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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金融监管的双重困境及出路

杨璨
  
天韵媒体号
2025年38期
湖北经济学院 湖北省武汉市 430205

摘要:虚拟货币面临着监管的双重困境:一方面,虚拟货币存在洗钱等经济犯罪的风险,另一方面,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定位存在差异,导致“同案不同判”的争议。为了应对这些困境,要正确理解虚拟货币的双重困境有利于实现更高效的资源配置,有益于虚拟货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虚拟货币;金融监管;金融风险;刑事风险

前言: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进步,虚拟货币这一新兴金融产物迅速崛起。但给生活带来更多可能性的同时也由于各不相同的底层技术,产生了从未有过的风险。自2009年中本聪发布《比特币:一种点对点式的电子现金系统》一文,阐明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诞生。到了2018年,Libra的问世拓展了虚拟货币的边界。在2021年5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针对虚拟货币过热现象明确表态,强调要严格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等行为。据零壹财经《2022年中国虚拟货币司法处置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底,我国司法机关待处理的虚拟货币案件总量巨大,涉及比特币,泰达币等多种主流虚拟货币,估值超过数十亿美元。而根据SAFEIS安全研究院的数据,2023年我国已破获虚拟货币犯罪案件428起,虽然数量与去年比下降88.9%,但涉案金额却激增至4307.19亿元,是2022年的12.36倍。虚拟货币已成为我国刑事案件中主要的涉案财物之一。

一、虚拟货币的优势与风险

1.1虚拟货币的定义

在2008年之前,“虚拟货币”这一术语主要指的是QQ币、积分币、游戏币等,这些货币通常仅限于特定场景使用,其应用范围受限,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微乎其微。然而,自2008年比特币诞生以来,虚拟货币的概念引起了各国政府及国际机构的广泛讨论,普遍共识是虚拟货币与数字货币有着根本的区别。虚拟货币缺乏国家信用的支持,不具备法定货币的特性,而数字货币则是由中央银行发行,拥有国家信用担保和法律偿付能力的正式货币。

本研究聚焦于的虚拟货币是以比特币、以太坊为主的,提出虚拟货币是基于区块链和计算机技术构建的,由非政府实体发行的,仅在网络空间中存在,并非法定货币。

1.2虚拟货币的金融风险

虚拟货币的增长为法定货币体系带来挑战,虚拟货币的使用率上升往往导致社会对法定货币需求减少。尤其是在通胀环境下,虚拟货币可能作为法定货币的替代选择,削弱国家对法定货币的调控能力和控制能力。由于虚拟货币交易绕开银行体系,央行很难追踪其流通与公众持有,这加大了金融监管难度及风险预测的不确定性。此外,虚拟货币在跨境支付中的便利性可能加剧资本外流风险,因为它能规避资本管制,成为国际货币兑换的隐秘途径。虚拟货币的国际交易与兑换能力,使之成为跨境资金快速转移的方式,如果购买虚拟货币并在海外平台将其兑换外币,就能实现资金跨境流动使得国内资金流动异常,这在我国已表现为跨境资金流出大于流入,增加了资本外逃压力。

1.3虚拟货币带来的刑事风险

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特点,使其避开了传统金融监管,从而为不法之徒提供了实施违法活动的途径,经常被用作地下交易或犯罪活动的结算工具。随着虚拟货币价值不断攀升,它已经日益成为如窃取和欺诈等财产犯罪的目标和诱饵,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虚拟货币相关的犯罪涵盖财产犯罪、网络传销、洗钱和赌博等,而这之中财产犯罪发生的比例最大。

二、虚拟货币的双重监管困境

2.1虚拟货币存在洗钱等经济犯罪的风险

虚拟货币的交易特性,如匿名性和跨境流动性,使其极易成为洗钱和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的工具,对我国金融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尽管虚拟货币有去中心化的特点,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完全脱离政府监管。在缺乏国家监管的情况下,交易或技术故障可能导致投资者面临经济损失。

