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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实务困境
一、典型案例介入
由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的违约方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解除权,这三个纠纷中都存在着典型的违约方解除权问题。详细情况如下:
合同僵局:三种情形均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继续,而守约方又不愿意解除合同。如在王边村委会和鸿发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中,存在着因土地政策导 而违约 方坚持要求履行的情况;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中,由于许可方使用的方法不符合合同约定,使许可方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从而使双方陷入僵局;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经常会出现因购房者不能支付尾款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违约方的非恶意违约:如果违约方不是故意违约,也不是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而违约,而是因为不可
抗力、政策变化、公司经营困难等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
请求。例如,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购房者因突发疾病等突发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房款,并非恶意违约。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给违约方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或其他不合理的困难。例如,在版权许可合同中,由
于市场环境的变化,被许可方可能会遭受重大损失。
违约方拒不解除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果违约方能提供合理的补偿或者替代履行方式来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守约方仍拒不解除合同,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一)鸿发公司与王边村民委员会纠纷
案例背景:鸿发公司在获得 系列的工程施工。[1] 王边村委会(A)与鸿发公司 B 公司的国有土地上占用 8亩 乙方的生产、运营需要,由 次性缴纳六百万元。如果由 将不负责赔偿损失,但必须 发仓库于 2014 年 9月 16 是国家级自然保护 地用途。王边村民委员公司对王边村村委会的反索赔要求是:按照原合同约定 8 0 万 元的违约赔偿
判决结论及原因: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涉案协议的终止问题。因“鸿发地块”项目已不能履约,经双方谈判达成的征地协议又不能实施,致使该项目陷于僵持状态。[2] 我国现行《合同法》没有对合同僵局作出具体的规定,可以通过《民法典》580 条的规定来解决。其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鸿发公司是否应当退还该公司 1350 万元。[3] 原《合同法》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合同的适用范围。由于该地块上的房屋已经被拆除,被毁的不能再建,因此鸿发仓库应按照该地块的实际情况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估价,并对其进行了补偿,共计一百九十万。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意外因素而无法执行,公司将不承担任何罚款。王边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上诉,第二次审理认为,王边村委会不作为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行为,导致了纠纷的发生。法律赋予了一种可以终止合同的权利,旨在帮助违反契约的一方从无法履约的困境中解脱出来,减轻其遭受的损害,降低其资产的损耗,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流通与利用,从而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4] 经审理后,裁定终止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并退还鸿发公司710 万元。
(二)娄某与香奈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案例概述:娄某于 2017 年 10 司签 订著作权许可合同,[5] 娄某以原创身份,将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 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销售权等非排他 10 月 11 日到 2010 年 10月 11 日。按照约定,香奈 创作,并在此期间开始正式开拍,如有异议, 甲 赔偿金。香奈科技于2020年一月通知娄某续约, 三月将《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娄某,要求娄某支付 了合约,没有权利单方终止劳动关系。香奈公司起诉至第一审法庭,请求损害赔偿金
裁判结果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香奈公司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香奈公司认为,由于疫情,电视剧不能开拍,但该案还在写剧本,并没有受到太大的影响。因此,香奈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法律基础,法院不予支持。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是是否可以解除案涉合同。本案的改编剧本到判决还没有完成,已经远远超过了合同的期限,而且,由于违约,双方已经发生了纠纷,失去了信任的基础,如果强行履行的话,可能会引起更大的矛盾,影响到作品的质量。由于双方无法就终止或延期授权期间的协议,也无意进行磋商,导致该合约陷于停顿。原审判决确认香奈公司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判决撤销,应当支持香奈公司的赔偿要求。但在合约期间,应从涉案作品的授权费用中扣除,故娄某对香奈公司支付的八百万元的签字费给予了适当的补偿。娄某提出了请求,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决,并请求香奈公司赔偿损失。[6] 第二次审理中,不仅更正了《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效力的错误,而且也将《民法典》第 580 条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司法实践中。中香奈公司应承担的赔偿义务并非仅限于金钱债务,因为其具有较强的个人依赖性及特殊性质,无法通过其他方式代为完成,故原审法院认定该公司违约并无不妥,应立即终止该合约。然而,香奈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协议期间已经获得了该产品的许可,因此无法“恢复原状”,应当从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因此娄某应当退还该公司的八百万元。
(三)山东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承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案例概述:崔承歧与宝安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 预售 )》,[7] 金额为 412219,并在 2021 年 6 月30 日之前将其交付至宝安公司。在签约之日,崔承歧已经缴纳了购房款 292219,剩余款项在 2020 年度五月三十一日之前全部付清,崔承歧在今年七月十三日已经缴清了一万元。至诉讼开始前,房屋余款尚未支付。另外,崔承歧在同年二月被确诊为癌症,在医院里接受过几次手术,变卖家产情况越来越糟,已无力偿还抵押贷款。崔承歧以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诉至第一审法庭,请求宝安公司退还购房款。
