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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治理的东西方路径:欧盟《数字服务法》与中国“清朗行动”的比较研究

刘吉轩
  
天韵媒体号
2025年135期
苏州大学传媒学院 江苏省苏州市 215123

摘要:本文以欧盟《数字服务法》(DSA)和中国“清朗行动”为研究对象,对数字治理领域的两大实践案例展开比较分析。首先剖析欧盟《数字服务法》的立法背景与目标,其核心是构建统一的数字服务监管框架,通过分层责任体系与风险预防框架,规范数字服务提供者责任,尤其强化对超大型平台的监管。接着分析中国“清朗行动”的背景与目标,其以网络生态治理为核心,通过“专项整治 + 长效机制”模式,打击虚假信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规范平台责任。研究发现,欧盟模式以“立法 + 技术 + 资金”三位一体推动数字治理,中国实践则注重系统性风险防控与协同治理。欧盟经验对中国数字服务监管机构设置等有借鉴意义,中国治理实践亦为全球数字治理提供新视角。两者均致力于构建健康有序的数字空间,为解决数字治理难题提供参考。

关键词:数字治理;欧盟《数字服务法》;清朗行动;分层监管;协同治理

文献综述:

当前数字治理研究已形成对欧盟与中国等主要治理主体的分散探讨。李三希等学者(2024)揭示全球数字经济三极格局下治理模式的差异化探索,为中西方比较研究提供了较为宏观的视角,但在阅读文献中发现,他缺乏了对具体政策工具的系统性对照。而罗斌和楚力(2025)从“避风港规则”演进角度解析了欧盟平台责任逻辑,汤云奉(2023)则聚焦欧盟《数字服务法》对超大型平台的分层监管与算法透明要求,却未深入跨区域治理模式的互补性分析。而任晓宁等(2024)对“清朗行动”中算法治理的探讨,虽触及了中国“专项整治 + 长效机制”的实践特征,但现有研究普遍缺乏将欧盟“立法 + 技术 + 资金”三位一体模式与中国协同治理框架置于全球治理维度的对比,尤其在监管机构设置、风险防控路径的差异性与互鉴价值上存在研究空白。

一.欧盟《数字服务法》的立法背景与目标

(一)欧盟数字治理战略框架与《数字服务法》

目前,欧盟着眼于构建统一的数字治理框架,致力于打破成员国间的地域和制度边界,全面加速数据流通共享,以促进形成服务欧盟共同体的单一市场,实现欧盟整体数字化发展的长期目标。[

欧盟数字治理战略框架以《数字十年政策方案》为核心,旨在通过系统性立法与技术创新构建安全、透明、可信赖的数字生态系统。该框架提出六大目标,包括数字技能普及、高速网络覆盖、绿色数字化转型、数据主权与共享、数字安全强化及数字市场公平竞争。为实现这些目标,欧盟构建了“立法 + 技术 + 资金”三位一体的治理体系:立法层面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数字服务法》(DSA)、《数字市场法》(DMA)为支柱,覆盖数据隐私、平台责任与市场竞争;技术层面投资 2050 亿欧元推动量子计算、人工智能等领域研发;资金层面通过“复苏与恢复基金”等渠道支持成员国数字化转型。这一框架不仅强化了欧盟内部的数字治理能力,更通过规则输出影响全球数字经济秩序,例如推动印度、巴西等国借鉴其立法模式。

欧盟《数字服务法》(Digital Services Act,DSA)是欧盟近 20 年来在数字领域的核心立法之一,旨在建立统一的数字服务监管框架,规范数字服务提供者责任,保障用户权益,遏制大型平台滥用市场力量,构建安全、透明、可信赖的在线环境。在 2000 年颁布的《电子商务指令》已无法应对新兴挑战的情况下,欧盟需通过立法重新平衡用户、平台与监管机构的责任。[2] 在此背景下,欧盟《数字服务法》于 2022 年 11 月正式生效,2024 年 2 月 17 日起适用于所有平台,超大型平台自2023 年8 月起提前合规。

(二)法案的核心内容与监管重点

欧盟《数字服务法》的核心内容聚焦于构建分层责任体系与风险预防框架,其核心逻辑是“服务越复杂、规模越大,责任越严格”。法案将数字服务提供者分为基础服务、托管服务、在线平台及超大型平台(VLOP)/ 搜索引擎(VLOSE)四类,实施差异化监管:基础服务提供者需设立法定代表并公开透明度报告,托管服务需建立“通知 - 删除”机制,在线平台需验证商家身份并禁止针对未成年人的定向广告,而超大型平台(欧盟境内月活用户超 4500 万)则需履行最高等级义务,包括每年系统性风险评估、独立第三方审计、算法参数披露及数据互操作要求。例如,TikTok、亚马逊等平台需公开推荐算法的核心逻辑,允许用户关闭个性化推荐,并配合监管机构在公共危机中采取内容管控措施。这种分层模式既避免中小平台承担过重合规成本,又通过“守门人”机制遏制大型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而本法案的监管重点则围绕非法内容治理、算法透明与用户赋权展开,形成“事前预防 + 事中监管 + 事后追责”的全链条管控。在非法内容方面,平台需在 48 小时内删除恐怖主义宣传、仇恨言论等违法信息,否则面临最高年营业额 6% 的罚款(如 Meta 因虚假信息问题被罚款数十亿欧元);针对超大型平台,还需建立实时风险监测系统,防止虚假信息扩散。算法透明度要求平台向用户解释内容推荐逻辑,禁止“暗模式”操纵用户选择,并允许研究人员获取数据进行风险研究。用户权益保护方面,法案赋予用户内容审核决定复核权,要求平台提供非个性化推荐选项,并禁止基于敏感数据(如种族、政治观点)的广告定向。此外,监管机构通过数字服务协调员机制强化跨境执法。由此可知 欧盟《数字服务法》要求网络平台加强内容监管,确保非法内容和虚假信息得到及时审查,强调算法透明度,保障用户关闭个性化推荐的权利,并对超大型平台施加更严格的义务。[3]

