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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初探
摘要:本文从著作权基本内涵及其构成要件出发,分析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可版权性”、“不可版性”和“区别对待”三种不同观点,比较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不同判例和美国、欧盟在该领域的法律规制。本文认为,从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和社会生活秩序、有利于维护基本民事权利义务和有利于社会生产力提高的角度,不应当赋予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式作品;著作权
一、引言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与产业快速发展,一些拥有超强算法,能够处理海量信息,生成海量文字、图片与视频等生成物的人工智能大模型,已经成为人们学习、工作重要的智能应用工具。大模型普及运用带来了巨量人工智能生成物。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已经成为业界广泛讨论和争议的问题。围绕这一问题的纠纷,也出现在司法审判实务中。
人工智能在经济与社会生活中普及运用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一种新型作品形态,也是现行法律法规的空白地带。对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问题,学术界存在多种不同、甚至完全相反观点。无论是支持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具有可版权性,还是认为其不具有版权性,各方学者展开了激烈辩论。法院在审理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权利纠纷案,也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中国、美国和欧盟等人工智能产业领先的国家和地区,在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权利认定方面,在实践中也显示出不同的主张。
本文试图从著作权基本内涵及其构成要件出发,分析关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的不同观点,比较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不同判例和美国、欧盟在该领域的法律规制,并提出本文的观点。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著作权定义与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我国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基本法律,旨在鼓励作品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
1、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法首先规定享有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人的范围包括两类:一是作者(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二是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如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
2、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具体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视听作品、美术、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法律、法规及官方正式译文;单纯事实消息;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须具备两个特征:
(1)具有独创性。作品须体现作者的独立创作,非抄袭或剽窃,且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作者创作行为,指直接生产作品的智力活动。(2)作品是智力成果。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是智力创作成果,体现为作者将自己的思想、情感或个性特点等融入文学、美术、音乐、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作品上。
3、著作权的主要内容
著作权包括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摄制权;(14)改编权;(15)翻译权;(16)汇编权;(17)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传统作品的权利保护,已经形成清晰的法律规制。但对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法没有做出任何规定。
三、关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的三种观点
目前学界对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有三种观点:一种认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具有“可版权性”,即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应当被视为著作权法范畴内受保护的作品,应当拥有“著作权”;一种认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具有“不可版权性”,即不应赋予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拥有“著作权”;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应当根据人工智能工具、算法和使用者在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过程中的贡献程度等综合因素进行区别对待。
