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
  • 加入书签
添加成功
收藏成功
分享

遗赠扶养市场化

——民法典》下的新型养老模式

耿晨曦 沈顾楠 陈席蓉 王梓
  
天韵媒体号
2026年11期
扬州大学 225127

摘要:在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传统养老模式陷入发展困境的背景下,遗赠扶养市场化成为破解养老难题、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探索方向。本文以法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为支撑,结合实地调研数据,系统分析了我国遗赠扶养的实践现状与市场化发展面临的法律、市场、社会三重困境,明确了遗赠扶养协议的双重合同属性及市场化的法理与理论基础。研究遵循合法合规、以人为本、市场导向、风险可控四大原则,本文构建了包含多元参与主体、全链条服务内容、完善市场化机制的遗赠扶养市场化新型养老模式,并设计了城市社区型、专业机构型、跨界合作型三种场景适配方案,同时从法律保障、市场监管层面搭建了配套保障体系。研究表明,遗赠扶养市场化能够盘活老年人存量资产、优化养老资源配置,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协同的养老格局,有望成为我国多层次养老体系的重要补充形式,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

略的实施提供实践路径。 关键词:遗赠扶养协议;市场化;养老模式;人口老龄化;养老服务体系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1.人口老龄化现状

从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看,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据《大健康产业蓝皮书:中国大健康产业发展报告》指出,2050年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将达到4.83亿人,老年人口总消费61.26万亿元,老年群体逐渐成为康养市场的主要消费群体。

2.传统养老模式受限

我国传统养老正面临挑战。我国家庭结构正向小型化、空巢化方向转变,依靠传统子女养老存在困难;而传统养老机构已无法满足现代老年人对生活品质和专业护理的期待,供需矛盾凸显[1]。

3.法律与政策支撑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国家鼓励并支持养老产业的发展。《民法典》第1158条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允许个人和组织成为扶养主体,确立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地位。

(二)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研究旨在打破单一学科的局限,在现行法治框架下寻求协议法律适用的妥当路径。综合运用法学、社会学、心理学及经济学等多学科视阈,弥补现行制度下的理论漏洞,为其带来新的理论视角。

2.实践意义

盘活老年人存量资产以换取专业化养老服务,有效对冲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经济压力,构建起普惠且稳固的养老屏障。同时激励子女主动承担赡养义务,建设更加和谐、互助的社会。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1.国内研究现状

当前,我国国内研究主要集中于《民法典》第1158条关于法律规范层面的学理解读。同时,国内对于商业化养老机构介入遗赠扶养的运作模式鲜有涉及,现有研究多停留于“乡村集体组织”或“亲邻互助”的传统范式,遗赠扶养市场化的国内研究存在大量争议与空缺。

2.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虽无完全对等的“遗赠扶养”概念,但其继承契约制度为市场化提供了参照。德国、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拥有完备的继承契约体系,允许通过契约处理身后财产以换取生前照料。英美法系则承认继承合同的效力,通过“以房养老”及完善的信托制度,实现了养老资产的市场化盘活。相比之下,国外研究体系完备,程序规范,制度成熟,市场化程度较高。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1.研究思路

首先研究遗赠扶养协议出台的背景以及条例内容,同时用问卷调查我国老龄化、遗产继承等方面的社会现状。在此基础上,从遗赠人和受赠人两个方面切入,针对不同需求,提出遗赠扶养市场化可能得建设路径和建议。

2.研究方法

通过文献研究法,系统梳理银发经济与协同治理的相关理论,构建研究框架;用问卷调查法,广泛收集老年群体对遗赠扶养及养老服务的真实需求与意愿数据;运用统计分析法对一手数据进行定量处理与实证检验,从而揭示变量间的内在联系,为研究结论提供坚实的数据支撑。

二、遗赠扶养市场化的理论与法律基础

(一)核心概念界定

1.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从字面理解即为有关遗嘱继承与扶养义务的协议,具有身份合同和财产合同的双重属性。可以说是以扶养为目的的债权合同。