同时,虚拟货币及其依托的区块链技术是金融科技创新的重要体现。若缺乏政府信用背书,市场或技术问题可能会导致虚拟货币持有者蒙受重创。虚拟货币的匿名性还意味着在去中心化的金融体系中,风险从信贷中介转移至消费者,且一旦发生错误,恢复过程极为困难。在税收合规方面,虚拟货币的跨国交易特性使得确定税源和税务责任变得复杂,造成了税收法律层面的诸多不确定性和空白。

2.2“同案不同判”的争议

从国际角度来看,全球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定位各不相同且各有视角,有的将虚拟货币视为“货币”,有的则将其看作“资产”或“商品”,这种视角的差异影响了各地法律判决的不同。为不法之徒提供了利用法律漏洞的机会,他们可以选择在监管较为宽松的地区活动以谋取利益。从国内的角度来看,因数字货币与股票、基金等金融投资不同,各地法院有不同判决观点。不同的地域、不同的年份判决的案例出现了较大差异的结果。

这一现象表明,彻底否认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行为可能会撼动法治的根本。在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的现状下,中国人民银行等官方机构发布的监管政策在司法应用中扮演了关键角色,体现了其明确的政策意图。然而,对这些政策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在类似案例中裁决结果的差异,这不仅影响了司法裁定的连贯性和权威性,也让公众对虚拟货币合法处理的方法感到困惑。若仅将虚拟货币视为一种新型的数据信息,而忽略其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可能会造成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司法判定不一致,进而给权利持有者带来重大损失,并可能对金融稳定构成威胁,对国家货币体系带来隐性的冲击。为了维护法律的连贯性和一致性,以及跟上财产权演变的步伐,关键在于明确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并建立明确的私法规则。只有当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得到正式确认,我们才能准确评估其在司法实践中带来的风险,更有效地保障公众权益,并为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提供坚实的监管支撑。

三、域外虚拟货币金融监管

3.1各个部门协同合作

国际上对于虚拟货币监管普遍基于其发布的法案上,例如,美国制定的《监管数字货币法案》和《虚拟货币商业统一监管法》,欧洲的《加密资产市场监管》,以及日本的《支付服务法案》等,这些法律为不同国家的监管部门提供了明确的职责界定,并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具体规定促进了多部门的合作。中国政府的虚拟货币风险防控政策主要通过《通知》和《公告》形式发布,国际上的这些做法对中国政府具有借鉴意义。

3.2区块链技术的创新

虚拟货币的发展离不开密码学、计算机科学和区块链等技术的支撑。密码学和计算机科学的发展已经逐渐成熟,而区块链技术尚属新兴领域,美国、欧洲和日本对其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区块链技术在5G、物联网等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将在去中心化金融、能源电力、数据处理、汽车工程、跨境支付等多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各国政府在防范虚拟货币风险的同时,也在探索区块链技术。尽管中国政府禁止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活动,但仍应积极探索和发展区块链技术,以创新解决虚拟货币风险问题,并应用于社会其他领域。

3.3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虚拟货币风险防控方面,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地区特别重视风险信息的公开,发布虚拟货币风险信息有着明确、正规的渠道,以减轻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危害。因此,中国相关部门在防范虚拟货币风险时,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减少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相关部门需建立有效的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官方发布的虚拟货币风险信息能够及时传达给公众。

四、针对我国双重困境的应对措施

4.1提高反洗钱相关监管技术

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和匿名特性使得监管机构在打击相关洗钱和非法活动时面临操作难点。而且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禁令使得相关服务提供者和交易所无法获得合法地位,这增加了监管的难度。本文认为宜针对性地采用方法缓解监管难题,提高监管技术:

第一,针对反洗钱监管的挑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公私领域的协作。监管机构需主动与涉及虚拟货币的私营实体建立联系,明确其在监管配合中的职责。在此过程中,监管机构应合理行使职权,减少对私营实体的不当干预。其次提高监测技术水平,利用先进的数据模型识别虚拟货币监管的关键环节,推进反洗钱检查的自动化进程。最后针对跨国洗钱行为,以虚拟货币服务商和交易平台为监管突破口,借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数字身份指南》进行国际监控,执行严格的客户尽职调查。通过实名制和大数据技术分析交易信息,建立可追踪的交易体系,打破匿名性。

