如通过各选区代表定期向选民汇报工作、领导机构向人民群众颁布361个通知公告和41个决议法案等措施。为了防止公社委员和各级领导脱离群众沾染官僚主义的不良风气,他们不但经常参加选民大会和群众集会,还要经常倾听群众的心声和解答群众疑问。其次,通过各种基层团体组织人民并创办公社俱乐部,公社俱乐部成立的目的是“同那些反对我们的公社权利,反对我们的自由和共和制的敌人作战;保卫人民的权利,使人民受到政治教育,为的是让人民自己能够进行管理国家事务;如果我们的当选人忘记原则的话,提醒他们注意原则;从各方面支持从事拯救共和国的当选代表;特别着重宣传人民的权利,人民任何时候都不应当放弃对自己的代表的行动进行监督的权利”[6](P565)。再次,权力机关鼓励群众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成立群众监督委员会来接受人民群众的书信来访活动。最后,马克思和恩格斯高度重视报刊等舆论工具的监督作用。通过以上种种方式,马克思认为巴黎公社“彻底清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责任制来代替虚伪的责任制,因为这些勤务员总是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的”[1](P196)。
(二)以罢免权保障社会公仆的纯洁性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强调人民行使监督权的同时还重视罢免权的作用,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它们应有的作用。恩格斯提出罢免权是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有效办法”,它可以为民主选举和监督提供重要补充,“罢免的原则给选民提供纠正错误的手段”。比如在巴黎公社中,曾在1848年参与镇压工人起义后来当选为公社委员的军事代表克吕泽烈,他“躺在他的躺椅上,时而忧悒,时而像训话似的草拟命令和通报,连动手指头去监督命令的执行都不肯”,甚至在公社与凡尔赛最激烈的交火时刻他还在睡觉,为此公社积极听取群众意见,罢免了他的职务。马克思和恩格斯通过实践证明了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要将监督权和罢免权齐头并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后的《罢免权法令(草案)》中指出:“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7](P102)这就强调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必须同时并举监督权和罢免权,才能真正保证人民的权利。
四、社会主义法治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一)在资产阶级法治下国家与法呈现出异化的状态
马克思和恩格斯论述了他们对于社会民主政治的看法观点,从唯物主义的法哲学角度出发,认为是人民创造了国家和法律而非国家和法律决定人民。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国家建设思想中高度肯定了国家和法律作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发展的重要标志,人们通过创造一个联合体来更好保障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在这一基础上将自己的权利转让一部分给国家权力机关,再由国家权力机关将法转化为法律来体现人民的公共意志。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出现以前,国家和法律无疑成为了实现人民自由平等和全面发展的桎梏。资本主义相较于封建主义也只是多了一副人权的虚伪面具,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另一种专制制度,即权利只属于作为国家和社会中少数人的资产阶级,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它们的最大特征都是“轻视人类”,使“人”不能成为“人”。在巴黎公社中,为使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公社给予人民选举权以选举出符合广大人民意愿的“人民的公仆”,除此之外“公社一举而把所有的公职—军事、行政、政治的职务变成真正工人的职务,使它们不再归一个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所私有”[1](P197)。在选举过程中,选举充分反映了人民意志,“这是自由民的一次公开投票选举,在大厅的门口,没有警察,也没有阴谋活动”[8](P119)。无论是从巴黎公社选举的过程还是选举的结果来看,马克思和恩格斯高度重视人民权利的保障和实现。
(二)社会主义法治以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终极目标
在对法和法律的思考中,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国家和法律的来源和原始目的是进步性的,为什么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它们变成了统治和奴役人的工具呢?马克思和恩格斯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分析得出其根源在于资本主义制度的生产方式,即资本家追逐超额的剩余价值的必然性。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9](P54)。在西方的平等、自由和民主等思想广为传播之后,资产阶级打着这些进步思想的旗号领导人们反抗封建贵族的残暴统治,使自己成为“救民于水火”的历史创造者,号称能够带领人民群众登上历史舞台。的确,马克思和恩格斯不否定资本主义制度对人类社会进步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然而在此条件下的法律也相应成为了资产阶级维护统治和获取私利的手段和工具,以“合法”的方式剥削和逼迫人民为他们无止境地生产剩余价值。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此基础上指出了法治社会的终极目标,即通过法制来保障社会稳定运行和人民行使权利,使社会和人民重新收回国家政权,真正实现民主,让“公共事务本身反而成了每个个体的普遍事务,政治职能成了他的普遍职能”[10](P187),最终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批判了资本主义国家及其权力机关的异化后指出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应该是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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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基金:安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新时代政德建设的价值取向与实践策略研究”(SK2021ZD0064);安徽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能力提升项目“守正创新推动思政课建设内涵式发展研究”(sztsjh-2024-11-10);阜阳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研究生项目)“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研究”(2024CXJH13);阜阳师范大学科研创新团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科研创新团队”(kytd202409)。
作者简介:李函祺(2000-),男,安徽潜山人,武汉工程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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