2.遗赠扶养市场化

遗赠扶养市场化是指通过市场机制,将老年人的财产与专业养老服务机构或个人的扶养服务相结合,形成契约化、规范化的服务关系的一种市场形态。遗赠抚养市场化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第一,随着民法典的出台,扶养人的范围不再将组织限制为集体所有制组织,这为专业的机构组织承接遗赠扶养业务提供了可能。由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替代传统的自然人扶养,提供标准化、高质量的养老服务,满足现代扶养照顾的高需求。

第二,遗赠扶养市场化通过市竞争与价格机制,可以实现养老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市场化的模式下,各个机构提供高质量和多样花的养老服务,同时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以此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遗赠扶养社会化的模式体现养老服务社会化的趋势。它打破了传统血缘、地缘的封闭局限,允许社会组织、商业企业及非亲属个人依法进入扶养领域,通过社会化协作,将养老责任由单一家庭转向社会共担。

(二)法理基础

1.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显著的诺成性

协议自被扶养人与扶养人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2]。这种契约自由原则,确立了市场主体介入养老服务的合法地位,是遗赠扶养走向市场化的逻辑起点。

2.遗赠扶养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高度对等

扶养人物质赡养和精神扶养两方面的赡养义务[3],相应地,被扶养人承担着在离世后将其约定的财产移交给扶养人的义务。将养老服务与遗产获得等价交换,将养老服务商品化,为其市场化运行提供基础条件。

3.遗赠扶养协议是独立的法律行为,不依附于遗嘱而存在

它直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不同于单纯的遗嘱赠与。这种独立性意味着,一旦协议生效,被扶养人便受到合同约束,不得随意通过立遗嘱处分已约定的财产。这为市场主体提供了对抗第三人干涉的法律武器,保障了交易关系的稳定性。

4.遗赠扶养协议具有最高法律效力[4]

依据《民法典》,其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若同一遗产上同时存在协议与遗嘱,应优先按协议处理。这种优先权确保了养老机构的债权能够优先于子女的继承权得到实现,保证其市场化运行。

(三)市场化理论基础

1.权利保障论

遗赠扶养市场化的法理内核在于对老年人权益的双重保障。它既通过契约形式确保了老年人获得生活照料的生存权,又充分尊重了老年人自主处分个人财产的财产权。这种机制确立了清晰的权利义务边界,让“老有所依”有了实实在在的物质保障。

2.发经济论

在老龄化社会中,老年群体不仅是公共服务的接收者,更是市场活力的重要源泉。银发经济理论认为,通过市场化手段激活老年人沉睡的固定资产(如房产),将其转化为购买高品质养老服务的支付能力,能够促进养老产业的升级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资产”向“服务”的价值转换[5]。

3.协同治理论

随着家庭结构小型化,单一的家庭养老或政府兜底模式已难以为继。协同治理理论强调构建“政府主导、市场供给、社会参与”的治理共同体[6]。遗赠扶养市场化正是这一理论的实践,它打破了基于血缘和地缘的传统养老局限,引入市场主体作为服务供给方,整合分散的社会资源,共同支撑起多层次的养老服务体系。

三、我国遗赠扶养实践现状与市场化困境

(一)核心样本

本次实践现状调研以江苏省扬州市养老院为核心样本,结合国内典型地区经验,系统分析了遗赠扶养模式的认知需求与实践形态。数据显示,扬州市养老院老人对遗赠扶养协议认知度偏低,70% 的老人表示 “完全不了解” 或 “听说过但不熟悉”,仅 10% 达到 “非常了解” 水平,且认知渠道高度依赖养老院告知和亲友介绍。在需求层面,老人核心诉求集中于医疗健康护理和日常生活照料,同时对精神陪伴和第三方监督期待强烈,反映出从 “生存型” 向 “质量型” 养老的需求升级。孤寡老人群体因缺乏赡养支持,对遗赠扶养的潜在需求更为迫切,但普遍存在财产处置顾虑和履约信任焦虑。

