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
  • 加入书签
添加成功
收藏成功
分享

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核心要素和运行机制

张钰炀
  
天韵媒体号
2026年22期
兰州大学 甘肃兰州 730050

摘要: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建设不仅是适应国家现代化转型的重要方式,也是顺应中国式现代化乡村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随着国家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建设成为解决乡村治理难题的关键,研究的理论基础与现实需求高度契合。推动乡村治理共同体理论探究和实践优化对于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落实党的执政理念及丰富中国式现代化实践,具有重要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立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背景,对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内涵要素展开系统探究。首先,阐释中国式现代化与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内在联系,指出二者在价值目标、发展导向和意义上高度同构;其次,从治理主体、客体、方式三个维度解析了共同体的核心要素;最后,从“共建—共治—共享”的动态过程揭示了其运行机制。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乡村治理共同体;社会治理

乡村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实现国家善治的稳定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压舱石,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场域。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把做好基层工作,加强乡村社会治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从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文件,明确提出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治理共同体。

“乡村治理共同体”是“共同体”理念在中国乡村治理场域的具体化、功能化与政策化应用。它并非传统乡村共同体的简单复归,而是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与乡村振兴战略框架下,为实现治理有效目标而自觉构建的一种新型组织与关系形态。乡村治理共同体理解为在乡村地域范围内,以基层党组织为领导核心,乡镇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村民等多元利益相关者,基于对乡村可持续发展与公共福祉的共同追求,通过制度化、民主化的协商共治机制,综合运用自治、法治与德治方式,形成的权责共担、利益共享、情感联结的治理有机体。

一、中国式现代化与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内在联系

乡村治理共同体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中国式现代化之间存在着深刻而多维的内在联系。这种联系不仅体现在表面的制度安排上,更深入到价值理念、发展路径和文明形态等核心层面,两者相互建构、互为表征,共同勾勒出乡村振兴与治理现代化的图景。

(一)目标同构:以人民为中心

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与乡村治理共同体在发展目标上高度统一,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以人民为中心”意味着将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国式现代化将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现代化的终极目标,这不仅仅是经济指标的提升,更是包括广大农民在内的全体人民在物质生活、政治权利、精神文化、生态环境等各方面需求的全面满足。在乡村治理领域,无论是基础设施的改善、公共服务的优化,还是民主权利的保障、文化生活的丰富,其最终评判标准都是农民群众是否真正受益、是否真正满意。

“以人民为中心”意味着充分尊重和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中国式现代化不是少数精英主导的现代化,而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的现代化。在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中,通过健全村民自治机制,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确保农民不仅是治理成果的享有者,更是治理过程的参与者、治理成效的评价者。这种主体性的激活,既是对农民权利的根本尊重,也是乡村治理保持活力的源头活水。

(二)价值同向:共同富裕与公平正义

中国式现代化与乡村治理共同体共享着共同富裕与公平正义这一核心价值取向,致力于破解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中国式现代化不是少数人的现代化,而是着眼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致力于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这一目标定位决定了现代化进程必须惠及包括广大农民在内的全体人民,必须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必须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共同富裕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不只是经济概念,而是包含物质和精神层面的全面富裕。在乡村治理层面,共同富裕的实践具体体现在一是通过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培育特色乡村产业,夯实农民增收的共同基础;二是通过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发展成果能够惠及所有村民,特别是弱势群体;三是通过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促进要素平等交换,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协同发展。乡村治理共同体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着关键的组织者和协调者角色,它通过集体行动整合资源,通过民主协商平衡利益,通过制度创新保障公平。

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体现为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多维保障。对于乡村治理共同体而言,追求公平正义意味着:在政治领域,保障每个村民平等的民主权利和参与机会;在经济领域,确保集体资源分配的公开透明;在社会领域,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每个村民都能享有教育、医疗、养老等基本保障;在法治领域,促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每个村民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维护。乡村治理共同体通过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监督委员会等制度设计,将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转化为具体的治理规则和日常实践。

(三)发展同行:人与自然共生,物质精神共进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协调的新型文明发展道路。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建设与发展,正是这一新型文明道路在乡村社会的生动实践与微观呈现,二者在实践路径上呈现出深刻的内在一致性。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这一理念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认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在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方面,乡村治理共同体发挥着独特的转化与落实功能,将宏观生态理念转化为村民共识与集体行动,生态保护从外部要求内化为村民自觉。乡村治理共同体也需要整合资源,将生态环境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实现生态保护与富民强村的统一。中国式现代化也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这一特征打破了“物质先行、精神滞后”的西方现代化模式,以并联式发展路径同步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与精神文明建设,使物质繁荣与文化自信形成良性互动。乡村治理共同体则协调物质发展与精神滋养的关系。在推动产业兴旺、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乡村治理共同体注重建设精神文化空间,使村民在物质生活改善的同时,能够获得文化归属感和精神满足感。另一方面,乡村治理共同体积极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乡村社会文明程度,抵制陈规陋习和不良风气。这种浸润式的文化建设,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乡村落地生根,塑造了既保有乡土温情又充满现代气息的乡村精神风貌。

