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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种植业)农药残留产生的原因、危害、治理措施与承担的法律责任初探
摘要:2024年,是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的收关之年,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总体呈现稳中向好发展态势,但农产品农药残留风险隐患依然存在,还必须采取精准治理模式,控源头、抓生产、盯上市、强执法、建制度,加快解决禁用药物违法使用、常规农药残留超标等问题,努力让老百姓吃得安全放心,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关键词:农产品(种植业)农药残留:产生的原因:危害:治理措施:法律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什么是农药残留,农药残留是指农药使用后残存于生物体、农产品(或食品)及环境中的微量农药,除农药本身外,也包括农药的有毒代谢物和杂质,是农药及其他相关物质的总称。农药残留是目前全球性的公共环境问题,也是食品安全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现就农药残留产生原因、危害等4个方面进行探讨。
1 农药残留产生原因
1.1 农药对农产品的直接污染
农药喷施在农作物叶片上,其中部分农药留在叶片表面,部分农药渐渐渗入农产品组织内部,在日光、雨露及酶类等因素的影响下,逐渐分解和转变成其他无毒物质,如果农药还没有完全降解时采收农产品,便会产生农药残留超标。
1.2 不科学用药
农药的不同种类,使用范围、使用剂量、施用方法、防治次数、安全间隔期均会在种植生产中引起不同程度的残留。在生产过程中为了减少损失,他们超范围、超量使用农药,忽视安全间隔期等不合理行为,致使农药使用频次高,农药残留合格率相对较低。
1.3 通过环境传递
施用于作物上的农药,部分散落在土壤、大气和水等环境中,环境残存的农药中的一部分会被植物吸收,残留农药直接通过植物果实或水、大气到达人、畜体内,或通过环境、食物链最终传递给人、畜。
1.4 农药质量不合格
部分农药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如假农药、农药中违法添加隐形成分,更有甚者违法添加高毒高残留禁限用农药,这就加大了农药残留超标的风险。
2 农药残留的危害
2.1 影响健康
长期食用残留超标的农产品,可能引起人和动物的慢性中毒,长期危害的结果就是致畸、致癌、致突变及退发性神经系统中毒,含有大量高毒、剧毒农药残留引起的食物会导致人、畜急性中毒事故。
2.2 影响环境
农药残留在环境中的长期存在,会对周围的生态系统造成影响,导致空气污染、水污染等多种不利影响。
2.3 影响农业
由于不合理使用农药,特别是除草剂,会造成土壤板结,导致药害事故频繁,经常引起大面积减产甚至绝产,严重影响农业生产。
3 农药残留治理措施
在农业生产中,农民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对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以及农药性质,如高毒、剧毒、内吸等特性缺乏了解,超范围、超剂量使用,个别农户在经济利益驱动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随意在蔬菜、水果等作物上使用国家明文禁止使用的禁限农药,致使农产品中农药残量严重超标而导致食物中毒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只有科学合理使用农药,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农药残留。减少农药残留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3.1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生物型农药
如微生物源农药、动物源农药、植物源农药、矿物源农药硫制剂、有机合成农药等都属于高效、低毒农药,对病虫害的防治有明显效果。
3.2尽量减少农药的使用
选用抗病虫强的品种是减少病虫害发生的最经济最有效的方法,嫁接换根、培育合理的作物群体、施充分腐熟的有机肥、加强田间管理、创造适宜作物生长而不利于病虫害发生的环境条件等,都能有效地减轻病虫害的发生。高温闷棚、灯光诱杀、黄板诱杀、人工捉虫、纱网阻虫、生物治虫等方法都可明显减少用药次数。
3.3 科学选择农药剂型及用法
乳油农药喷雾使用残留较多,可选用粉剂、水剂、颗粒剂等剂型喷粉、拌种或撒施等。施药方法中,种子处理、土壤处理、树干包扎比喷雾、喷粉有较高残留。特别注意对生长期短,连续多次收获的作物,一定要选择毒性小,分解快的药剂品种,注意施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等。
3.4 科学合理使用
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标签标注安全间隔期的农药,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3.5 严格遵守安全间隔期
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根据不同农药在不同作物上的安全间隔期,按早发现早防治的原则,提前在农作物的生长期和害虫幼龄期与病菌初侵染时用药,既可有效防治病虫害的发生,又可大大减少农药残留。
3.6 加强监管与执法力度
强农药安全使用指导和技术培训,指导使用者严格按照农药标签使用农药,落实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制度,严禁超范围、超剂量、超时限使用农药。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食用菌等生产基地用药指导,严禁非法使用禁用农药、高毒农药、限用农药、未登记农药,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防控农药残留风险。同时,及时做好农作物药害、人畜中毒等安全事故预防及调查处置,确保农业生产用药安全。
3.7、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
加大对农民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通过培训、宣传栏、电视广播、网络等途径普及农业科学知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教育广大农民和公众认识到农药残留的危害和治理的重要性,积极支持和参与农药残留治理工作。
4 承担的法律责任
4.1、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义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科学合理使用农药:一定要严格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一定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一定要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切不可贪图小利,以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违法使用农药,否则将会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2、违反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正版)第三十六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4.3、处罚依据
4.3.1、对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 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4.3.2、对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正版)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 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 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4.4、承担的刑事责任
4.4.1 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如果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56种),或在部分范围内禁止使用的农药(12种)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 草药材等上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司法解释)第九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查处。
4.4.2 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农药残留超过法定的标准,若“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和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则应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两高司法解释”第一、二、三、四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立案查处。
总之,农药残留治理工作涉及范围广、内容多、责任大,应从监管、技术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谨的标准、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能吃上安全放心的农产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修正版)
[2]《农药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版)
[3]禁限用农药名录(2024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十一)》修正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