现有实践模式仍以传统形式为主导。农村地区多采用集体组织主导模式,依托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公信力,为孤寡老人提供集中照料,老人去世后财产归集体所有,该模式稳定性强但服务专业化程度不足。个体间协议模式则在城乡均有分布,通过邻里、亲友间的口头或书面约定实现扶养,形式灵活但缺乏规范流程和法律保障,易引发财产纠纷。整体来看,传统模式在熟人社会中具有一定可行性,但普遍存在服务标准模糊、监督机制缺失、法律保障不足等问题,难以满足老龄化社会对专业化、规范化养老服务的需求,凸显出遗赠扶养模式向市场化、法治化转型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二)市场化发展的现实困境

1.法律层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虽确立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地位,但对协议主体的界定仍存在局限性。实践中多以农村集体组织、近亲属或个人为主要参与方,法人、社会组织等市场主体的参与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与保障。这种主体范围的限制直接导致市场力量难以合法有序介入,市场化运作缺乏基础法律支撑。同时,住房反向抵押养老制度在物权法律制度中缺乏明确定位的困境[7],以及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资格认定也存在法律适用模糊问题,它们进一步制约了市场主体的参与积极性。

其次,现有法律对遗赠扶养协议的权利义务约定缺乏细化标准,仅笼统规定扶养人承担 “生养死葬” 义务,而对生活照料的具体标准、医疗护理的层级划分、精神慰藉的服务频次等核心内容未作明确界定。这导致协议履行过程中容易出现 “重遗赠、轻扶养” 的失衡现象。独居老人本就面临社会支持网络薄弱、社区照护单一等问题,遗赠扶养协议中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缺失,更是进一步加剧了老年人的生活困境[8]。

此外,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进一步制约市场化推进。遗赠扶养协议履行周期长、涉及人身与财产双重权利义务,实践中常出现扶养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遗产价值评估争议、遗赠人擅自变更或撤销协议等纠纷。但当前缺乏专门针对遗赠扶养纠纷的快速处理通道[9],养老服务补助争议缺乏清晰救济渠道,遗赠扶养纠纷的解决也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程序保障缺失的问题。

2.市场层面

当前我国遗赠扶养服务的供给主体仍以农村集体组织和少数民间机构为主,市场化、专业化的供给主体严重缺位。农村集体组织受服务能力、资金实力等限制,难以提供专业化的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民间机构多为小规模运营,缺乏规模化、规范化的服务体系,服务覆盖范围有限。这种供给主体单一的现状,与适老化改造市场专业人才短缺、产品服务供给不足的问题相呼应,导致市场竞争不足,服务质量难以通过市场机制实现优化提升。

服务标准化不足是制约市场化发展的另一关键问题。由于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与服务规范,不同供给主体的服务内容、质量参差不齐。部分机构缺乏专业的养老护理人员与管理团队,服务流程不规范、服务质量无保障。服务定价缺乏科学依据,严重影响老年人与市场主体的参与意愿。此外,服务内容同质化严重,多聚焦于基础生活照料,对失能失智老人的专项护理、个性化精神关怀、身后事规范化处理等延伸服务供给不足,难以契合市场化发展的多元化需求。农村地区因宅基地流转限制[10],即使老年人有遗赠扶养需求,也难以找到合适的市场主体提供配套服务。

资金链保障薄弱则直接威胁遗赠扶养市场化的可持续性。遗赠扶养服务具有前期投入大、回报周期长的特点,需要稳定的资金支持用于场地建设、人员培训、服务运营等。但目前市场主体参与遗赠扶养的融资渠道狭窄,缺乏针对性的金融支持政策,如专项贷款、税收优惠等。遗产变现周期存在不确定性,若遗产价值波动或变现困难,可能导致扶养人资金回笼受阻,进而影响服务的持续供给。住房反向抵押养老制度因土地使用权到期风险等问题,导致金融机构参与热情不足,遗赠扶养市场化也面临类似的资金链脆弱性问题[7],使得多数市场主体持观望态度,难以形成规模化的产业效应。