第二,监管机构需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深入探究虚拟货币的特性,掌握其在非法交易中的表现。运用大数据手段分析交易规律,提高监测的准确性和效率,强化对可疑交易的技术追踪能力。例如,虚拟货币的非法交易往往在夜间进行,交易额异常,通过识别这些规律,监管机构能迅速察觉可疑动向。强有力的打击措施不仅能有效遏制犯罪。

第三,监管机构应当深化与G20、国际财政组织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全球实体的协作与交流,旨在遏制虚拟货币洗钱活动,并紧跟虚拟货币市场的新动向,包括新兴产品、支付技术及潜在的恐怖融资与洗钱手段。2018年初,FATF组织成员国专题研讨了全球反洗钱与反恐融资(AML/CFT)策略,共识强调了监控与打击洗钱活动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与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性。同年年中,欧盟通过第五版反洗钱指令,将虚拟货币纳入监管框架,要求成员国立法规定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兑换服务商承担反洗钱责任。

4.2 随国际局势以及虚拟货币的发展及时更新监管政策

对虚拟货币实施短期内严格的监管策略是防范金融风险和防止人民币流失的关键措施。然而,长远来看,监管策略需紧跟国际形势和虚拟货币的演变趋势进行调整。随着虚拟货币演进至稳定币阶段,其对全球货币体系产生了新的影响力,呈现出一种趋向于中心化的特点。比如,部分稳定币以美元作为发行背书,这一做法非但没有降低美元的统治力,反倒巩固了其在全球范围内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本文主张应根据国际变化和虚拟货币的发展进度,适时地对监管政策进行更新和优化。

第一,针对虚拟货币监管的法律体系,需要进行细致的修订和完善。在《反洗钱法》的修订工作中,不仅要将虚拟货币明确纳入反洗钱监管的范畴,还要细化监管措施和执行标准。参照香港的做法,2020年11月,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公布了咨询总结,提出对加密货币执行严格的反洗钱监管政策。该总结基于FATE框架下关于打击虚拟货币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建议,提议香港地区对违反虚拟货币反洗钱规定的行为采取严厉的惩罚,包括最高可达七年的监禁和巨额罚款。

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可以参考此类做法,通过加大对虚拟货币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力度,建立有效的法律震慑体系,从而减少犯罪的可能性。在税收政策方面,应当明确对虚拟货币交易利润的征税规则,出台针对偷税漏税行为的明确法律条文及指导性文件。这些规定应当以证券交易税制为参考,设定合理的税种及税率,如交易印花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以保障虚拟货币交易的税收合规。对于利用虚拟货币交易逃避税收的行为,应成为监管的重点,并对严重违规者实施严格的行政处罚及刑事检控。在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层面,需明确涉及虚拟货币的罪名及量刑准则,确保对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违法行为进行彻底的法律追责。虽然目前已有若干规范性文件对代币融资行为进行了分类,但这些文件的法律效力较低,对加密货币犯罪的界定较为宽泛。因此,亟需在刑法或相关司法解释中补充虚拟货币相关的罪名,并对犯罪要素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我国在构建针对加密货币的全面金融监管法规时,可以参考国际上的有效做法。我国应当着手制定一部涵盖加密货币各项特性的金融监管法规,并对《支付结算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既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的修订,以此完善对加密货币的监管架构。新的监管法规应与严格的监管方针保持一致,在确认加密货币非货币属性的同时,严厉打击相关犯罪活动,并采取适应性强的监管措施。

美国的监管策略提供了有益的参考,通过SEC、CFTC等机构,美国能够及时将各类加密货币纳入现行的金融法规监管之中,有效填补了监管空白。鉴于加密货币的复杂性和性质的不确定性,监管机构可以编制《加密货币分类指南》,定期更新加密货币及其衍生品的信息,对各种加密货币进行精确分类。同时,可以从金融工具的角度,将加密货币划分为证券型、期货型、期权交易等类别。

随着加密货币交易平台运营的逐步规范化,我国可以利用后发优势,在交易所主体和合同规范的基础上,逐步放宽对交易平台的限制,并对金融法律法规进行相应调整,以适应市场的持续变化。通过这种策略,我国能够在国际加密货币监管领域建立一套科学且合理的监管体系,既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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