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藏
- 加入书签
论我国裁判文书公开的理论基础
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制度的核心内容,我国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载体的公开实践已取得显著成效,但当前面临上网率持续走低、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凸显等实践困境。针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正当性问题,本文回归司法权公开行使的本质要求与公民司法知情权的权利基础,明确裁判文书公开的必然性要求。在此基础上,本文厘清了裁判文书公开限制恣意、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核心价值与学术研究、社会诚信建设等延伸功能的边界,从价值基础层面反思了裁判文书公开要实现目的。
一、问题的提出
“尽管司法公开的内涵还包括司法程序公开、执法信息公开等多项内容,但裁判文书所具有的质证、认证、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多项重要诉讼信息的载体功能,使裁判文书公开成为司法公开的核心。”[1]2023 年 11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设全国裁判文书库的通知》,这一正式通知将“以库代网”“裁判文书网永久关停”的相关讨论推向高潮。此外,有研究数据表明,2020 年至 2023 年间,新增上网文书数量分别是 1920 万件、1490 万件、1040 万件,511 万件,新增裁判文书上网率不升反降的现象也不禁让人对这一制度的发展方向产生疑问。当前裁判文书公开实践中存在上网率低、说理不充分等问题,理论上对裁判文书公开的基本属性存在分歧,即裁判文书公开究竟是法院行使司法权的职权行为,还是当事人可决定公开与否的基本权利。主流观点认为决定权在法院,但受领导意愿、地方经济水平、公开文书的成本等因素的影响,部分法院公开文书动力不足,裁判文书“选择性公开”的情形并不少见。而完全由当事人决定又可能因多数人不愿公开涉诉情况使文书难以公开。 同时,随着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在数据安全、当事人权利保护带来的不利影响,裁判文书公开发挥的实际功能与制度设计者期待的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等功能之间存在落差。因此有必要从制度有效性与理论正当性对裁判文书公开进行重新检视,在理论上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正当性基础和功能定位进行梳理。为裁判文书公开的完善方向进行定位,
二、裁判文书公开的内在正当性基础
与一切法律制度相同,作为司法裁判结果的裁判文书本质上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具有显著的“公共”属性。尽管就具体个案而言,其天然带有“私人”属性——纠纷仅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但当一方当事人选择将争议提交至具有公共属性的司法机关处理时,原本仅具有“私人”属性的争议便被纳入公共权力的运行轨道,转化为司法权力运作的关键环节。这一转化过程不仅使个案纠纷成为公共权力行使的载体,更由此衍生出对司法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需求,以及社会公众对司法事实的知情权利、对社会治理的参与权利等一系列公共性诉求。因此,裁判文书的公开不仅是司法透明度的体现,更是平衡私人权益与公共利益、实现权力规范运行与权利有效保障的重要制度安排,具有深刻的法理基础与实践价值。[
(一)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权公开行使的内在要求
司法权的本质是国家裁判权,即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纠纷事实与法律适用作出权威性判定的权力。这种判断权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是国家公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社会秩序的维护,具有强制性与终局性。另一方面,作为“判断权”,其合法性基础在于判断过程的合理性与结果的正当性,需以客观证据为依据、以法律规范为准则,避免个人意志的恣意介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便开宗明义地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根本属性决定了国家权力应服务于人民,接受人民的监督。然而,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司法权若缺乏有效约束,即便以“判断”为名,也可能沦为专断的工具。“现阶段研究中国的司法权问题,必须且不能不将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问题摆在中心的位置。”[3] 历史上,司法黑暗往往源于封闭——当判断过程与理由被隐藏,司法权便容易脱离公众监督,滋生腐败与不公。
裁判文书作为司法权行使的最终载体,集中体现了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是司法权公开行使的直接表现形式。18 世纪,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明确提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奠定了审判公开的理论基础。审判公开原则不仅要求庭审过程公开,更强调裁判结果和理由的公开。裁判文书是记录法庭活动的书面载体,完整地记录了法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判断的过程,它使司法权的行使从物理法庭通过公开的文字记录延伸到社会公众面前,让公众能够深入理解裁判的内在逻辑和依据,实现对司法权的实质性监督。
(二)裁判文书公开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必要保障
知情权在我国被定义为公民获取有关社会公众领域信息以及与本人相关信息的权利 。知情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获取与法律赋予该主体的权利相关的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它源于英语“right to know”,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项基础性人权,涵盖公法和私法领域。[5] 在司法领域,知情权体现为公众对司法活动信息的获取权,具体而言,司法知情权更多的是对裁判过程和裁判说理的知情。