(四)意义同在:农业农村现代化与国家整体现代化

中国式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农业农村现代化与国家整体现代化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内在关联和战略协同,而乡村治理共同体正是实现这种协同的重要纽带和微观基础。

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建设探索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基层经验。没有农业农村现代化,国家现代化是不完整、不牢固、不可持续的。粮食安全的保障、内需潜力的释放、生态屏障的维护、传统文化的传承,都离不开乡村的稳定与发展。乡村治理共同体建设,通过提升乡村治理效能、激发乡村内生动力、维护乡村和谐稳定,直接夯实了国家现代化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特别是在应对各种风险挑战时,一个治理有效、充满活力的乡村社会能够为国家提供强大的回旋余地和缓冲空间。乡村治理共同体在党组织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出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具体形式,数字化治理的本地化应用,多元主体协商共治的实现机制等,都为更大范围的治理创新提供了鲜活样本和实践启示。

二、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核心要素

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乡村治理共同体,是一个由多元要素构成的复杂有机系统。这些要素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共同塑造着乡村治理的结构、过程与效能。本节将从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方式三个维度,阐释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核心要素构成。

(一)治理主体:党的领导,多元主体

治理主体是乡村治理共同体的能动性要素,决定了“谁来治理”的根本问题。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乡村治理共同体的主体体系呈现出“一核引领、多元协同、功能互补”的鲜明特征,在研究中主体包括乡村基层党组织、乡镇政府、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股份经济合作社)、乡村社会组织、新乡贤群体和广大村民。

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是乡村治理共同体的领导核心与政治灵魂。这一核心地位并非简单的权力集中,而是源于其政治属性、组织优势与群众基础的三重逻辑。在政治层面,村党组织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乡村的贯彻落实,将上层意志与乡村实际相结合,把握治理的政治方向;在组织层面,通过村党支部、党小组嵌入网格等组织设置,构建了覆盖全面、执行有力的组织网络,成为凝聚其他治理主体的“主心骨”;在群众层面,党组织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紧密联系群众,通过党建引领产业发展、村庄规划、乡风文明等方式,协调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将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凝聚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治理合力。多元主体在党组织领导下形成有序协同的治理网络。这里的多元主体还包括以下五者。

基层乡镇政府:作为基层国家政权组织,乡镇政府承担着政策执行、公共服务供给、发展规划等职责,并直接领导和指导着村民自治组织的工作开展,是治理资源的重要输入者和制度环境的塑造者。

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及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法定载体,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是基层民主的直接体现,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渠道,各主体通过村民自治组织参与到各项乡村具体事务的协商、决策、执行以及监督中。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随着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在这里需要引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村镇企业、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在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是集体资产的管理运营主体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其发展壮大直接关系到治理共同体的物质基础与公共服务能力。

各类社会组织以及新乡贤群体:乡村社会组织是指在乡村地域范围内,由村民自发成立或在外界支持下组建,为实现特定公共目标或满足成员的共同需求,依法开展活动的非政府性社会团体。它们根植于乡土社会网络,形式灵活多样,包括如功能服务型组织、经济合作型组织、权益维护与协商型组织、文化传承与娱乐型组织等。新乡贤主要指那些出身于本乡本土或与乡村有密切关联,具有德行、才华、声望、资源和社会影响力,并自愿参与或支持家乡、或所在乡村建设发展的贤达人士。社会组织以及新乡贤在为乡村建设提供专业服务、传承乡土文化、调解矛盾纠纷、引领道德风尚等方面发挥着政府和市场难以替代的中间调和作用。

广大村民:村民既是治理的客体,更是最根本的主体。村民是乡村治理共同体中数量和力量上的最大群体,在乡村财富价值创造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同时村民的主体性不仅体现在民主选举中,更应体现在日常议事、决策、管理、监督的全过程,村民参与治理的广度、深度与效能,更是衡量治理共同体成熟度的最终标准。

(二)治理客体:多维复合,村民参与

治理客体是乡村治理共同体作用的对象与内容,回答了“治理什么”的问题。在中国式现代化追求全面发展的语境下,乡村治理内容已从传统的治安维护、税费征收,扩展为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多维度的复合体系,体现了系统性治理的现代特征。