、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可版权性
持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可版权性的学者认为, “独创性是最重要的作品构成要件。……用户的选择可能具有独创性 1”。虽然人工智能具有强大的信 但与用 的独创性判断并不相悖,即用户在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生成作品过程中,个人独创性仍然发挥重要作用。这种个人独创性体现在,使用者决定提示词组合、模型选择和参数设定,由此生成独创的作品输出。作品具有独创性,是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条件之一。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不应过度拔高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是由人工智能工具在海量运算下生成的作品,使用者在完成 具。但是不能如此简化解读使用者在生成作品过程中的贡献度。 设定模型和参数,这是需要投入相当多时间和思考的智力活动,往往表现为 选择空间足够大”,“区别特征足够多”,“信息量足够大”,或者“产出相同作品的概率足够小” 这既符合作品“独创性”的特征,也符合作品是“智力成果”的特征。
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具有可版权性。赋予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在法律层面可以保护用户的著作权益,在社会层面,认可用户做出独创性表达来生成作品,可以激励用户释放其创造力,以创造更多智力成果。
2、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不可版权性
首先,人工智能及其使用者不符合主体要件。现行著作权法将作品视为人类创作作品,人是作品创作主体。“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出现凸显了人类创作与技术工具的本质差异,无论技术如何选代,法律保护的始终是‘人类的创造’,而非‘机器产出’”2。人工智能区别于传统创作工具。人借助传统创作工具,如电脑、手机或照相机进行创作,作品的生成完全是在人控制下完成。使用者借助人工智能生成作品,主要基于算法,由人工智能自主完成。人工智能工具使用者不符合创作者要件。
基次,人工智能生成作品不具有独创性。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由算法主导,未体现使用者的思想表达。人工智能使用者虽然根据生成内容需要,选择与设定相关参数、输入指令,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思想表达,但智能模型通过多层神经网络、海量数据处理和复杂算法最终生成内容,其具体步骤、过程对于使用者而言,完全是不可知和不可控的。这种“黑箱”特性说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不是使用者的独创性产出。
再次,使用者和人工智能生成作品之间并不存在劳动财产关系 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并不是使用者通过劳动创造出来的财产,因此不具有可版权性。 人在创作过程中投入了劳动,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是人的劳动报酬。人工智能 过程 虽然付出了时间和精力,但不属于创作过程中的劳动投入。作品是由人工智能工具算法自主生成的,使用者和生成作品之间不存在劳动财产关系。
3、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应当区别对待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人工智能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问题,不能轻易作肯定性或否定性评价。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区别对待,未来如何定论尚不确定。
对于以人工智能平台作为创作工具来使用而生成的作品,应当赋予其作品著作权。“人工智能是人类创作过程中的工具,……从本质上看,使用者与生成式人工智能之间是作者与创作辅助工具的关系。这种归属方式符合保护人类创造性劳动成果的著作权法基本原则 3。”在此种情形中,研究者将人工智能视同和相机一样的创作工具。拍摄者使用相机进行拍摄产出的影像作品可以享有版权,这一点在实务中没有任何争议。人工智能使用者在提示词组合、模型选择和参数设定方面投入大量心智,形成复杂的条件输入,充分表达自己的思想、情感和偏好,对生成作品起到决定性影响。人工智能工具就像相机一样,虽然技术复杂先进,仍然只是创作工具,其生成的作品可以被赋予著作权。
对于只需要输入简单提示词或指令,即可输出海量文字、图片或视频生成物的情形,认定此类生成物具有著作权,则存在重重困难和障碍。在此情形中,创作主体是人工智能工具。在现行著作权法律体系中,人工智能工具不能成为著作权人的适格主体,即智能工具无法成为著作权人。由人工智能工具主导生成的作品,显然不具有使用者创作的独创性,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作品由人工智能强大算法完成输出,也不符合人类智力成果的属性。因此,对此类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应赋予其著作权。
此观点在实践中面临最大挑战是,如何界定人工智能工具在某个生成物形成过程中起到辅助工具作用,还是主导创作作用。实际上两者之间界限模糊,往往无法区别。
四、国内外司法实践分析
1、国内判例分析
法院在审理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权利纠纷案件中,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法律文书平
1 蒋舸.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以用户的独创性表达为视角[J].知识产权 ,2024(No.1):39.
2 王泽.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不可版权性[D].景德镇陶瓷大学,2025 :21.
3 陈啸.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研究[J].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2025 年第 5 期:95.