3.社会层面

社会认知度偏低是遗赠扶养市场化推进的重要阻碍。受传统养老观念、财产传承观念的影响,部分老年人对 “以产养老” 模式存在抵触心理,担心财产权益受损或被贴上 “无依无靠” 的标签。而年轻群体则对遗赠扶养制度的了解不足,市场主体对其商业价值与社会价值的认知也较为模糊,缺乏参与积极性。这与老年人对适老化改造认知存在代际差异的现象类似,认知偏差直接制约了遗赠扶养市场化的需求与供给两端。此外,媒体对遗赠扶养纠纷案例的过度报道,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对该模式的疑虑,导致遗赠扶养市场化缺乏良好的社会氛围。

信任机制缺失则直接制约市场化的落地实施。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依赖双方的信任基础,但实践中“扶养人不履行义务”“遗赠人擅自处置遗产” 等违约现象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双方的信任关系。由于老年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经济支配能力较弱[11],对扶养人的服务质量、诚信水平难以有效甄别与监督;而市场主体也担忧遗产价值与预期不符、遗赠人变更遗嘱等风险,导致双方难以建立稳定的信任关系,影响遗赠扶养市场化的推广。这种信任缺失与住房反向抵押养老制度中信用评估与监管不完善所引发的风险[7],本质上都是信用支撑体系不足的体现,成为市场化推进的重要障碍。

监管体系不健全进一步放大了市场化风险。当前我国尚未建立针对遗赠扶养市场化的专门监管机构与监管规则,监管责任分散在民政、司法、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存在监管重叠或监管空白的问题。对扶养机构的资质审核、服务质量评估、资金使用监管等缺乏常态化机制,部分机构存在虚假宣传、违规操作等行为。同时,对遗产评估、保管、变现等环节的监管缺失,可能导致遗产流失或价值受损,损害双方合法权益。遗赠扶养市场化的监管缺位使得市场运作缺乏有效约束,难以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制约了市场化的健康发展。

四、遗赠扶养市场化新型养老模式构建

(一)模式构建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

以《民法典》为核心,坚守法律底线遗赠扶养市场化模式的构建必须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根本遵循,确保所有运作环节均在法律框架内开展。一方面,明确协议主体的法律资格,打破传统主体局限,将符合资质的养老机构、社会组织、法人等市场主体纳入合法参与范围,为其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与保障;另一方面,细化协议条款的法律规范,对权利义务界定、遗产评估与传承、违约责任认定等核心内容作出明确约定,避免法律适用模糊的问题。同时,衔接《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参考住房反向抵押养老制度的法律完善经验,化解遗赠扶养与现有法律体系的潜在冲突,确保模式运作的合法性与稳定性,为市场化发展筑牢法律根基。

2.以人为本原则

尊重老人意愿,满足个性化养老需求模式构建始终以老年人的核心需求为出发点,充分尊重老人的自主选择权与意愿表达权。针对不同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生活习惯、财产状况及养老偏好,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服务方案,避免服务同质化。如对于健康活力型老人,侧重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对于失能失智老人,强化医疗护理、生活照料等专项服务;对于农村地区老人,结合宅基地流转限制等现实情况,设计适配的服务内容与财产处置方案。同时,保障老年人在协议签订、服务调整、遗产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杜绝 “重遗赠、轻扶养” 现象,切实满足老年人 “物质 + 精神 + 服务” 的复合型养老需求,让老年人在市场化养老模式中获得充分的尊重与保障。

3.市场导向原则

遵循市场规律,激发产业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遵循价值规律、供求规律与竞争规律,构建充满活力的市场化运作体系。在供给端,通过放宽市场准入、优化政策支持等方式,吸引更多专业养老机构、金融机构、地产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形成多元化的供给格局;在需求端,精准对接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与财产状况,推出多样化的遗赠扶养产品与服务套餐,满足不同层次的市场需求。同时,建立合理的定价机制,以服务质量、成本投入、遗产价值等为核心要素,形成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避免定价过高或过低导致的市场失衡。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倒逼市场主体提升服务质量、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模式,推动遗赠扶养产业向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激发养老产业的内生动力。