二.欧盟《数字服务法》对平台责任的规制

(一)平台前置性义务与算法透明度要求

欧盟《数字服务法》通过构建分层前置性义务体系,系统性重塑平台责任边界。法案根据平台规模、服务类型和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基础服务提供者需设立法定代表、公开透明度报告并建立用户投诉机制;托管服务提供商需在 48 小时内响应非法内容通知并保留处理记录;在线平台则需验证商家身份、禁止针对未成年人的定向广告,并向用户披露推荐算法的核心参数。针对超大型平台(VLOP)和搜索引擎(VLOSE),法案施加最高等级义务:每年需完成系统性风险评估,覆盖虚假信息传播、未成年人保护等 19 项风险指标,并由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验证合规性。例如,TikTok 需每季度提交算法风险评估报告,亚马逊则需公开其商品推荐系统的权重分配逻辑。这些前置性义务打破了传统“通知 - 删除”的被动治理模式,要求平台在内容生成、传播和交易环节嵌入风险防控机制,如 Meta 因未能阻止恐怖主义内容扩散被罚款 12.5 亿欧元,凸显监管对事前预防的重视。

在算法透明度方面,法案通过技术赋权与用户主权强化双重路径,破解“算法黑箱”困局。平台需向用户清晰解释推荐逻辑,例如 YouTube 必须在用户协议中列明视频推荐的核心参数(如观看时长、互动率),并允许用户一键关闭个性化推荐。针对超大型平台,法案要求其向经审查的研究人员开放非公开数据,包括算法训练集、内容审核日志等,以支持第三方风险评估。2024 年,欧盟委员会对 TikTok、YouTube 启动专项调查,要求其披露算法如何放大选举虚假信息和青少年心理健康风险,标志着监管从“结果合规”转向“过程透明”。此外,法案禁止利用种族、政治观点等敏感数据进行广告定向,并要求平台建立“暗模式”审查机制,例如 Temu 因默认勾选付费订阅功能被责令整改。这些措施不仅提升算法决策的可解释性,更通过用户选择权的重构(如 TikTok 推出“时间线”非个性化浏览模式),推动平台从“注意力经济”向“责任经济”转型。

总的来说,《数字服务法》的治理思路是推动平台责任从外在转向内在,即要求平台提升处理纠纷和实现资源有序流动的能力。[4]

三.欧盟《数字服务法》对中国数字治理的启示

中国目前尚未创立数字服务领域执法的专门部门,虽然不存在欧盟在联盟层面和成员国层面执法协调的问题,但中国数字服务领域执法的部门职能权属有待进一步明晰,故欧盟《数字服务法》拟建立的数字服务独立监管机构可为中国所借鉴。[5] 中国可以设立国家级数字服务监管机构,强化统筹协调;构建“监管沙盒 + 穿透式监管”的动态机制;创新“监管科技 + 社会共治”的协同模式;平衡监管独立性与本土治理特色。

建立数字服务独立监管机构,本质是对数字时代“政府 - 市场 - 社会”关系的重新校准。中国需在吸收欧盟 DSA“风险预防型”监管理念的基础上,嵌入“全过程人民民主”“总体国家安全观”等本土治理要素,打造既具国际接轨性又符合中国国情的数字监管范式。这不仅有助于破解当前执法分散化、碎片化问题,更将为全球数字治理贡献“监管有效、创新有力、安全有底”的中国方案,推动数字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实现高质量发展。

四.“清朗行动”的背景与目标

“清朗行动”是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 2021 年起实施的网络生态治理工程,旨在应对网络空间快速发展带来的治理挑战。随着中国网民数量突破11 亿,网络空间成为社会治理的关键领域。然而,网络上虚假信息、网络暴力、未成年人权益侵害等问题日益严重。例如,2021 年“饭圈”粉丝倒牛奶事件和 2024 年 AI 技术滥用导致的虚假内容泛滥,都显示了网络问题对社会秩序和安全的威胁。中央网信办以网络强国思想为指导,将“清朗行动”作为实施相关法律的重要措施,以满足公众对良好网络生态的期待。行动的核心目标是建立一个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具体措施包括遏制违法信息传播、加强未成年人保护、规范平台责任和应对新技术风险。通过“专项整治+ 长效机制”的模式,“清朗行动”已形成常态化治理,清理了大量违法信息,关闭了众多网站,为数字中国建设提供了安全屏障。这些变化表明 , 政府正在尝试构建一套更加系统、全面的算法治理体系 , 而非依赖于单一的短期行动。[6]