治理客体指向促进乡村全面发展的核心领域。在经济发展与利益协调方面,包括制定和实施村庄产业发展规划,推动传统农业转型升级,发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管理和运营集体资产,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协调个体、集体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在公共服务优质供给方面,治理需要着力解决教育、医疗、养老、托幼、文体等公共服务在乡村的短板问题,推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不仅涉及硬件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更涉及服务流程的优化、服务质量的提升,以及针对留守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精细化服务。在人居环境与生态治理方面,涵盖垃圾污水处理、厕所革命、村容村貌提升、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与修复等内容。其治理成效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活品质和乡村的可持续发展,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实践场域。在乡村社会生态方面,随着乡村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土地权益、邻里纠纷、家庭矛盾、利益分配等问题凸显。治理共同体需要建立有效的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和调解机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乡村社会的基本稳定。还包括应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等传统与非传统安全风险,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防范化解经济风险、社会风险,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平安乡村,为村民提供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在精神文明与文化方面,乡村是中华传统文化的载体。治理客体包括保护古村落、传统建筑、农业遗迹等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民间艺术、手工技艺、节庆习俗等精神文化价值。共同体要培育文明乡风、传承与创新乡土文化,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其与现代生活相融合,增强村民的文化认同感和自豪感,积极引导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乡村落地生根。这一维度的治理,旨在解决现代化进程中可能出现的“精神空心化”问题,为乡村治理共同体提供深层次的文化凝聚力和价值引领力。

(三)治理方式:三治融合,科技支撑

治理方式是连接治理主体与客体的桥梁和纽带,决定了“如何治理”的路径与工具选择。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乡村治理共同体治理方式的核心特征是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础框架,并积极拥抱智慧乡村、科技赋能。

自治是基础,旨在保障和落实村民的民主权利。健全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挥村民代表大会对重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推广村民议事会等协商议事形式,拓宽参与渠道,创新清单制等治理工具,将公共事务参与、遵守村规民约等行为内化为村民的自发行为,引导村民从旁观者变为参与者。有效的自治能将治理成本内化,形成可持续的自我管理循环。法治是保障,重在确立行为底线,树立规则权威,保障公平正义。法治要求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培养村民法治思维,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规范基层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依法调解矛盾纠纷,引导村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法治为自治划定了边界,为各类社会关系提供了稳定的预期,是化解复杂矛盾、维护根本秩序的保障。德治是支撑,重在发挥道德文化的柔性治理功能,教化人心、凝聚共识。要求深入挖掘和运用村规民约、家风家训、乡贤文化中蕴含的道德规范,开展丰富多彩的文明实践活动,通过浸润、教化和舆论引导,将外在规范内化为道德自觉,降低治理的摩擦成本,提高治理效能,营造向上向善的社会氛围。

同时,以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也正在深刻重塑着乡村治理的形态,技术赋能成为了提升乡村治理效能的重要引擎与时代变量。这就要求乡村治理过程中要通过建设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高办事效率和透明度;利用数据分析和可视化工具,更精准地识别公共需求、监测治理成效、预警社会风险,推动治理从经验决策向数据决策转变,更加科学可靠。技术赋能带来创新与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数据安全、技术依赖、人才队伍等新的问题和挑战,需要在推进中不断关注和适时解决。

三、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乡村治理共同体的运行机制

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有效运转,是从动力激发、过程执行到目标反馈的完整机制。这一机制超越了对静态要素的描述,聚焦于各要素间动态的、过程性的相互作用。

(一)基础——多元主体,联合共建

多元主体联合共建是乡村治理共同体得以启动和持续运行的基础前提。其核心任务是解决治理的“初始条件”问题,即如何将潜在的、分散的治理力量与资源有效组织起来,形成共同行动的意愿与能力。这一机制主要包含三个层面的运作:

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新乡贤以及普通村民等多元主体的法定权责与功能优势得到清晰界定。党组织通过政治引领与组织动员,将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转化为各主体可感知、可参与的具体目标。例如,乡镇政府提供政策与项目支持,村委会组织发动群众,经济合作社负责产业运营,新乡贤贡献经验与社会资源,社会组织提供专业服务。这种角色定位避免了治理中的功能重叠或责任真空,为联合行动奠定了基础。

共建不仅是人的联合,更是资源的整合。这一过程将政策、资金、土地、人才、信息、文化传统等分散的资源进行统筹。一方面,积极承接和利用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产业项目等外部“输血”;另一方面,更注重激活内部“造血”功能,如盘活闲置宅基地、发展特色产业、挖掘乡土文化价值。资源整合的关键在于建立公开透明的决策与使用规则,确保资源能够投向村庄发展最急需、群众最关切的领域。联合共建的可持续性依赖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规范的共同作用。正式制度如村民自治章程、项目合作协议等,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与利益分配预期。非正式规范则基于乡土社会长期形成的信任、声誉与互惠传统,能够有效降低合作成本,促进主体间的良性互动。共建机制通过村务公开、集体议事、成果共享等方式,不断巩固和积累这种社会资本,使得多元主体真正联合起来,,为后续的共治与共享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与信任基础。