4.风险可控原则

针对遗赠扶养市场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构建全流程、多层次的风险防控机制。在协议签订前,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遗产价值、老人健康状况、市场主体资质等进行全面评估,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协议履行过程中,建立动态监管与跟踪机制,实时监控服务质量与协议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化解潜在风险;协议终止后,规范遗产处置与继承流程,确保遗产变现与传承的顺利进行。同时,借鉴住房反向抵押养老制度的信用支撑经验,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与老年人权益保障基金,对违约行为进行惩戒,对权益受损的老年人提供救济,实现风险的有效防控与化解,保障模式的可持续运作。

(二)核心运作框架

1.参与主体:老人(遗赠方)、市场机构(扶养方)、政府(监管方)、第三方机构(公证、评估)

老人(遗赠方):作为核心需求主体,拥有遗产所有权与服务选择权,需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财产信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享有约定的养老服务,同时负有妥善保管遗产、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协议等义务。

市场机构(扶养方):包括专业养老机构、综合服务企业等,作为服务供给主体,需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与服务能力,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物质赡养、精神慰藉、医疗护理等全链条服务,享有在协议履行完毕后受赠遗产的权利,承担服务违约、财产损害等相应责任。

政府(监管方):由民政、司法、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组成,负责制定行业标准、完善政策支持、开展监督管理,包括市场主体准入审核、服务质量抽检、纠纷调解协调等,保障市场秩序与各方合法权益。

第三方机构(公证、评估):作为独立的专业服务主体,公证机构负责对遗赠扶养协议进行公证,确保协议的法律效力与真实性;评估机构负责对遗产价值、服务价格等进行客观评估,为协议签订与定价提供科学依据;此外,可引入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等,提供法律咨询与纠纷解决服务,提升模式运作的专业性与公信力。

2.服务内容:物质赡养、精神慰藉、医疗护理、后事处理、财产传承

物质赡养:涵盖日常生活照料、饮食起居保障、居住环境维护等基础服务,根据老人需求提供居家照料或机构托管服务,确保老人的基本生活质量。

精神慰藉:针对独居老人社会支持网络薄弱的问题[8],提供定期陪伴、情感交流、文化娱乐、心理疏导等服务,丰富老人的精神生活,缓解孤独感与焦虑情绪。

医疗护理:整合医疗资源,为老人提供健康监测、疾病诊治、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服务,建立绿色就医通道,满足老人的医疗健康需求。

后事处理:按照老人意愿与相关规定,提供遗体处理、殡葬服务、骨灰安葬等规范化服务,妥善解决老人的身后事问题。

财产传承:协助老人进行财产梳理、遗嘱制定、遗产管理等,确保遗产按照协议约定合法有序传承,化解财产归属争议。

3.市场化机制:定价机制、准入机制、竞争机制、退出机制

定价机制:采用 “基础服务 + 个性化服务 + 遗产价值抵扣” 的复合定价模式,基础服务价格参考行业标准与成本核算确定,个性化服务实行市场化浮动定价,同时根据遗产的类型、价值、变现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遗产抵扣服务费用的比例与方式,确保定价公平合理、透明可追溯。

准入机制:制定明确的市场主体准入标准,包括注册资本、服务场地、专业人员、资质认证等硬性要求,通过政府审核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筛选具备服务能力与诚信水平的市场主体进入行业,杜绝不合格机构参与。

竞争机制:打破区域垄断与行业壁垒,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服务创新、质量提升、价格优化等方式开展良性竞争,支持消费者自由选择服务机构,通过市场淘汰机制推动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升。

退出机制:建立市场化的退出渠道,对于服务质量不达标、存在违规操作、经营不善的市场主体,通过整改、吊销资质、清算注销等方式使其退出市场;同时,保障退出过程中老年人的服务衔接与权益不受损害,避免因机构退出导致服务中断。

(三)不同场景下的模式适配

1.城市社区型

依托社区服务网络,整合本地资源该模式适用于居住在城市社区、希望在熟悉环境中养老的老人,以社区为载体,整合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周边医疗机构、家政服务企业等本地资源,构建 “15 分钟养老服务圈”。市场机构与社区合作设立服务站点,提供居家照料、日间托管、上门医疗等便捷服务;通过社区居委会协助收集老人需求、协调各方资源,降低服务成本与沟通成本。针对城市老人财产以房产、存款为主的特点,优化遗产评估与传承流程,可引入社区公证联络点、便民评估服务等,提升服务的便利性与可及性。该模式能够充分利用社区现有资源,满足老人 “不离家、近服务” 的养老需求,适合大规模推广。