在司法领域,司法的民主性决定司法必须具有公开性,我国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因此,公众对于司法权力运行情况享有知情权,法院则有义务公开司法权的运行过程,接受人民的监督。 [6]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更加注重信息公开,保障民主权利。裁判文书作为诉讼活动结果的载体,是人民法院确定和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唯一凭证,更应该作为人民监督的对象,予以公开。[7] 现代社会是民主政治社会。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立法者应最大程度地保障公民民主政治权利的实现。 [8] 知情权的存在和行使是公民参与国家事务、制约国家权力的重要方式,并以此保证民主 裁判文书公开不仅是对当事人公开,还包括对社会公众公开。在理论研究层面,有学者根据公开对象的不同,将裁判文书公开划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公开与实质意义上的公开,这意味着裁判文书公开不仅要做到形式上的可获取,更要实现实质上的说理公开 ]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裁判文书依托互联网实现线上公开,极大拓宽了公开的范围,大幅提高了裁判文书的可获取性, 让海量司法裁判文书能够被更多社会公众查阅、知晓。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说,裁判文书直接关乎其切身诉讼利益,是司法机关对其权利义务作出终局裁断的书面载体,倘若无法通过公开的裁判文书清晰知晓案件裁判的事实依据、法律适用与说理逻辑,当事人便难以真正认同司法裁决的结果,司法的权威性与认可度也无从谈起。对于整个社会而言,裁判文书则承载着向社会公众彰显司法公正、传递司法价值的重要功能,是展现司法活动公平正义的直观窗口。[1
三、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价值取向
有关制度功能与价值取向的理念决定着制度设计,功能定位的偏差与模糊会导致制度设计的摇摆和模糊,从而带来一系列实践问题。只有明确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价值基础,才能对现有制度设计的价值有效性进行反思。如前所述,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与权力监督价值构成了制度的一体两面——权力监督的最终目的,是通过规范司法权运行保障公民权利,而公民权利的保障,又反过来为权力监督提供了权利基础与主体支撑。因此,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并非单纯的权力管控工具,而是承载着权利保障价值的制度载体。
(一)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是裁判文书公开的基本立场
长期以来,我国裁判文书公开依赖国家政策推动,裁判文书公开呈现出“权力型”的公开特点,“更多地体现了法院本位与主导的指导思想,未完全以满足当事人的司法主体性需求以及确认和保障当事人和民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根本出发点和主导目标追求”[12]。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后简称 2016《上网规定》)来看,制度设计者肯定了裁判文书公开在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的功能定位,但对比 2009 年 12 月颁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以及 2010 年 11 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0)》(后简称 2010《上网规定》),现有规范删去了与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等权利保护相关的表述,更多是以法院塑造司法形象为核心路径来追求司法公信力提升。这意味着我国裁判文书公开制度在核心价值体系建构层面偏离了以守护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保障公众知情监督权利的基本立场。
如前所述,裁判文书公开的价值基础在于保障公民司法知情权,这并非对司法权公开性原理的否认,而是对裁判文书公开实现目的的重新回应。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基本立场可以更好地体现司法民主性对司法行为的要求,在制度实践上也能基于权利逻辑对权利冲突进行有效回应。
1. 文书公开需保障公民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
裁判文书既有公权力属性,也具有私法属性。裁判文书的公开并不是毫无限制的公开,公开的边界就在于公民个人信息权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将“隐私”定义为: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意味着,任何属于个人私密范畴且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信息,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裁判文书中,当事人的住址、身份证号、详细的家庭关系、健康状况、财务状况等,只要与案件核心事实无重大关联且当事人不愿公开,就很可能构成受法律保护的隐私。不难看出,隐私权保护的重点在于防止外界对个体私生活的过度侵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能够识别自然人的信息”为核心,确立了个人信息的广义边界。其既包括涉及隐私的信息,也包括具有可识别性的一般信息。一部分学者主张,隐私与个人信息权益应当平行保护,前者偏重人格尊严的维护,后者偏重信息控制与利用的规范,两者在立法和裁判中应各自独立适用。[1
2. 裁判文书公开实现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知情权保障的平衡
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和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均源于我国宪法所保障的人权,两者都以公民人格尊严为核心,是法定基本权利的部分。知情权体现了民主原则在司法中的延伸,旨在通过监督保证司法透明、公正,从而守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个人信息权益则强调对个体隐私和安全的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对人格造成损害。