(一)“清朗行动”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

“清朗行动”以内容治理与重点领域整治为核心,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生态问题。2025年专项行动重点打击虚假信息与不良内容传播,包括整治“自媒体”发布干扰舆论、虚构专业资质的不实信息,查处短视频领域虚假摆拍、炒作争议话题等恶意营销行为,以及强化 AI 生成内容标识管理,遏制借技术手段制造谣言或实施网络水军活动。同时,行动深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与营商环境,通过净化儿童智能设备、未成年人专区内容,防范线上线下风险交织,并集中处置涉企“黑嘴”账号,打击造谣抹黑企业、虚假测评等行为,优化网络营商生态。

(二)“清朗行动”在内容治理中的成效

“清朗行动”在内容治理中通过精准打击与源头管控,取得了多维度的显著成效。在虚假信息与不良内容治理领域,专项行动集中整治“自媒体”乱象,2025 年累计关闭或禁言未标注信息来源、发布伪专业内容的账号超 12 万个,清理涉时事、公共政策的虚假解读及谣言内容超 210 万条,有效遏制了“标题党”“蹭热点”等误导公众行为。针对短视频平台,通过打击虚假摆拍、虚构人设等恶意营销,下架违规视频 370 余万条,处罚“黑产”MCN 机构 450 余家,推动平台建立“内容真实性审核”专项机制,短视频领域用户投诉量同比下降 42%。在技术治理层面,强化 AI 生成内容标识管理,要求 200 余个 AI 类应用上线“合成内容标签”,拦截利用 AI 技术制造的虚假新闻、色情暴力内容超89 万条,从源头阻断技术滥用风险。此外,涉企“黑嘴”整治行动处置造谣抹黑企业账号 2.3 万个,清理虚假测评、诋毁商誉内容 15 万条,企业网络负面舆情发生率下降 35%,营商网络环境得到切实净化。 在生态系统性优化与长效机制建设方面,“清朗行动”推动网络内容治理从“运动式整治”向“常态化监管”转型。通过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防火墙”,全国主要短视频、直播平台未成年人模式日均拦截不良内容超 68 万次,儿童智能设备专属内容池清理低俗、暴力信息 21 万条,暑期未成年人网络不良接触率下降57%,家长投诉量同比减少63%。针对直播打赏乱象,平台普遍上线“打赏冷静期”“消费限额”功能,关闭高额返现、情感诱导直播间 1.2 万个,未成年人打赏纠纷同比下降81%,直播行业“无底线吸金”问题得到根本遏制。

五.结论

从本文研究中我们不难发现,欧盟《数字服务法》与中国“清朗行动”展现出了数字治理的东西方路径分野。前者以立法强制力为基础构建分层责任体系,通过对超大型平台的专项规制与算法透明化要求,实现“风险预防型”治理目标;后者以网络生态治理为核心,依托“专项整治 + 长效机制”的模式,推动平台主体责任的压实与社会协同共治的落实。两者虽然在监管工具层面存在立法主导与政策驱动的差异,在治理逻辑上体现外部规制与系统防控的不同,但均致力于破解虚假信息传播、未成年人保护等数字空间的共性难题。欧盟在独立监管机构设置与技术赋能方面的实践经验,可为中国优化数字监管体系提供参考;而中国的“清朗行动”中形成的动态治理与多元协同模式,亦为全球数字治理贡献了新的范式。面对未来生成式AI 等技术带来的挑战,全球数字治理需要强化“技术赋能 + 制度创新 + 国际合作”的立体化路径,在保障数字安全与激发创新活力之间寻求平衡,推动全球数字治理向更具包容性的生态化治理方向演进。

参考文献:

[1]李三希 , 刘希 , 豆江利 . 全球数字经济三极格局:发展特征、重要举措与中国应对 [J]. 经济纵横 ,2024,(05):107-119.DOI:10.16528/j.cnki.22-1054/f.202405107.

[2]罗斌 , 楚力 .“避风港规则”的历史演进 [J]. 当代传播 ,2025,(02):54-59.

[3]徐娜 , 范舒雯 , 尹文渊 . 数据标准化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J]. 服务外包 ,2025,(01):50-53.

[4]汤云奉 . 欧盟《数字服务法》的超大型在线平台治理规则研究 [D]. 西南政法大学 ,2023.DOI:10.27422/d.cnki.gxzfu.2023.000742.

[5]王俞之 . 欧盟《数字服务法》对数字服务的规制研究 [D]. 西南政法大学 ,2022.DOI:10.27422/d.cnki.gxzfu.2022.000922.

[6]任晓宁 , 周悦 . 善治平台算法 [N]. 经济观察报 ,2024-12-02(001).DOI:10.28421/n.cnki.njjgc.2024.001213.

作者简介:刘吉轩(2005.08),男,汉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流行电视节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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