2.专业机构型

养老机构主导,提供全链条标准化服务该模式适用于失能失智、需要专业照护或无固定居住场所的老人,由具备专业资质的养老机构作为核心扶养方,提供全链条、标准化的养老服务。机构内配备专业的护理人员、医疗设备与康复设施,按照行业标准与协议约定提供 24 小时照料、医疗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同时,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遗产管理、协议执行与后事处理,确保服务的专业性与规范性。参考适老化改造产业链构建经验,机构可与医疗、殡葬等行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形成服务闭环。该模式能够满足老人对专业照护的需求,通过标准化服务提升服务质量与效率,适合在一二线城市及人口密集区域布局。

3.跨界合作型

联动保险、金融、地产行业,构建产业链生态该模式适用于有一定财产基础、追求高品质养老生活的老人,通过养老机构、保险公司、金融机构、地产企业的跨界合作,构建 “养老服务 + 金融保障 + 财产管理” 的产业链生态。保险公司可推出遗赠扶养专属保险产品,为老人提供意外保障、健康保险等,降低风险;金融机构可提供遗产托管、理财规划等服务,实现遗产的保值增值;地产企业可提供适老化住房与居住配套服务,打造养老社区。各方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老人提供一站式、高品质的养老解决方案,同时通过利益共享机制激发各参与方的积极性,推动遗赠扶养市场化向高端化、多元化方向发展,丰富养老产业的供给体系。

五、保障体系

(一)法律保障

遗赠扶养协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其核心在于以扶养义务为对价实现财产处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死亡后,其财产归扶养人所有。这一制度为无子女或缺乏法定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提供了法律路径。但当遗赠扶养从个体之间的契约安排逐步走向专业化、规模化运行时,仅凭原则性条文难以应对复杂的现实风险,因此有必要在法律框架内建立更加明确和稳定的保障机制。

首先,在法律层面,应当明确市场主体的参与边界。现行法律并未对扶养主体作出过度限制,但在实践中,多数协议仍以自然人或集体组织为主,专业机构参与较少。如果推动遗赠扶养的市场化运行,养老机构或社会组织作为扶养主体的资格问题需要得到规范。这既涉及合同自由原则的实现,也关系到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因此,在不突破《民法典》既有结构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行业规范或行政规章明确机构参与的资质条件、资金能力和履约标准,使其具备承担长期扶养义务的现实能力。

其次,合同内容的具体化是保障制度有效运行的关键。遗赠扶养协议往往持续时间较长,履行内容涵盖生活照料、医疗协助、精神陪伴以及丧葬安排等多个方面。如果条款过于原则化,容易在履行阶段产生理解分歧。实践中应当强化协议条款的明确性,对扶养内容、履行方式、服务标准以及违约责任作出清晰约定。同时,可以通过公证程序增强合同的证据效力。虽然公证并非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但在涉及重大财产处分时,公证能够降低事后争议风险,提高协议的稳定性。

再次,财产安排方式需要兼顾履约保障与权益保护。由于遗赠财产通常在被扶养人死亡后才发生最终转移,如果扶养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督,容易出现服务质量下降或履约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可以在合法范围内探索财产托管或分阶段履行机制。例如,在协议签订后将相关财产交由第三方机构监管,根据扶养履行情况逐步确认权益。这种安排并不改变遗赠扶养的法律性质,而是在合同履行层面增强安全性。

(二)市场监管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这意味着养老产业的发展既具有政策支持基础,也需要制度规范。在遗赠扶养市场逐步扩展的背景下,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清晰的行业管理制度,对参与机构的经营状况、服务质量和信用记录进行持续监督。通过信息公开和信用公示,可以使老年人在选择扶养主体时拥有更多透明信息,从而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