台,显示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案件超过 10 件。法院审理 2019 年“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百度案”,“腾迅公司诉网贷之家案”,出现完全相反的裁判结果。本文选取这两个典型案件进行分析。
(1)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百度侵犯著作权案
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利用“威科先行”数据库写作工具完成报告《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电影卷·北京篇》,发表在自己的 该报告,且删除了文章署名等信息。2019 年菲林律师事务所以侵 认为,现行法律缺乏对软件或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内容著作权 “威科先行”系统自动生成,而非软件用户独立表达的独 法院驳回菲林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法院裁判的依据为,著作权法只保 人类智力创作成果,不保护人工智能生成作品。
(2)腾讯公司诉网贷之家侵犯著作权案
Dreamwriter 是腾讯公司自主研发的 AI 智能写作助手。Dreamwriter 于 2018 年 8 月完成并发表一篇股评文章,“网贷之家”网站复制并传播此文。2020 年腾讯公司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网贷之家构成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定网贷之家侵犯了腾讯公司的著作权。法院判决书显示: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创团队人员运用 Dreamwriter 软件生成,其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的分析和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独创性。网贷之家未经授权传播涉案文章,构成著作权侵权。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院判决形式认定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具有著作权,认定依据是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并且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以上两个案件,裁判结果完全相反。两份判决说理并不足够有力,作为裁判依据的现行法律法规不够充足。法官主要依赖类推和自由心证进行裁判,反映涉及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司法实务存在明显薄弱之处。2、国际判例与司法实践分析
美国在对待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问题上,坚持“人类作者”的原则,拒绝赋予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版权。2022 年,某艺术家通过人工智能工具,生成了漫画“黎明的扎利亚”,此作品图像部分为人工智能工具根据文本提示词生成,文字内容由该艺术家编写。当事人将此作品提交美国版权局申请版权被拒绝。美国版权局认为,美国版权法仅保护人类创作作品,该漫画虽然由艺术家提供了文本提示词,但最终图像是由人工智能生成,不属于人类创作,不符合美国版权法保护的要求。同年美国另一位艺术家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生成一幅名为“太空歌剧院”的图像,并在科罗拉多州博览会数字艺术类别年度美术大赛中获得最高奖项。随后“太空歌剧院”图像被提交给美国版权局申请版权。美国版权局审查后认为,该图像由人工智能工具生成,缺乏人类作者的独创性,不符合美国版权法保护的原则,不予进行版权登记。以上两个代表性案例显示,美国版权局坚持“人类作者”原则,认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由计算机算法完成,不属于人类创作,不具有版权。
欧盟在保护人工智能著作权方面的探索比较积极,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采取相对开放态度。2018 年欧盟委员会在其政策报告中提出,创作者使用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具体保护范围和条件需要进一步明确。2024 年 3 月 13 日,欧洲议会批准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全球首部《人工智能法》,这部法律从人工智能更广阔生态链视野对相关著作权问题进行了规定,包括对人工智能模型提供者使用现有作品的著作权,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等均有规定。虽然欧盟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持开放态度,但仍然停留在政策研讨、立法引导的层面,在实践中推进并不明显。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未来在欧盟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规制,目前仍不明晰。
五、结论
本文认为,随着人工智能的普及,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生成海量文字、图片和视频等资源,不但可以极大提高社会生产力,也极大丰富了人们的生活。面对保护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呼声,立法者和监管当局应当基于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和社会生活秩序、有利于维护基本民事权利义务和有利于社会生产力提高的角度科学审慎对待。
首先,从著作权法保护“人类作者”产出具有“独特性”的“智力成果”基本原则出发,不应该赋予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是由算法主导生成,不符合“人类作者”的特征。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虽然具有一定独特性,但其独特性是蕴藏在算法逻辑体系中的,根本上无法超越算法所涵盖的范围,不符合著作权法所保护作品的独特性要求。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由算法主导产出,不符合“智力成果”的特征。因此人工智能生成作品不应当享有著作权。
其次,人工智能在算法主导下,可以在极短时间内产出海量文字、图片和视频等作品。人工智能生成的海量作品不但没有独特性,也没有稀缺性。诉诸著作权法来保护此类海量的、没有稀缺性的作品,既没有必要性,也会极大浪费法律资源。如果赋予海量的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在现实中将产生大量涉及使用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引起的著作权纠纷,引发大量诉讼,挤兑和浪费司法资源。这既不利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也会给市场交易和社会生活秩序带来各种纷扰,不利于维护稳定的交易与生活秩序。
参考文献:
[1] 陈啸.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研究[J].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5 年第5 期。
[2] 蒋舸.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以用户的独创性表达为视角[J]. 知识产权,2024(No.1)。
[3] 尚正阳.基于技术解析视角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定性[J]. 合肥工业大学2025 年 8 月,第 39 卷第 4 期。
[4] 王泽. 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不可版权性[D]. 景德镇陶瓷大学,2025 年5 月。
[5] 肖欣.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问题的国际比较研究[D]. 华东政法大学,2019 年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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