(二)过程——民主协商,集智共治

民主协商集智共治是乡村治理共同体运行的核心过程环节。它将共建阶段形成的集体力量,转化为解决公共问题、提供公共服务、管理公共事务的具体行动。这一过程强调治理不是单方面的管理,而是所有相关方通过平等对话、理性沟通达成共识并协同实施的集体事业。

民主协商的核心是确保所有受到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方都有机会参与并影响决策。这通过制度化的平台实现,如村民(代表)会议对重大事项进行决议,民主听证会就特定政策听取意见,以及线上议事群、田间地头会等灵活形式收集日常建议。协商的关键在于程序公正与信息透明,确保议题设置公开、讨论过程充分、不同意见得到尊重,集思广益,将分散的个体智慧与信息整合为最优或最可接受的集体行动方案。决策的有效性最终体现在执行层面,共治执行的特点是多主体基于共识的协同合作。在党组织的统筹协调下,各主体根据自身优势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数字技术为这种协同提供了有力工具,通过信息平台实现任务派发、进度跟踪和问题反馈,提升了执行的效率和透明度。共治过程并非一成不变,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与反馈机制进行动态调适。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监督小组等履行常态化监督职能,确保执行不偏离决策初衷和规范。这些反馈信息会再次进入协商讨论环节,必要时对原有方案进行修正和优化。这种“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再决策”的循环,使得治理过程具备了学习与适应能力,能够更灵活地应对复杂现实。

(三)结果——合理分配,全民共享

合理分配全民共享是乡村治理共同体运行的价值体现,它意味着治理所产生的所有积极成果,无论是物质财富、公共服务、发展机会,还是安全、和谐、有尊严的社会环境,都应当以公平且可持续的方式惠及共同体的每一位成员。

在物质性与服务性成果的公平分配方面,一是集体经济发展成果的共享。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晰界定成员权,建立公平的收益分配制度,使村民能依据其集体成员身份和贡献分享土地经营、资产出租、产业盈利等带来的收益。二是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共享。持续推动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等公共服务资源向乡村延伸和优化,并通过精准识别(如针对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确保公共服务覆盖所有群体,切实提升生活品质。

在发展机会与安全福祉的普惠共享方面,共享不仅是存量成果的分配,也包含机会和权利的开放。这包括为村民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创业扶持等,拓宽其增收渠道和发展空间;也包括通过构建有效的矛盾调解机制、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生态保护网络,为全体村民提供稳定、安全、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让村民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共享的水平与满意度是检验共建、共治成效的最终标准。因此,需要建立以村民为主体的治理效能评价机制,定期对经济发展、公共服务、人居环境、乡风文明等方面的成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不仅用于衡量成效,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关键的反馈信号,逆向传导至共同体的运行前端:如果共享不充分、不均衡,则可能揭示出某个共建环节或是共治环节的决策偏差、执行低效,从而驱动共同体调整资源分配策略、优化协商决策流程、改进协同执行方式,由此开启新一轮更有效的“共建—共治—共享”循环,确保着乡村治理共同体能够自我完善、持续发展。

最后,随着国家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建设成为解决乡村治理难题的关键,研究的理论基础与现实需求高度契合。新时代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通过将从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目标与要求出发,梳理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概念内涵,将二者价值取向主体内容进行精准对接,有助于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和乡村治理共同体的理论研究,进一步丰富乡村治理现代化研究的理论成果。推动乡村治理共同体理论研究对于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落实党的执政理念及丰富中国式现代化实践,具有重要理论与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2]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

[3]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习近平关于“三农”工作论述摘编[M].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

[4]杨玲丽,王骋凡.社会组织构建乡村治理共同体的行动逻辑[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24(06):123-134.

[5]赵义良.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国道路的现代性特征[J].中国社会科学,2023,(03):47-59+205.

[6]李建军,程银.中国式乡村治理现代化道路的共同体密钥[J].贵州社会科学,2023,(02):161-168.

[7]欧阳静.简约治理:超越科层化的乡村治理现代化[J].中国社会科学,2022,(03):145-163+207.

[8]韩喜平,郝婧智.人类文明形态变革与中国式现代化道路[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21,(04):49-56.

[9]唐文玉;.政党整合治理:当代中国基层治理的模式诠释——兼论与总体性治理和多中心治理的比较[J].浙江社会科学,2020,No.283(03).

[10]李冬慧;.中国共产党乡村治理的百年实践:功能嬗变与治理趋向[J].探索,2020,No.213(03).

[11]徐顽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系统审视与构建路径[J].求索,2020,(01):161-170.

作者简介:张钰炀(1999—),男,汉族,硕士研究生,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方向。

*本文暂不支持打印功能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