同时,还应当重视风险分担机制的建立。遗赠扶养涉及长期履约,如果机构因经营不善而退出市场,老年人将面临生活保障中断的风险。因此,可以结合现有养老机构监管经验,引入责任保险或保证金制度,使机构在出现重大违约或经营异常时,仍有资金来源用于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这种安排并非增加制度负担,而是在市场运行初期增强安全边界。

此外,遗赠扶养的稳定运行离不开社会环境的支持。《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强调要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环境[12]。在现实层面,可以通过社区参与、信息公开和投诉渠道畅通等方式,加强对扶养行为的日常关注。社区组织在日常生活中更接近老年人,其参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正式监管的不足。通过法律规范、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的结合,遗赠扶养市场化运行才能在效率与安全之间取得平衡。

总体来看,保障体系的核心并不在于增加制度数量,而在于明确责任、稳定预期、降低风险。只有在权利义务边界清晰、监管机制有效、信息透明的前提下,遗赠扶养市场化才能成为一种可持续的养老补充方式,而非短期的制度尝试。

六、可行度调研设计与实施及结果分析

本次调研以《民法典》遗赠扶养制度为基础,探究扬州市遗赠养老模式可行度,通过科学设计调研流程、量化分析问卷数据、结合典型案例佐证,精准把握老年群体认知需求与行业实践现状,为该模式市场化推进提供实证支撑。

(一)调研设计与实施

1.调研对象

采用分层与目的性抽样,选取扬州 60 岁及以上老年群体为核心对象,覆盖全年龄段、养老院 / 社区居家等养老状态,兼顾城乡、不同职业、财产及赡养状况,确保样本代表性。

2.调研工具

使用自制结构化问卷,分个人基本情况、认知态度、养老需求、财产协议意愿、补充建议五大模块共 23 题,以客观题为主搭配开放题,聚焦认知度、接受度、需求偏好三大维度,贴合老年群体理解能力,用于量化收集核心数据。

3.实施流程

由扬州大学学生组建调研团队并开展岗前培训,提前对接当地养老机构、社区搭建调研渠道;采用线下实地发放方式,现场指导或协助老人填写问卷,及时回收并筛选有效问卷;全程做好隐私保护、数据真实性核查与样本均衡性把控,保障调研质量。

4.数据处理

对有效问卷进行量化统计,分析不同特征群体的认知、态度与需求差异,结合深度访谈开展质化分析,提炼核心问题与典型案例,实现量化与质化数据结合分析。

(二)调研数据结果分析

本次分析基于扬州百位养老院老人的调研数据,核心呈现认知度偏低、接受度谨慎、市场化态度中立的特征,且供需匹配存在明显缺口,市场化推进受法律、经济、社会多层面因素影响。

1.认知与接受度

70% 老人对遗赠扶养协议无清晰认知,认知渠道以养老院告知、亲友介绍为主;仅 50% 老人愿意 / 考虑签订协议,财产遗赠与对方履约为核心顾虑;55% 老人对市场化持中立态度,核心关注服务质量保障。

2.供需匹配现状

老人核心需求为医疗护理、日常照料与精细化精神陪伴,对服务的保障期待聚焦专业、透明、可监督;当前市场供给存在三大缺口,即精神陪伴形式化、监督公证机制落地难、专业医护人员配置不足。

3.市场化影响因素

法律层面有《民法典》制度基础,但实操流程、履约保障等市级规范缺失;经济层面扬州经济雄厚、老人财产基础充足,但传统财产观念与服务成本顾虑成制约;社会层面养老需求迫切、观念渐开放,但机构信任缺失、认知普及不足、第三方监督体系缺位为核心问题。

(三)典型案例佐证

结合扬州邗江区、江都区两个遗赠扶养市场化试点案例,提炼出法律化落地、本土化监督、服务财产适配本地实际等成功经验,试点也实现了服务标准化、成本优化等初步成效。但试点仍存在共性问题:市级统筹规范缺失,经验难以全市推广;专业医护人员缺口仍存,与老人核心刚需不匹配;未兼顾区域经济差异,服务定价与专业性失衡;第三方监督专业性不足,法律保障实操性低;认知普及精准度不够,有效需求未充分激发。