裁判结论与原因:崔承歧与宝安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依约而行。就此案而言,崔承歧现已出现财务困境,若再依约行事,势必会增加崔承歧的财务压力,于崔承歧而言,实属不公。鉴于崔成奇无法按照合同规定于 2020 年五月三十一日之前支付剩余款项,宝安公司只能拿出截至 2021 年五月三十一日之前的崔承歧付款证明,之后一年多一直没有提出任何诉求或解除权,任由双方僵持不下,有悖诚实信用。这一情况符合《民法典》第 580 条的情况。崔承歧要求取消合约是正当的。[8] 关于违约赔偿的问题,当事人一致认为按照“预付款”条款,可以赔偿宝安公司因此遭受的相关损害,宝安公司应当向崔承歧支付其购房款 252219 元。在裁决之后,当事人终止了合约。宝安公司提起上诉称,该案件属于金钱债权,违反合同的一方无权要求其终止。宝安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双方陷入了僵持状态,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理,崔承歧无法在短期之内买下该房,且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故维持原判。
二、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实务困境的具体表现
( 一)如何认定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件
在三起案件中,法院均判决解除合同,但判决理由各不相同。在案例一中,法院认定标的物无法继续履行,在该协议中,对其他征收土地的条文不 能因该协议的实施而终止。虽然都是《民法典》第 580 条规定的违约解除纠纷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判依据并不统一,在认定合同无效的基础上,更多地依靠着法官对法律规定的认识和对双方的利害关系的整体评判,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清晰的推定链条。[9]
(二)如何划定违约方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只有在非金钱债务的情况下,才可能出现可撤销的情况。同时,“九民纪要”第 48 条也提及了该范围的限制,并指出合同是一种长期的合同,即会出现合同僵局的情况。有学者认为,单纯的金钱债务并不存在无法履行的问题,只存在迟延履行,故而存在该规定,对此,只需通过执行程序即可解决。由于原则上终止合同僵局的情况多出现于持续性合同中,故运用以上规定应以该条件为标准。但是,在以上案件中,法院并未对合同的类型与属性作出明确的界定,从而对合同终止情况作出了判决。[10] 这是否存在司法对立法的突破?将适用范围的扩大,又是否还能合理的保护守约方的权益呢?个案对当事人权益造成的影响,也是本论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 三) 如何确定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时间
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权,《民法典》并未对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合同解除的时间是从判决文书送达守约方时起算,还是法院判决文书生效起算,抑或由法院自行裁量。对此,我国法院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北京三中院并未确定案件一中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11] 案件三中法院认为该合同的终止日期是判决的生效日期。对已经完成和尚未完成的合同义务、涉及到资金占用的利益、相关交易和更多交易机会,都是从合同解除之日起为准,并对终止后的清算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 四) 如何确定违约方解除合同后的赔偿责任
在合同解除之后,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即违约方的赔偿责任问题。虽然,违反合同的一方仍然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与普通的违约责任是有区别的。前文所说,对于合同僵局之下,由于违约方是被动的,所以不能为了惩戒的目的而过分加重对方的责任,应当适当地减轻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如果不对违约方造成的损害给予合理的赔偿,就有可能使其趋向于道德与公正的两个极端。一些法庭让当事人就赔偿责任的部分另行起诉,还有 些法庭仅对违约赔偿进行笼统的计算。[12] 没有人可以在不法行为中获得收益,因此,在运用违约方的撤销权时,应注意防范违约方因违反法理而产生的不当利益。即使合同被解除,也要对守约方的损失进行补偿。
( 五) 如何与其他制度合理衔接
情势变更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救济机制,其适用有一定的条件,即在合同成立后,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重大且不能预知的影响,造成合同的基础改变,若再继续执行就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且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达成新的合意,则受不利影响的一方有权要求司法机关调整或终止合同内容。
从法律构成要件来看,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必须符合三个核心要素:第一,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环境发生了在缔约时难以预料的重大变化,并且这种变化已经超越了正常商业风险的范畴。[13] 第二,虽然形式上仍有履行的可能性,但实际履行将导致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第三,法律赋予受害方以司法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力。这些要件与违约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本质上的区别。
减损义务的实质是对违约 规则规定 一方发生违约时,非违约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 者认为,适用减损法可以间接地促 合同, 而出租人又不同意 面具有明显的功能局限性, 强制性义务,即使守约方未履行 果深入分析,这义务的履行完 能获得的预期利益,可能会盖过因违 营者 ,即使不解除合同,最大的风险也不 此时, 违约方显然缺乏解除合同的经济诱因。
参考文献:
[1] 参见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王边村村民委员会与开发区大泉路鸿发仓储合同纠纷案,湖北省鄂州市中级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鄂07 民终225 号。
[2] 参见刘燕、嵇钰涵:《原告撤回解除合同诉讼请求法律效果的审查认定》,载《人民司法》2024 年第20 期第 65-70 页。
[3] 参见郝丽燕:《论解除通知的表达对合同解除的影响》,载《社会科学研究》2024 年第4 期,第131-142 页。
[4] 参见徐骏、卢丹丹:《违约方合同解除请求权的理论厘清裁判要点》,载《人民司法》2024 年第 11 期,第 17-22 页。
[5] 参见娄某某与霍尔果斯香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 73 民终 932 号。
[6] 参见李宝霞:《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的具体适用》,载《人民司法》2023 年第16 期,第80-83 页。
[7] 参见山东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承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鲁 10 民终 229 号。
[8]参见孙良国:《论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中解除时间的确定——兼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9条》,载《法治研究》2024 年第1 期,第27-39 页。
[9] 参见李宝霞:《违约方解除合同规则的具体适用》,载《人民司法》2023 年第16 期,第80-83 页。
[10] 参见陈天昊:《行政协议变更、解除制度的整合与完善》,载《中国法学》2022 年第1 期,第158-181
[11] 参见王瑛:《论融资租赁承租人擅自转租租赁物时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载《法学评论》2021 年第6 期(第 39 卷),第 173-180 页。
[12] 参见孙良国:《违约方合同解除制度的功能定位及其意义》,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 年3 期(第 61 卷),第 75-85 页。
[13] 参见徐博翰:《论违约方解除权的教义学构造》,载《南大法学》2021 年第1 期,第64-84 页。
[14] 参见陶琛, 唐柳, 唐丽君:《十年租约遭遇诚信大考》,载《人民法院报》2025 年第3 期。
[15] 参见包丁裕睿:《论作为履行利益计算方式的违约获利——以填平原则为中心》,载《清华法学》2025第 2 期,第 153-17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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