两者的冲突主要源于裁判文书公开过程中带来的挑战。首先,裁判文书既需展示案件事实和法律应用以支持司法透明,又包含当事人隐私信息,此外,信息化时代使裁判文书无限传播,个人信息被永久留存,导致信息泄露风险增加,原本孤立的信息可能被组合成完整的隐私暴露。
解决这一冲突的关键在于应用裁判文书的可分割性原理,结合分层化脱敏技术。可分割性原理要求将司法过程相关的内容与当事人
隐私信息区分开来。公众知情需求应仅限于裁判逻辑和法律适用等公共内容,而非私人信息。对敏感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和家庭住址,
采取强化脱敏处理;而对一般信息,如姓名和性别,则使用隐名处理等方法保留必要信息,确保信息不可被直接识别。这种处理既能满
足司法公开需求,又能保护个人隐私,最终实现权利的动态平衡。[1)以权利保障为基础对裁判文书公开的价值建构
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权公开行使的内在要求,但却不是司法权运行的最终目的所在。如果公开目的和功能无法实现,其本质也无法得以彰显。权利保障作为公开的目标,其价值具体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裁判文书公开有效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
从公开的范围来看,裁判文书公开有效限制自由裁量权。一方面,公开裁判文书与否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我国确立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全国统一的公开平台,既明确了应当公开的生效文书范围,公开的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在内的多种文书。也划定了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等不予公开的法定例外情形。法院及法官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突破法定范围擅自决定文书公开与否,亦不得拖延、规避法定公开义务。
2. 裁判文书公开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将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类案检索的首要平台,而类案检索制度的运行基础,正是裁判文书的全面公开。在公开内容上,裁判文书公开要求法官将案件的裁判逻辑完整呈现于社会公众面前,其对证据的采信与否、对当事人抗辩主张的回应与否、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与适用,均需接受社会的审视。当裁判文书附上法官的署名向社会公众公开,一旦出现裁量失当、说理缺失、枉法裁判等情形 有需元 惩戒、办案追责等不利后果,以此倒逼法官规范行使司法职权、恪守公正裁判准则。通过裁判文书公开,全国各级法院的生效裁判形成了完整的类案数据库,法官在裁判案件时需对同类生效裁判进行检索、参照,一方面,上级法院典型案例裁判文书的公开,其权威性对下级法院统一适用法律将产生强烈的影响作用,另一方面,下级法院同类案件裁判文书的公开,或回应上级法院的指导,或着重阐述作出不同裁判的差异性理由,以消解公众对裁判的误读。[15] 在这一意义上,裁判文书公开推动了法律适用的统一,从而促进了司法公正。
3. 裁判文书公开有助于提升法院公信力
从公开的方式与效果来看,裁判文书公开是构建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渠道。[16] 互联网公开模式保障了公众便捷地接近司法成果,了解司法运作过程。司法公信力源于社会公众对司法过程的体验与认同,而裁判文书公开正是将“看得见的正义”具象化的重要方式。[17] 它通过公开裁判理由与结果,使司法权的运作过程为社会所知晓和监督,将司法活动置于阳光之下,从而增强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感。陈瑞华教授指出,“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裁判文书公开正是实现这种“感受得到的正义”的核心环节,通过公开促进公正,以公正树立公信。[18]
(三)裁判文书公开的溢出价值
裁判文书公开在实现权力监督、权利保障两大核心价值的基础上,衍生出促进法学学术研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国家治
理现代化水平等多重延伸功能。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延伸功能是核心价值实现后的“溢出效应”,是依附于核心本源价值而存在的派生价
值,不能作为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核心目标,更不能本末倒置,为了实现延伸功能而牺牲核心价值。1. 促进法学学术研究与法治人才培养
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工程不仅直接带来了将近 5000 万份的公开裁判文书,而且还催生了一个“法律大数据”产业,为法律实证的学术研究提供了非常丰富的数据产品。当前,判决书的量化研究已然成了一股新的法律实证研究潮流,并吸引了越来越多的跨界研究,比如经济学者、社会学者和政治学者对判决书的量化研究。[19] 裁判文书是司法实践的第一手素材,是“活的法律文本”,海量的生效裁判文书全面公开,为中国法学研究的实证转向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中国裁判文书网建成以来,上亿份的生效裁判文书形成了全球最大的司法案例数据库,为法学研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实证素材,推动了法教义学、实证法学、司法大数据研究、法律人工智能研究的快速发展,让中国法学研究真正扎根于中国的司法实践。同时,裁判文书公开也为中国法治人才培养提供了核心支撑。当前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已全面转向案例教学、实践教学,公开的裁判文书成为法学教育最核心的教学素材,通过对生效裁判文书的分析、解读、模拟,法学生能够真正掌握法律的适用逻辑,提升法律实务能力,实现从“理论学习”到“实务能力”的转化,为中国法治建设培养了大量兼具理论素养与实务能力的法治人才。
裁判文书是司法机关对当事人违约、侵权、违法犯罪行为的终局性法律评价,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公开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了刚性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明确将司法裁判信息公开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0]2016 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将生效裁判文书