(四)整体结论

扬州具备遗赠扶养市场化推进的良好基础,经济、法治、养老产业配套均有支撑,老人新型养老需求迫切,但受认知、信任、规范等因素影响,市场化仍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后续推进需立足本地实际,以市级统筹制定统一规范为基础,兼顾区域差异制定差异化方案;以服务标准化、保障体系化为核心,补齐专业人员缺口,打造精细化服务;构建 “法律公证 + 政府 + 行业协会” 多元保障机制,同时开展精准化认知普及,推动遗赠扶养市场化从试点探索向全市规范化、区域特色化发展,切实匹配扬州养老院老人的养老需求。

结论与展望

在人口老龄化不断加深和家庭结构持续变化的背景下,传统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养老方式正在面临现实压力[13]。遗赠扶养协议作为《民法典》确立的重要制度,为无子女或缺乏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提供了合法、稳定的安排路径。然而,在实践中,其主体参与范围有限、履约风险较高、社会认知不足等问题仍然存在,制约了制度潜力的发挥。

本文在现有法律框架基础上,结合养老产业发展趋势,提出推动遗赠扶养市场化运行的制度思路,并围绕法律规范与市场监管两个方面构建保障体系。通过明确主体资格、强化合同条款、完善履约保障机制以及加强行业监管,可以在不突破现行法律结构的前提下,提升制度运行的安全性与可操作性。这种路径既有助于拓展养老服务供给,也为老年人提供更多自主选择空间。

需要指出的是,遗赠扶养市场化仍处于探索阶段,其制度效果有待进一步观察。未来研究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开展实证调查,分析老年群体对该模式的接受程度以及实际运行效果。同时,还可以结合数字化技术的发展,探索更加透明和高效的履约监督方式。在持续完善制度设计的基础上,遗赠扶养有望成为我国多层次养老体系中的重要补充形式,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安”的目标提供新的实践路径。

参考文献

[1]豆逗.我国养老机构发展法治保障探究[D].南昌大学,2021.DOI:10.27232/d.cnki.gnchu.2021.003780.

[2]王继媛.现行法下继承赡养协议的解释路径[D].华东政法大学,2024.

[3]潘嘉琪.我国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研究[D].西安工程大学,2024.DOI:10.27390/d.cnki.gxbfc.2024.000703.

[4]章程. 遗赠的效力与受遗赠人的法律地位[J].中国法律评论,2025,(05):24-34.

[5]胥会. 老龄化背景下养老金融生态体系建设和发展路径探索[J].现代营销,2024,(30):34-37.DOI:10.19932/j.cnki.22-1256/F.2024.10.034.

[6]胡湛,彭希哲,吴玉韶.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中国方案”[J].中国社会科学,2022,(09):46-66+205.

[7]苏艳佩. 信用支撑视角下住房反向抵押养老制度的法律困境与突破路径研究[J].宁波经济(财经视点),2025,(03):53-54.

[8]马霞.特大城市老旧小区独居老人养老困境与社会支持研究[D].兰州大学,2025.

[9]韩雪. 我国社区养老服务的法律困境与优化路径研究[J].法制博览,2026,(01):151-153.

[10]张可米. 完善法律体系纾解农村养老困境[J].新农民,2024,(36):7-9.

[11]王跃生.当代中国家庭结构变动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6(1):96-108+207.

[12]孙硕鹏. 如何办好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这件“国之大事” [J]. 红旗文稿, 2026, (02): 9-12.

[13]康姣姣,吴方卫. 老年父母的真实需求:金钱还是陪伴?——农村家庭代际居住距离对养老质量的影响视角 [J]. 当代经济科学, 2025, 47 (03): 115-129. DOI:10.20069/j.cnki.DJKX.202503008.

基金项目:本论文系扬州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校重点项目,“遗赠扶养市场化—《民法典》下的新型养老模式”研究成果,

项目编号:XCX20250215。

*本文暂不支持打印功能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