2. 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中的失信信息作为联合惩戒的核心依据。[21] 通过裁判文书公开,试图将每一个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视为一种有社会信用记录价值的信息,展示法律主体的社会诚信轨迹,从而为社会征信系统提供司法大数据,以降低社会尤其是在商业活动中信任的制度成本,促进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裁判文书作为被国家制度正式明确的文书,无疑在社会领域中最具制度性权威,从而在形式上似乎最能满足社会诚信建设的价值。[22]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裁判文书公开对社会诚信建设的推动作用,是其核心价值的派生效应,不能将裁判文书公开异化为单纯的失信惩戒工具。实践中部分地区出现的“为了惩戒失信而扩大公开范围、为了信用建设而牺牲当事人个人信息权益”的做法,本质上是功能定位的错位,违背了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核心价值取向。
3. 其他延伸功能
除此之外,裁判文书公开还具有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增强司法国际公信力等多重溢出价值。从国家治理层面来看,海量的公开裁判文书集中反映了社会矛盾的分布特征、行业发展的风险隐患、基层治理的突出问题,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能够通过对裁判文书的大数据分析,精准把握社会治理的痛点难点,完善立法规则从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从国际层面来看,裁判文书全面公开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窗口,向国际社会全面展示了中国司法的公正、透明与文明,打破了国际社会对中国司法的偏见与误解,提升了中国法治的国际话语权与公信力。
结语
目前裁判文书公开在公开力度上还存在不足,例如判决理由不公开情况明显,重大案件公开不足,信息公开没有落实等问题,而且随着司法信息化进程加快,数据开放和数据保护给裁判文书公开的未来带来了不少挑战。要进一步促进裁判文书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保护关于数据处理规则与个人信息认定的标准统一,通过赋予当事人不公开异议权、建立相应的权利救济责任机制以保障裁判文书更好公开。立足于裁判文书公开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意义,裁判文书公开仍然是不可取代和值得坚持的制度建设。
参考文献:
[1] 和静钧:《司法公开如何避免美中不足?》,载《广州日报》2014 年1 月2 日。
[2] 吕升运、水娟:《论裁判文书上网“伪公开”现象的防范》,载《网络法律评论》2025 年,2015,17(01):97-113.
[3] 葛洪义:《司法权的“中国”问题》,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8 年第1 期。
[4] 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263 页。
[5] 汪习根、陈焱光:《论知情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 年第2 期,第63 页。
[6] 韩朝炜、朱瑞:《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衡平》,载《法律适用》2012 年第4 期,第98 页。
[7] 杨智超:《从审判公开角度论裁判文书上网》,载《法制与社会》2017 年第23 期,第125 页。
[8] 尹西明:《裁判公开制度研究》,载《河北法学》2003 年9 月第5 期,第57 页。
[9] 沈定成、孙永军:《司法公开的权源、基础及形式— —基于知情权的视角》,载《江西社会科学》2017 年第2 期,第210 页。
[10] 韩朝炜、朱瑞:《裁判文书上网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衡平》,载《法律适用》2012 年第4 期,第96 页。
[11] 尹西明:《裁判公开制度研究》,载《河北法学》2003 年9 月第5 期,第61 页。
[1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关于加强司法公开建设的调研报告》,载《人民司法》2009 年第5 期,第44 页。
[13] 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载《中国法学》2015 年第3 期,第38-59 页。
[14] 张新宝、昌雨莎:《已公开裁判文书中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2 年第3 期。第6-10 页。
[15] 徐骏:《裁判文书网络公开的制度功能与技术完善》,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1 年1 月第1 期,第20 页。
[16] 梁桂平:《裁判文书司法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隐忧及排解》,载《甘肃社会科学》2016 年第3 期,第200 页。
[17] 周立、李晓东:《. 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以公开裁判理由提高司法公信力为视角》,载《人民司法》2013 年第9 期,第
11-13 页。
[18] 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载《法制资讯》2010 年第11 期,第66 页。
[19] 程金华:《迈向科学的法律实证研究》,载《清华法学》2018 年第4 期,第164 页。[20]《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国发 [2014]21 号,2014 年 06 月 27 日发布。其中明确“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
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21]《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2016 年06 月12 日发布。[22] 李广德:《裁判文书上网制度的价值取向及其法理反思》,载《法商研究》2022 年第2 期,第28 页。
京公网安备 110113020036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